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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4/30北大特區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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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18:19:3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5-7 18:50 編輯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0736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經濟發展局:
1.究竟多少攤始成為「攤販」? 「攤販」目前並無清楚定義,因「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刻正送議會審議中,且攤販應屬一種「行為」,非為「行業別」,故本局無法判定北大美食廣場究竟屬何種行業別及是否為「攤販」。
2.合法設置之攤販集中場先決條件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北大美食廣場設於機關用地,應不符合規定,建議由經發局、城鄉局及相關機關至現場勘查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樹林區公所:
1.本公所於該美食廣場開幕時(4月13日)即至現場稽查,並將照片轉呈市府各相關單位,該美食廣場與一般夜市相比,較有管理,現場皆設有垃圾筒,並有樹林分局執行拖吊業務。
2.設置攤販有一定申請程序,北大美食廣場迄未向本公所提出申請,該美食廣場屬一般認知之攤販,至營業類別尚難認定,惟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是否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本公所將提供相關稽查資料供主管機關查處。
3.另基於促進地方經濟及就業之立場,本公所建議輔導該攤商遷移至合法地點。

三、法制局:
1.該美食廣場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應已違反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
2.有關中華電信與承租人訴訟應依契約規定,如違反契約即可依約規定提出終止契約或訟訴。

四、中華電信公司:
    1.多次與承租人溝通不可違規使用,本公司已於4月23日發律師函,並於4月27日至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終止租約。
    2.請主管機關認定承租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事實,俾利本公司訴訟。

五、城鄉發展局:
1.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北大美食廣場屬「其他違規案件」,其違規事實認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目前本局僅收到樹林區公所之稽查照片,尚無收到主管機關認定函文。
2.經樹林區公所說明,北大美食廣場屬商業行為,且法制局表示,商業行為如違反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機關用地不得作為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經審認屬商業行為,已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本局將依樹林區公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依法裁處。
3.有關中華電信公司表示,請主管機關認定承租人違反相關法令之事實,俾利訴訟一節,似非合理,因該公司既已提出訴訟終止租約,應業依契約規定認定承租人違規使用。仍請中華電信公司儘速處理訴訟事宜。

六、環境保護局:北大美食廣場除開幕當日有使用擴音設備外,目前尚無噪音擾鄰之情形,且現場設有垃圾桶供民眾使用;本局將不定期稽查取締污染環境情事。

七、警察局:北大美食廣場週邊違規停車部分,本局均依法取締,後續將視實際情況,增派人力加強取締。

八、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與本公司間就解除土地租賃契約訴訟案,將依法定程序進行;有關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都市計畫規定部分,應由公部門本於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認定。又機關用地應可作為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類別為一般零售業、餐飲業、飲料業等,應無違反機關用地使用規定。

九、北大社區住戶代表: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不合法,水電如何申請?且衍生諸多問題,造成民怨,並增加政府機關行政成本及社會負擔;請主管機關就其違反相關法令部分,立即依法處理,並請明確說明後續行政作為。

十、樹林區柑園里詹里長志昌:北大美食廣場如屬合法設立,里民一定支持;如屬非法,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樹林區南園里鄭里長秀吉:北大美食廣場如經合法申請設置,且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大多數里民應能接納。

十二、三峽區龍學里王里長韻婷:本人至今僅接到2通里民反映北大美食廣場電話;是否只有反對聲音?該美食廣場違反相關法令部分,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處理,但建議協助攤商另覓合適地點遷移;遷移之前,違規停車、噪音及環境污染等情形,攤商仍應負責解決,並請主管機關依法取締。

十三、三峽區龍恩里林里長富子:北大美食廣場屬非法成立,故無法得到支持,且機關用地不得作為商業使用。請中華電信公司儘速依都市計畫指定用途開發使用機關用地;如無使用計畫,請歸還予全民。

十四、洪佳君議員服務處:公部門是否輔導攤商或協助遷移至合適地點,應有聯繫窗口。

十五、陳世榮議員服務處:北大特區定位為宜居社區,而北大夜市屬非法設置;建請攤商遷移至合法及適當地點。

十六、彭成龍議員服務處:北大美食廣場衍生3大問題-違規停車、噪音及環境污染,請攤商務必妥為解決,並請市府及樹林區公所輔導攤商,共創三贏,且除聽取各方正、反意見外,應予攤商表達意見機會。

十七、高敏慧議員服務處:北大美食廣場一案,請主管機關一切依法處理。

十八、王明麗議員服務處: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北大美食廣場如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應依法查處;如符合規定,請予以輔導,並協助改善相關問題。

十九、北大美食廣場攤商代表:本美食廣場之設立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工作機會,立意良善,至於如何符合土地使用規定,請主管機關協助,並給予充裕時間改善。

二十、北大美食廣場籌劃單位:本美食廣場成立前經過審慎評估,並做好相關措施,避免產生擾鄰情形;有關指陳油煙、髒污等節,有如此嚴重嗎?抑是要求過苛?請體恤攤商的用心及配合,如仍有缺失,請惠予指正,自當全力配合改善,併請給予攤商生存機會。


陸、結論事項:

一、本案經經濟發展局代表表示,「攤販」目前並無清楚定義,應屬一種行為,故尚難認定北大美食廣場營業類別。樹林區公所表示,該美食廣場屬一般認知之攤販,至營業類別尚難認定,惟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又法制局表示,該夜市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如違反機關用地使用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經查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不包括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位於機關用地,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已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擬簽奉核可後,依法核發勸導函並限期改善。

