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樓主: debby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複製鏈接]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1
發表於 2016-8-18 15:58:21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5:37
你相信新聞報導而不去電工務單位求證?     

中央單位的營建署, 都不知圓石又擺回去了,      

您都認為圓石是位置不對擋到斑馬線而不是因為擺設私物的問題
所以只要調整位置不必全部移除不是嗎

圓石是社區的共同資產
雖無法阻止機車騎上人行道但具有警示作用
若移除不要說機車了 連汽車都可能直接開上來
這樣對大家都好嗎?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2
發表於 2016-8-18 16:10:37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6-8-18 13:09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7&extra=page%3D1

第三條[挑釁、謾罵、攻擊、嘲諷]

原來罵人不要臉不叫謾罵
引述網友自稱壇友卻被當做嘲諷
小弟國文造詣不好
還請雷射大多多指教

不如等等問看看發哥是不是認為嘲諷
不過嘲諷不會吃上官司
亂罵人的話可能就會喔~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發哥 + 1 入口處都須無障礙的,要看清楚。.

總評分: 金幣 + 1   查看全部評分

29

主題

35

好友

4814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973
在線時間
1734 小時
103
發表於 2016-8-18 16:12:5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8 16:49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6:10
原來罵人不要臉不叫謾罵
引述網友自稱壇友卻被當做嘲諷
小弟國文造詣不好


我沒駡人是事實, 少扭曲
那你這位倒LP大去告告看呀.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非常重要, 所以要說三次

就算會被判刑入獄, 我還是要說.....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已有 2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ojoyaro + 1 p大要告,我當證人~截圖先
podzol + 1 唉呀 我眼睛業障重阿 看到LP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4
發表於 2016-8-18 16:13:04 |只看該作者
各位網友請自重阿~

罵人「不要臉」 一個字賠4千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0-04 18:00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林姓婦人與陳姓婦人2013年11月22日下午14時許,在永利路與永寧街口發生行車糾紛;林婦離去,陳婦心生不滿,跟在後面,並在永和區秀朗路1段與永貞路口對林婦說「我送你三個字,不要臉」。

林婦不甘受辱,提告陳婦公然侮辱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去年新北地院認定「不要臉」確實讓林婦名譽受有貶損,判決陳婦罰金4千元,民事部分,日前再判決陳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
已有 2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LesterWu + 1 您老跟j大一同回家洗洗睡吧
jojoyaro + 4 風度翩翩的P大~b

總評分: 金幣 + 5   查看全部評分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5
發表於 2016-8-18 16:39:54 |只看該作者
在網路混久了
什麼大風大浪沒見過
何必藉由謾罵他人貶低自己的身份地位
能做到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才有辦法說服他人 這樣討論才有樂趣
發哥我都不太想理他了
更何況來了個會罵人的雷射

相較之下413好多了
即便立場不盡相同 但至少還有一點交集
這樣討論才有意義
只會謾罵的人可不要貶低了愛北大討論區的水準
筆戰歸筆戰
網路禮儀還是很重要的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 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對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ojoyaro + 1 413也不太行,上次罵髒話...本來只是皮.

總評分: 金幣 + 1   查看全部評分

29

主題

35

好友

4814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973
在線時間
1734 小時
106
發表於 2016-8-18 16:47:4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8 16:56 編輯

個人對有禮貌的人, 會依禮敬之,
對於會藉由謾罵嘲諷他人而貶低自己的身份地位的人, 當然就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讓他感同身受.

會駡人, 幫人亂取名字的倒LP大應該非常感同身受了吧...
希望能記取教訓以免貶低了愛北大討論區的水準.


誰被我駡了, 請說清楚, 飯可以亂吃, 話可不要亂講.
已有 2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jojoyaro + 1 這位常對他人語意不明,易暴走
podzol + 1 有LP總比有L沒P好一點吧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7
發表於 2016-8-18 22:18:04 |只看該作者
雷射大是精神錯亂了嗎?
樹沒有皮必死無疑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所以吃豆腐的人天下無敵了
還是雷射大天下無敵呢

我沒駡人是事實, 少扭曲
那你這位倒LP大去告告看呀.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非常重要, 所以要說三次

就算會被判刑入獄, 我還是要說.....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LesterWu + 1 快來看哦, 倒LP又在駡人了

總評分: 金幣 + 1   查看全部評分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108
發表於 2016-8-18 22:18:39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3:24
再借你一篇新北市工務局的新聞稿
只要路阻間距有達1.5公尺是可以合法設置無須移除
這點我想大家應該都有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390&Itemid=57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發布日期:2009-04-15
內政部94.12.8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訂定
內政部98.4.15台內營字第0980802542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條條文

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podzol 大大

這是人行道規定寬度,

有規定路阻放置寬度嗎?

哪一條規定,路阻相隔一點五公尺就合法?

中華民國有哪條法令這樣規定的?





150

主題

0

好友

6900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上閤築
文章
2916
在線時間
1497 小時
109
發表於 2016-8-18 22:39:48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8-18 22:18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view=article&id ...


難得發哥認真要討論
就多提供一些資料給您參考

台北市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30615/35086320/
全案經市長郝龍斌簽核同意拆除,日前北市府跨局處敲定標準,人行道與公園出入口通道淨寬未達1.5公尺,須拆除車阻

新北市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 ... =3259&type_id=2
市府並承諾,對於車阻間通行寬度小於1.5公尺的部分,將在今年底前改善完成,並且更進一步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將公共空間內阻礙通行的設施,例如電箱、電信箱等予以調整或遷移,希望能提供市民更友善、更順暢之人本通行環境。

營建署
http://myway.cpami.gov.tw/way/ch ... mp;article_id=21943
(五)為落實無障礙通行環境,人行道除清掃孔加設蓋板外禁止設置進水隔柵,斜坡道型式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另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不得設置車阻,所設車阻間距應達1.5公尺

桃園市
http://pwb.tycg.gov.tw/home.jsp? ... =tw&toolsflag=Y
7、車阻設計為考量無障礙使用功能,若設車阻該間距淨寬為1.5公尺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芳子發 + 1 很好~我喜歡!

總評分: 金幣 + 1   查看全部評分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110
發表於 2016-8-18 23:39:3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8 23:55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22:39
難得發哥認真要討論
就多提供一些資料給您參考



你還是沒把法規說出來
法規規定
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也就是地方政府也可設置二公尺淨寬的人行道,你設置了二公尺淨寬的人行道,卻用一點五公尺的車阻把他阻隔起來,這道理說的通嗎?
那為什麼要設置淨寬二公尺的人行道?
這些地方政府所言都以淨寬不足一點五公尺的人行道車阻都要移走
他有說只要符合間隔一點五公尺車阻是合法的嗎?
入口處是不能設置障礙物的,全條要看清處才好。
還要提出必要性原因才可以設車阻,北大有提出必要性原因嗎?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