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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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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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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9 S% q+ n' h& l. ^. e7 o8 x【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6 Q1 r2 B$ l3 b! a7 {& e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9 ?; c4 W7 e7 F9 n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A# Y5 C2 P. `8 h2 `% `/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 Q* k6 }# Z9 A, i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a+ _# D% U) j6 ?; o( L+ }# A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D. R$ U& V% F7 u5 y$ a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4 }" k- ?) K, ?- N% X- I# M) G1 H9 C4 k) a7 `0 r$ c6 ~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5 W+ X8 D7 T6 f/ l% Y0 S5 B2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 V+ O" R9 ^5 b( t! h& s, N4 v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s" Z) V0 A5 q6 B3 x& ^8 i, `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Y& e  R+ U6 Y+ o) @$ j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C; @$ A8 c+ F: B( O7 Q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z- [  C2 ~& {6 e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k1 \9 O! ]* f( J; R; W  K/ s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 g" {% A. @$ o5 ^2 l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B8 n" p6 v& p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 V/ {# ?7 _; m8 K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b; x* D7 M
人不得申請使用。" H6 s, M5 R  X% u! ]& g% P  I; ~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m& \) u' E, b  k7 F. S8 E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 F/ U! y6 T) z. A# |9 Q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t0 m1 n  P$ r7 J% W# |/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6 {+ s6 j5 W" A9 a, Q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O0 Y/ M; n  a& e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_- e) Z1 F4 R2 m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v/ x: N- C: B6 L: q* @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4 W4 ?8 q+ q: M3 [1 }, O現金方式為之。
3 @' B) p) ]+ e8 |6 t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W  G3 `- ~, x- O1 a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A" \1 r. G: j  w! A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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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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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J! P; u2 K1 m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Y! X* D5 @/ \. U( m0 p' \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9 N9 C) O$ y5 Z2 X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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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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