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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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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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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0 |# @8 d! w* l3 i【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1 L, _* c% u6 s  N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_: v' s- Y: n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2 [& {( X' G8 b, ]/ d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y7 A; X' e3 [; J/ W  J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w$ ~6 K7 {2 a5 K2 r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O% a& M/ Z( ?# P+ P. }! Z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p1 S3 h/ b3 p% b,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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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T7 p9 L+ H1 B( ]  [,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M2 A! m& M& N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5 s# }* K; \) x& V+ c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1 a+ H  h3 h; f% D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U: N) T- {- w4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Q% B7 s$ V7 K  L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5 V1 w- u3 Y" t* w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 \  N, N' v2 ?2 R6 ~2 P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9 a$ c" @7 S6 [& E7 z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s6 E! B* P! t' c% K: M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B- L/ B2 K, h# [5 [/ K3 u2 J人不得申請使用。. Z, N- P2 \. I7 S0 W0 p0 `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R" l3 L( j5 k+ u4 R4 g. F4 a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w3 n- ~8 O& _6 t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3 d- Z% l0 T+ M% _% {5 t" r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 g, L! j  X  K" e& T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s* m+ Q; V' q  |4 y" S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i" i& s1 r% p% r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6 p9 U( {1 m$ }1 ^! m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P1 p( I% t3 P% `3 P( R! g& E現金方式為之。- Q4 L* K! D1 i. l' c0 V; ]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0 c* q! Y! @6 w7 n. ~, z0 e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 c; y, ?6 n7 T! w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C9 w1 H$ F' b+ Z: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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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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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3 B" e$ ^+ c: b' v# s( H  p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r% d, _$ M1 ?/ i! s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7 |; z. R/ a& F3 o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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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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