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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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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39:0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 Y: D1 w9 |# Q
5 R: H2 n  {! E2 W) o. f% W% W「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y0 B- N9 N9 G3 y. _( Z/ @7 l
; E2 W+ l) }* E) X' W& ]4 J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9 I/ Y- }5 D( V; |: [$ z
  f9 O$ Q. D! {& m+ B/ w- _# g5 V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3 I9 h" Y/ |0 L9 }
5 j# s3 Z- q( A( W% R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 m" ^/ ]. ?- h! l

1 ~' _! B4 f) M. w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0 `/ K. Q5 @3 z; V, P

# p5 H8 u3 a7 ]9 R7 ^* F# w+ |6 j5 {- v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 ~; t, g& v7 R( H5 z+ p
3 }! I' `: \* b5 \' g0 X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H" E: n0 u4 M: N) Q+ {# A8 c* l

% S+ q8 f% V# q3 l3 H: K8 X$ M; T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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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k( L; L. [* E+ C$ Y0 }2 e3 q+ b* T6 Q
: \, Q. v! A+ v! e: V0 u( f0 l) |) E" D8 r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 n" X1 J: o; X' S3 \5 G, e4 f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 ?: j0 r- i

. w7 W. l/ t' l, g  D■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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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50:23 |只看該作者
這社區的管委們都是天兵
& h, ?( p7 n7 }2 W
' r1 W& q- V" x( a4 Z也不先研究一下相關法條就恣意訂定 ‘罰則’..  是山大王嗎0 H8 E4 D+ Q- r2 u- l7 p0 C0 Z
$ p$ N1 K7 d$ }8 u5 y% u% p
厚.. 膨脹自己到這般地步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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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05:48 |只看該作者
那以後小朋友的玩具車也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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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08:32 |只看該作者
喔....這個判例會讓很多社區皮皮挫....而且會造成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奇觀, 只要車位塞的下去 ( 小型車就ok ), 汽車旁邊都會多一台機車, 旁邊的車子要注意了, 機車在設法鑽進他家的汽車車位的過程中, 你的愛車被刮到A到都是你活該倒霉.
  H2 C9 ^9 l. z( B
" i5 J# ]8 {0 S1 |2 O2 k4 ?! ]! ^這麼一來, 很多社區規畫的地下停車場機車位都會乏人問津, 因為要收錢 (雖然收不多), 想想看, 住戶若已有汽車位, 何必再多花錢去租機車位呢? 擠一下就好了不是? 而且平白創造出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這位法官真是造福社會ㄚ, 交通局應該頒發獎狀給這位法官, 誰會去管地下停車場因此造成的亂象呢? 民眾的荷包比較重要吧. 6 z* L2 ^. ]( M1 x. e/ X- }

: v% _& h0 m; b- O5 r" s一整個無言....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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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15: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26 10:20 編輯 / D& h- K. N5 P9 S8 d( v

- K/ D% ^) \0 ~/ d# N3 y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3 B* D$ C) `: e( Y: f■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P! m8 |. l$ R
6 y  ~4 `! k$ Z! a- N# M
那麼一個大停車位在不妨礙別人權益.又願繳2部車子停車清潔費之前提下.$ }) e* ~) \: Q7 `3 E2 f6 |  q
也可以同時擠2部小汽車喽, i" x* L" I$ r6 r' U) E
那就可以省不少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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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18:32 |只看該作者
平面車位可以停摩托車啦: V3 v6 `( Y1 a3 o6 s$ L' P

# U) S# A; Y/ X* \$ {- F% M. {' Y不過機械的,就別了吧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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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竹瀅 於 2010-11-26 10:29 編輯 0 [) G6 I) H; P)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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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止放機車可行 放其它雜物 也有相関判決: U% w- T% ?' R" [  n  S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 R* N1 C( B) A! T
清雜物 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被告% t* M$ Q. {9 k3 J% ?
記者:劉邠如      攝影:鄭勝為     台北     報導        1 g( N! |8 j% ^4 d1 U* J
台北縣新莊一名社區住戶,因為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由於太過凌亂而且有易燃物,所以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但是這名住戶不滿自己東西被丟,一狀告上法庭,最後檢察官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警衛也都被起訴。
7 W$ ~9 g: c! c8 G% Q) T/ s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 }  z2 q$ C& M9 x$ g# W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6 ~  m' X. r0 Z5 U. B
TVBS記者劉邠如:「來到這間大樓的停車場,走到這裡一看,就像是私人倉庫一樣,堆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
- ]' c3 O4 x7 {3 `0 R2 H就連消防栓都已經被埋在雜物堆裡快要看不見,更不要說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給搬開,正因為考量到安全因素,大樓管委會做出決議,住戶蔡先生以偷竊的罪名,一狀告上法院。蔡姓住戶:「我是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而且我那是有價值的東西,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他(總幹事)不要假藉這個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把有價值的東西拿走。」/ k& O- M, U, R/ g! |" r! m) ]
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太誇張了啦.....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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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31:04 |只看該作者
我看我們社區,也有二格停車格停三台的啊% h6 p- C$ A" e. j) v. `' T
也不見管委會&保全有任何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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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26 10:37 編輯
' ]  y( L  C5 @8 x5 \4 x# G: P% ~& }% C! y6 K
專用的部份, 內政部的法條內有提到,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要簽住戶公約啦....
% O5 g0 b$ G4 ]) k/ r8 d# y! l6 l" R" j, u
這個案例應該是該住戶沒有簽住戶公約吧? 管委會提不出住戶簽的合約, 又自定罰則罰款, 才會敗訴, 通常也只有第一任屋主會簽, 第二, 第三任屋主漏簽或拒簽的比比皆是....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法規本身就是個漏洞百出的法源.
" U. H8 k/ B# p5 U
4 h  g" K$ o; u2 j) E3 z, m這種停車問題很多社區都有, 大部份的管委會最多也只能貼警告單, 公告照片與住戶戶號, 虛張聲勢一下.....只要這位住戶臉皮夠厚, 打定主意不與鄰居往來, 管委會也拿你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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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0:36: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5 Y$ h2 b7 I/ k6 P2 }

. e/ o& K! k2 n. G  T6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一般而言,所有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的土地部分,應該是共同持分的,包括我們自已居住的房子所屬的土地也是。但是,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方式就不一樣。像法令尚未修正以前,停車位的面積是可以附屬登記在建物權狀上的,這部分的話,應該屬"專有部分"比較沒有爭議;但是,目前登記的方式,只有車位號碼並未有面積,在這部分的爭議就很大,有的人解讀成只有車位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樣就比較偏向"約定專有部分",也就是說,你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仍需受社區內相關管理辦法的約束。另有人也解釋說,只要在建物"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就是擁有所有權,屬"專有部分"而不是約定專有,所以這法官本人推估屬這類解釋的。不管如何,這告訴我們在社區管理的所訂定的罰則要很有依據,例如明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刑法等)或者是相關行政規定的,應該先勸阻,不聽後再請公部門處理,再不聽就依規罰款,這樣的作法比較沒有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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