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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ndy 於 2013-5-29 10:57 編輯
查過去--「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
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
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者: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
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
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樓地板面積
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其設置地點
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
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
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
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
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
不在此限。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四、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
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
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
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者,不在此限。
1.參照99.10.05 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訂定。
10.訂定本府依法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
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
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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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確沒有針對汽車拖吊場加以規範,但去年已將汽車拖吊場納入禁止使用項目,
我想近期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新修訂草案,應該也會跟著修正吧~
科員說,近期台北市已重新修訂適用,新北市正在送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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