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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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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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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2 D8 @  }2 q% Q【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F3 q9 J. W! Q/ _) b3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2 S7 P0 n, Y0 c  F5 P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3 r. r; j+ u+ X  y% p: A  _* V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O7 i8 g! }% R0 F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4 `8 |: A4 P" @8 ~; K' v. a; p. \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y0 M) l8 P6 S" t0 \5 i2 n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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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j" ?9 ^& j, H* F/ [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0 F2 ^+ i# ~- t$ {4 P  ?; w' V7 g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j, ?. H- s+ i* Y$ @1 G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7 N6 Q3 k& c9 v8 h- B( I1 {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z' P# m1 n8 Z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Y& V; z2 M* m: O* ?4 y, P7 k6 ]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9 Q3 p' ^  u$ P7 E& u  p; Z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7 e* J5 f! X0 y7 Y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0 o/ z& R6 K9 {) {- Q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 s. z. d. |/ k4 H8 v- H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4 S5 D/ j3 O3 W3 C8 Z3 h; s* T
人不得申請使用。
0 w0 ?8 S, P( p% [3 P/ t; L9 Q, a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L5 z: A# l' q& x* m1 i% {8 ~1 d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b: d; f# p# j; q; ?, c2 Y3 H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U5 \( D6 w# }7 `5 {3 M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n5 X3 [* z1 E; B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9 S: G' B0 Q. p! z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U" p3 M! r  M6 s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h, Y6 [2 c4 B& L' P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 J& \4 @: v  x% b9 c) P9 u: e現金方式為之。
% q6 M* [  Q4 {$ J! M: _# d: o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s0 d- o6 _5 S& d6 T  |, I" C0 A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z) m$ z- r* A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8 V9 }- @, b5 N2 u" W, o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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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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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D* b  F9 S* j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0 P7 Z2 O% R5 k8 b8 e! c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E6 S. ~- `% R: F4 E. W7 D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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