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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7 15:18 編輯 2 X9 p, D" q) F6 u- a- N O6 ^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7 14:16 
4 k: X& d5 J3 S2 N5 `$ r( n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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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辦法處理5 y' Z) w/ t) _: h. h' O
1 p; I+ y: `0 o; \提供你以下資訊% y6 B6 Q+ R/ U4 d: L# f+ P
, O3 A* N( T$ }# s7 O, F) j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 cid=563&fno=511+ I1 Z8 v8 o; N
* q) c. V4 N0 u$ g8 e& s以內政部營建署事務 管理人員專業用書所載內容敘述如下以供參考: S' |% x1 C( ^
: n" \- Z9 ~5 K# J( I! ^
案例:案例:公寓大廈雖訂有「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汽機車應處置的方 式,但若有住戶違規停放,如停放在他人車位或未畫格位之共用部分,應如何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 o1 K& |: @8 A- I
, t9 a; j# q2 i. Q5 ^' P
(二)解析:
" x, |. v" A% x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 用方式」,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而本件「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衡其性質,既係規範地下室之使用用途及停車位使用的約定,原則上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在規約當中或另行訂定管理辦法。因此,如有住戶違規停放汽、機車於他人車位或非屬停車位之位置如車道者,其對地下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顯然違反「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如該辦法訂有處罰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定時,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如逕行拖吊、處以罰鍰或移置其他處所;如有損害並得向該違規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l+ }# L, ~8 L, p( ~- u2、至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由於拖吊、移 置恐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 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予以拖吊、移置,以免承擔法律責任,甚且,由於該住戶違規佔用他人車位,致該被佔用車位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其停放權利被侵奪者,此時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而此竊佔罪乃屬非告訴乃論罪,不以經被害人告 訴為前提,基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於職責亦可為之告發、檢舉。3 r- D" {) p. R;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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