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31649|回覆: 6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複製鏈接]

80

主題

15

好友

121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03
在線時間
269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5 @  k* D. S2 B' [- V% q& y8 e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 }/ n' N+ N( i( K; S+ L# d$ S" d
  V9 {2 q5 W" \; v  H5 I) O, B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8 f9 Q  d' Z8 ^5 B& Z, n( S( h% z9 \1 O. ?+ f, Y& H2 C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 T0 w; e+ p- U+ X0 t

' b& q2 V: h0 v* W' s( a5 v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 `# m! S$ c  b  g7 Q1 `) ?( _* f- _/ ^% _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 r4 F; w6 z5 H4 _, \6 A7 @' h$ {3 S( O7 ]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y0 w5 W+ @8 F4 t* R
' |; n8 c2 b8 O2 Z/ F$ N2 \' \) s6 ]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5 D" [- |* h* ^# P/ n
1 Q. T5 f* H7 o, f$ {& ?' c' J  P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 |3 k6 o* D/ h4 f& q; p' F4 v  \( Y; ~6 @8 E0 l5 `3 w& f) A+ G
7 I3 N0 `: ]& z8 E; N8 _0 D

" r5 L8 u" O% o( g& m0 V
/ t# u$ L- r  A# z8 y
; f: K6 P* D$ A) i2 T$ \& c  A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R0 o  X& C/ G! e$ E) V, v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1 x( @3 ^8 T; Z4 b
( j$ Q! @: W$ r8 a5 C$ }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8 m) m; W4 O  [/ H1 [  m1 S

95

主題

103

好友

695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5736
在線時間
1555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0-11-26 09:50:23 |只看該作者
這社區的管委們都是天兵  d/ _" L: N4 d7 H

  ?9 z; B. G# |* Z) K1 P/ e2 d也不先研究一下相關法條就恣意訂定 ‘罰則’..  是山大王嗎
1 s4 F' p2 C, [- v
! M+ w* E0 c& p+ W2 M4 S厚.. 膨脹自己到這般地步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14

主題

3

好友

2046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609
在線時間
172 小時
3
發表於 2010-11-26 10:05:48 |只看該作者
那以後小朋友的玩具車也可以停了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4
發表於 2010-11-26 10:08:32 |只看該作者
喔....這個判例會讓很多社區皮皮挫....而且會造成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奇觀, 只要車位塞的下去 ( 小型車就ok ), 汽車旁邊都會多一台機車, 旁邊的車子要注意了, 機車在設法鑽進他家的汽車車位的過程中, 你的愛車被刮到A到都是你活該倒霉.
$ \1 f: z6 Y9 S% p7 F- v  B
% a' J! f3 m3 G6 ?這麼一來, 很多社區規畫的地下停車場機車位都會乏人問津, 因為要收錢 (雖然收不多), 想想看, 住戶若已有汽車位, 何必再多花錢去租機車位呢? 擠一下就好了不是? 而且平白創造出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這位法官真是造福社會ㄚ, 交通局應該頒發獎狀給這位法官, 誰會去管地下停車場因此造成的亂象呢? 民眾的荷包比較重要吧. ! [! e. Y& y2 J- P

) ~4 v/ ~0 a/ V一整個無言....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9

主題

22

好友

581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477
在線時間
272 小時
5
發表於 2010-11-26 10:15: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26 10:20 編輯
+ m  L* _5 r7 r. `$ |- D4 ~3 F- z& m* o7 E! R' L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g- q% f* H3 @# E) s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 ~. Z; K6 Z

; ]. O3 ~! F6 T" Y$ ^1 L6 J那麼一個大停車位在不妨礙別人權益.又願繳2部車子停車清潔費之前提下.
0 z9 l2 _$ d+ L7 @5 M$ E也可以同時擠2部小汽車喽
- O9 a: e' T6 L3 I. s5 [+ x2 X. F那就可以省不少錢啦

143

主題

237

好友

1萬

積分

校友

Rank: 9Rank: 9Rank: 9

文章
5282
在線時間
2665 小時
6
發表於 2010-11-26 10:18:32 |只看該作者
平面車位可以停摩托車啦% K8 ~, P: ?0 S+ x+ m; i* S  L
& X. b' |% w. ^) w# v! q
不過機械的,就別了吧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11

