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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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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S. O6 n0 t6 O2 V
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3 |+ m: U: @% u' r) W! o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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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l! T7 }) C5 x" }( y' y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9 f' ^0 B" O9 Z, n5 T9 F& Q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G( ~) i/ z3 s6 M# i6 s9 c
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 q( {$ k, {4 ]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N  ]6 M$ y9 z6 D1 [) s( W  X+ K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 h, k, [7 j" c9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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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e7 `0 c% t! t( r3 Y
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 f* f5 b4 U. ~9 s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4 h" V0 A8 I/ h; u5 T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4 q# w# R* R( T' i2 }4 I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8 [9 S# W# |7 p0 {9 ?! i! r7 @
,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3 V& y1 s: C$ S& n* }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1 d' e" a! F# i( @' p% I% }
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6 ]- W3 Q9 P  x/ m* B
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1 d4 K3 ]& [( v; n/ Z' Q. z& j. S  m: `# k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9 J. a, w- X+ L! I0 a# U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s9 d5 X; o  M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G! j0 A) v8 s6 F/ G4 w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k( V! M' X* ^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 u: }; c2 J8 ?+ F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x( K) C4 `( M
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6 F; O5 S0 z& v6 T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X) Y4 V( P6 [0 _3 c# j! o
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0 d! l9 V7 G4 A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
6 y$ C5 y: v9 U8 W( G( L8 y; Z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V2 R% G3 U) J# a* R& t: [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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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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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2 ~' ?4 B+ m- R7 A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5 L" d/ U0 ?" i  V# m7 t) t
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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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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