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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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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F% F/ j1 Y9 i

5 M- y, L! L% |  S0 E: ]! p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o( ~4 }3 H' M: i) b4 r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3 H0 m' M3 i: A, a& i* d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H' X0 t. M6 {  Q) |* m# b( d. `8 H+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a9 o1 o# n! e! L) w2 {- p/ z3 A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S9 D' V7 Y9 x7 L* P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8 j. H( l0 L% i7 w# u+ S$ P# F0 u' ?)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G: B* p4 @# c0 W罰,亦不得列支。
. a( A5 e3 ~1 T& N8 Z6 @9 {# ?' j: G+ G" {2 Y- @, ^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0 O3 y( H. {$ \' j9 W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3 v% O3 U2 i. a1 c0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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