二、部分民意表示,北大美食廣場仍有需求,且樹林區公所表示,站在促進地方經濟之立場,期輔導攤商遷移至合法地點。考量攤商工作權益及地方需求,建議經濟發展局與樹林區公所於上開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限期改善期間,輔導攤商遷移至適當地點,必要時本局亦可協助配合。

三、北大美食廣場限期改善期間,有關週邊違規停車、環境污染及噪音等情形,仍建請市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四、請中華電信公司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立場,主動積極維護土地合法使用,且土地租賃合約爭議部分,仍請儘速處理。

五、請議員、里長及北大社區管委會主委等協助向北大居民廣為宣導: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違反都市計畫法部分,主管機關將依法辦理,且週邊違規停車、環境污染及噪音等情形,市府主管機關將依法取締,惟市府基於促進地方經濟及維護攤商生存之立場,將建請業主限期改善,亦建議經濟發展局與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業者遷移至適當地點經營。

柒、散會:上午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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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18:22:2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5-8 11:20 編輯

看完這篇會議紀錄,實在讓人無言...

1. 經濟發展局還在討論攤販的定義?

2. 樹林區公所狀況外嗎?北大幸福美食廣場比較有管理是重點嗎?那我蓋一座比較漂亮的違建,是不是就可以合法使用呢?

3. 環保局怎麼沒有提到油煙問題?油煙味道真的很誇張耶!

4. 好庭車公司的說法最莫名奇妙,最好你是經營餐飲業而非攤販啦!原來搭個棚子就不算攤販,那以後路邊擺攤記得搭個棚子,警察來的時候你就跟他說:「我是零售業(或餐飲業)耶!所以我合法!」

5. 詹里長竟然說只要合法,里民全部支持,你確定里民真的全部支持嗎?你有真的了解里民反對的聲浪嗎?

6. 鄭里長竟然也是一樣的說法,真的很誇張,建議大家多向里長反映意見,以免里長錯誤傳達可能傷害里民權益的意見。

7. 王里長說只接到兩通電話,可是網路上已經罵翻了,怎麼可以當作沒看到?

8. 攤商代表的說法我也不認同,第一,攤商不等於失業勞工,這種混淆說法很奇怪;第二,明知違法還要進駐,怎麼可以反過來要求市府輔導合法經營?

9. 籌劃單位的說法最離譜,早在籌備成立之前,居民就已經跟籌劃業者提醒會違法,一個多月前的新聞,樹林區公所也說設置夜市一定違法,這跟你審慎評估有何關係?而且審慎評估還是堅持違法,那不就是預謀犯法?這樣更加糟糕,不是嗎?結果竟然反過來怪居民過於嚴苛,你違法設置夜市還製造環境破壞,為何不檢討自己的違法作為?


一言以蔽之,讓人失望透頂,揭露許多真相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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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18:25:00 |只看該作者
這不是我聽到的錄音檔
這不是我聽到的錄音檔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1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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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發表於 2012-5-7 18:25
這不是我聽到的錄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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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 ...


  對喔!還跟錄音檔差很多耶!是不是有避重就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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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18:43:27 |只看該作者
台灣是屬於未開發的國家嗎?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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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20:22:47 |只看該作者
哇塞,和錄音檔有差耶,有些重點沒提到啊。
例如業者說''北大居民要有氣度'',還有一位姓任的有插花,怎麼沒寫到呢?

本件大部分人都說要''依法行政'',那就沒什麼好說啦,快拆吧。

至於經發局說,1.究竟多少攤始成為「攤販」? 「攤販」目前並無清楚定義,因「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刻正送議會審議中,且攤販應屬一種「行為」,非為「行業別」,故本局無法判定北大美食廣場究竟屬何種行業別及是否為「攤販」。
這是錯誤的,顯然在亂推責任,讓居民以為本件無法可管,新北市攤販條例沒定,目前適用''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啊,怎麼可能有適用法律的空窗期,經發局沒做好功課喔不乖不乖。

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如下:
http://www.cto.moea.gov.tw/04/04d.asp
第六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第七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
而言。  
第八條  經營攤販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攤販許可證,並應加入攤販協會為會員後,使得營業。在未依規定成立攤販協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攤販協會。  
第九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該管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辦。前項攤販許可證分為固定與流動二種,有效期間均為三年,期間欲繼續營業,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第一項攤販許可證一戶得申請一證。  
第十條  都市重要地區(段)、觀光地區、市場周圍,重要交通道路等處所及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第十一條  攤販應於每月底前一次繳清當月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其費額按面積、位置及營業種類由主管機關訂定。  
第十二條  攤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在指定區(段)及時間內營業。
二、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三、活動攤架不得固著於地面,每天休業時應將攤架遷離現址。
四、飲食設備及攤販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持整潔。
五、應自備有蓋不漏水容器存放廢棄物,並隨時保持乾淨。
六、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裂物或易燃物品
七、許可證應於營業時間懸掛於明顯易見之處。
八、固定攤販攤位內不得作住家之用。
九、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法源如上,我們來教教經發局怎麼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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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20:25:29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2-5-7 20:22
哇塞,和錄音檔有差耶,有些重點沒提到啊。
例如業者說''北大居民要有氣度'',還有一位姓任的有插花,怎麼 ...


  感謝提示,馬上來寫信請教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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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20:25:32 |只看該作者
建議本紀錄僅供參考,要知道真正的會議,請聽錄音擋喔,避免被誤導。聽完錄音擋再看本會議記錄,真的是差很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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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8 09:26:54 |只看該作者
這會議記錄...完完全全美化夜市,把反對聲音全部轉化...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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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8 11:16:00 |只看該作者
看了這篇會議紀錄.我的初步感想.教導大家.先在不合法的地方營業.就可獲得輔導到適合的地方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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