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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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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T2 y2 T, G2 l) @9 l" G

( j2 c. j7 q) v4 }. s9 M3 Z0 L# b【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9 ^) ~0 m% a) F: ~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1 D( ]: Y, u3 Y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t0 t& T5 m) b' i, T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9 i# w0 J5 D) _6 x5 y# W8 p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u  e1 y' v) @  V2 _- {3 o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I/ R) t6 [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u3 j5 U4 I! ~# Y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0 O7 _4 A2 B7 Q/ K6 Y: Z
+ k7 s* x' j) M. a: H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7 v) o- I# A- {, j- J. y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0 `( K$ ~7 e4 ~( V2 H+ J7 ^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7 b, C' _3 b7 U, Y( k( S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8 e* m5 a2 h7 |4 A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8 k# ^' P; p3 f6 d$ W5 Y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5 v5 z, U+ \" k, N$ \2 u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4 W' ]! k8 n: A: Q# y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N2 f8 I% F8 o&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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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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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8 n* e$ ?: i( B+ |( E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i! O; c5 l; [) S! R$ ]/ j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T3 D: d6 o6 \$ K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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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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