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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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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G! {+ l" s$ X5 B; C" ~

6 F( ~8 R5 w9 H) D7 i3 c3 J  Y【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1 ?0 ]  S7 b* m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x' M: u8 |6 {9 [. p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S) Q5 ^  k, b+ H4 y"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f/ G5 y# r* W9 C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U% R4 E2 [+ i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0 h0 S2 W  I) B: k6 G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K# g& D* H4 l; K2 g# b6 A) t3 s+ P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 g% }2 z4 p' a2 k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7 ^  E3 D/ R) m* c- ]# l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9 [3 h( L/ j& H7 r2 A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1 a8 x- [8 n  b/ Y9 q9 v& q! Z; n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 b. r3 s; I( A: N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 a+ l1 C! s  _5 c0 r  M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 ]5 \) R" \7 K'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e* r5 J: k# L7 t7 V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S* \6 p4 }. R9 A6 |! D% q/ u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p% u9 C, o& u- O  I2 j) P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8 @$ c2 n/ [' r5 p% w, x. i人不得申請使用。
3 S  _# ]; v) Z8 }, v. _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E5 Z; @9 \+ \0 @$ ]' w2 ]* y& F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Q: r! \* }# J7 e/ u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y1 G$ U" [& e/ w& k4 r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1 |) E4 L7 }% L/ X# R, Z# P! R4 U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M: u& O" P/ W( }' p& d0 p, t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n# J9 w& K' }# {" k0 n. M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8 ~( `0 \+ H' q; \4 }/ I) q$ r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Z2 a* N% w; o/ p( t% A9 K現金方式為之。
" M4 J6 E  a) @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1 D+ ~. `& r4 G# L,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 E+ }+ I+ m- @) ?- ?2 l5 Y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o4 ]- W; A) Q'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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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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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4 T; p6 D8 M.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4 ^7 ?4 x" y: b9 T( |1 E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0 Y+ ~3 |( i/ Z, O0 \1 r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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