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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idaiping 於 2012-3-2 00:38 編輯
平常都將腳踏車停在大義路自助餐前的停車格內, 但常常被無公德心, 只為己私的人隨便移置. 好一點的是把腳踏車移到機車前方, 與機車垂直停放; 再不然就是移到人行道上; 更過分的是丟在草叢裡或者地上. 腳踏車燈早已經不起折磨都摔壞了. 但這一切都比不上今天一早上班要牽車時, 發現腳踏車又被移成第一種樣子停外, 腳踏車墊居然被三峽區清潔隊莫名其妙貼上一大張A4的警告函, 說我亂丟垃圾, 再不移走就要把車帶走外加罰鍰的恐嚇. (現在那個紙條還無法完全撕乾淨)
看了滿肚子火. 平常一張垃圾都不敢亂丟, 莫名其妙被這一張紙大剌剌侮辱人格實在無法嚥下這口氣. 打電話過去也只說他們有拍照存證... 就是要逼我每天停完車要拍照就是了!!
已與社區經理談過, 只能消極的請車道警衛幫忙注意. 但並不該只是我的車有特殊照顧.
另外,順便也把法條找了出來~希望各位大德以後不要再歧視腳踏車了
(轉貼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06229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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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現場沒有自行車專用停車區,自行車是可以停機車格的。
別忘了,依法來說,您所騎乘的"機車"是"機器腳踏車"的簡稱....
經過法條的查詢, 想建議王里長, 改申請腳踏車停車架較為實際. 因為再多的機車停車格都不夠沒公德心的人停.
北市停管處資料(新北市查不到)
發佈單位:停管處 發佈日期:2009-04-28
一、 目前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係辦理供公共使用之自行車架,一般在具有公共停車需求地點:如捷運、公車站位、轉運站周邊、自行車專用道、 機關及商圈等周邊地點, 檢討人行道於自行車停放後行人通行淨寬2公尺以上、公園廣場於自行車停放後行人通行淨寬3.5公尺以上或路外停車場等地點設置,民眾若有建議設置地點,可 透過1999市民熱線、書面等說明方式反映,再將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針對個案評估辦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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