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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行人走的路都被仲介的機車停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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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17:46:3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富貴妹 於 2010-11-14 17:49 編輯

這是學勤路大學路的路口,大家都希望能在北大自在的騎腳踏車,北大沒有腳踏車專用道
所以大家會把腳踏車騎在人行道上,為了避開四輪也為了安全我可以理解,但如果把人行道當
成機車停車場,這我可反對,希望以後如果有人停在這裡要小心,別在亂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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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18:18:2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富貴妹 的文章

這種現象 北大特區到處都是
機車 汽車亂停在人行道
一窩人聚集在人行道哈菸
讓過往行人 又要避開牠們的車
也要閃過牠們的煙~~
這種品質不佳 自私的仲介商 (我們家附近的東x...)
是我們拒絕往來戶~

我達達的馬蹄 是個美麗的錯誤...(鄭愁予)
主拍: Butterfly Timo Boll ALC; Tenergy 64 (FH) +05 (BH)
備拍: Spirit + Baracuda/ Haifu wh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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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19:09:36 |只看該作者
這現象真的也無可奈何 誰叫北大區的主要產業是仲介業...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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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19:27:52 |只看該作者
真的非常令人討厭~~~
Wario 壞力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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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0:04:40 |只看該作者
這種現象在北大社區很多,但好像可以跟大樓管理員請他跟仲介商商談看看,如不行就請警察先生來勸導!

因為本人有一次只是停下來等著朋友就馬上被驅趕,心中只有一個字?心想我只是等人而已也不行!
就請我可不可以不要在行人道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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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0:14:46 |只看該作者
不守規矩的人  多吶!!!!
只能靠我們自己去檢舉~
維護我們家園的環境嘍!!!!
尋找愛北大卡號 7738 !!!! 或是 308 結尾的~~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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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0:58:37 |只看該作者
今天好像有看到警察局的機車拖吊車在北大附近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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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1:12:00 |只看該作者
那看來還是打電話叫拖吊車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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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1:29:40 |只看該作者
看到給他們鼓勵一下!
不知道反應里長有沒用,如果沒有,就不想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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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4 21:51:04 |只看該作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與上揭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合先敘明。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至24條規定查處,經查證屬實者,即予以舉發。
民眾以科學儀器(照相機)拍照舉發本市道路違規停車照片,而具備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如○○路、街、巷、弄○○號背景)、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係紅、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廠牌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條件,並提供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及第23、79條之規定,供裁罰機關作為裁決之依據者,本局將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予以逕行舉發後,移送管轄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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