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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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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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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b  {1 G9 k5 R" Y3 B【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h: O1 @5 g" T6 B4 N0 O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z; j9 O+ g; i# ~1 p  w' o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9 w- X* z. u1 K- ]' y! n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w6 b" D; |0 J+ R5 s' R2 _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9 ~- g% w* l* `) Q3 }( g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o; z2 k2 i: ]2 j: j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7 h" ~- b& L0 @3 s: q8 v( T, G  c$ C4 a3 {1 L9 e; e' P2 x, a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  ]6 q% @5 \1 G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Y2 Z- Y% f( C. }$ ]8 w( B8 h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 J' V: o5 J3 V7 v/ z5 Q' _7 k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8 r1 U2 @7 I, o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N# I( O4 B" S& \0 j. N* K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e8 ]$ k- q8 A% D8 r% d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l$ o$ I' f2 T' c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G% ]  A, y7 p, D9 O# P/ s4 C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4 M' Y$ [6 S5 Z+ z& b9 J1 }1 D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e# p( M: u6 @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 {9 y" m+ h( _+ x% \/ n# y
人不得申請使用。$ E1 |  ], A4 O* W4 h) s; c, j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9 F1 o; @9 w0 O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e2 t7 p9 C$ P' ]$ ^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D5 M1 f9 f: F0 |7 w, g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3 F8 N  j* g2 V. K2 v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9 B' I3 J0 u: o4 e(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G) }+ @! d& f. b% C  B. M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l3 H* J  P0 Y" M0 h' h& N1 t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J! ~, w; o. w現金方式為之。
8 d% Z8 D" v2 T2 c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p; \8 s! Y0 P9 r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F9 i2 @8 ^) g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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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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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5 t: {4 P5 i1 @. @, [( a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J' T" f% {5 c) Z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2 V* |& |8 v& F- Q* v. o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H9 L5 c! b$ X& E) ?5 Z9 B3 o7 T( }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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