主題

31

好友

1427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768
在線時間
662 小時
7
發表於 2010-11-26 10:28: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竹瀅 於 2010-11-26 10:29 編輯 ; o7 s% B' n+ q7 y8 a
  t5 u' l9 P: V
其實不止放機車可行 放其它雜物 也有相関判決
1 }; X' t, u$ ?# Q+ |0 h5 _+ q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4 Y) m+ A9 m" @$ Z9 {
清雜物 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被告
  f' z' D0 D  ]- a2 l; y記者:劉邠如      攝影:鄭勝為     台北     報導        ! v( ~; C6 {# U0 q) `2 D6 C1 t
台北縣新莊一名社區住戶,因為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由於太過凌亂而且有易燃物,所以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但是這名住戶不滿自己東西被丟,一狀告上法庭,最後檢察官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警衛也都被起訴。% x2 d$ z0 N& n9 u1 s4 X  U! k+ V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 A0 |# l# e, u/ z0 a  I& b5 [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6 v9 G% i8 K+ C# _0 F1 f
TVBS記者劉邠如:「來到這間大樓的停車場,走到這裡一看,就像是私人倉庫一樣,堆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
" i, `5 c: D2 u6 w, x& d& [  o: S就連消防栓都已經被埋在雜物堆裡快要看不見,更不要說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給搬開,正因為考量到安全因素,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住戶蔡先生以偷竊的罪名,一狀告上法院。蔡姓住戶:「我是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而且我那是有價值的東西,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他(總幹事)不要假藉這個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把有價值的東西拿走。」
# g5 b+ s  H1 z& q- Y* z& C. ]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太誇張了啦.....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65

主題

43

好友

5450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110
在線時間
476 小時
8
發表於 2010-11-26 10:31:04 |只看該作者
我看我們社區,也有二格停車格停三台的啊  z) P0 ^! ~; }3 ?
也不見管委會&保全有任何反應

28

主題

34

好友

7195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社區
風呂京都
文章
5043
在線時間
2281 小時
9
發表於 2010-11-26 10:35: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26 10:37 編輯
! q* {4 p) M+ v( g3 Z+ w8 G6 v1 E5 X0 k; k( t8 N  f
專用的部份, 內政部的法條內有提到,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要簽住戶公約啦....9 k+ s+ X$ _" e7 F; ^* o. G& ~+ G. O! M
9 G& S+ t; M# o* L) [& O4 _1 i
這個案例應該是該住戶沒有簽住戶公約吧? 管委會提不出住戶簽的合約, 又自定罰則罰款, 才會敗訴, 通常也只有第一任屋主會簽, 第二, 第三任屋主漏簽或拒簽的比比皆是....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法規本身就是個漏洞百出的法源.
! W/ p5 I- S- h% c# E4 Q/ k. K+ K7 T
這種停車問題很多社區都有, 大部份的管委會最多也只能貼警告單, 公告照片與住戶戶號, 虛張聲勢一下.....只要這位住戶臉皮夠厚, 打定主意不與鄰居往來, 管委會也拿你沒輒...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2

主題

28

好友

824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社區
麗寶世紀館
文章
493
在線時間
472 小時
10
發表於 2010-11-26 10:36: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k6 J, S; v' l9 K' ^6 I3 ~
" \; p4 h5 w1 W7 A( _# L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一般而言,所有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的土地部分,應該是共同持分的,包括我們自已居住的房子所屬的土地也是。但是,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方式就不一樣。像法令尚未修正以前,停車位的面積是可以附屬登記在建物權狀上的,這部分的話,應該屬"專有部分"比較沒有爭議;但是,目前登記的方式,只有車位號碼並未有面積,在這部分的爭議就很大,有的人解讀成只有車位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樣就比較偏向"約定專有部分",也就是說,你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仍需受社區內相關管理辦法的約束。另有人也解釋說,只要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就是擁有所有權,屬"專有部分"而不是約定專有,所以這法官本人推估屬這類解釋的。不管如何,這告訴我們在社區管理的所訂定的罰則要很有依據,例如明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刑法等)或者是相關行政規定的,應該先勸阻,不聽後再請公部門處理,再不聽就依規罰款,這樣的作法比較沒有問題哦。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