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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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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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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J' [( d6 T3 T: L2 s  B: c* S【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6 H! F0 g2 x4 u+ ^9 Z0 _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7 y  u5 f( r# Z' y- E4 v/ `6 Q0 N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Y2 ^7 U$ ]' f2 ?& r;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C6 U2 W6 P7 G4 ~* s4 N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1 |% G" D! b$ s: C. \5 o9 @2 P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1 z) V. Z. I% D4 ?  \4 L: s: X- Q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r: Y- S+ \% V2 ~: q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t2 J- v* j+ ^9 c9 T6 v! E' w
, n: o, g# _4 @$ o: ~0 P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8 L6 n; u' o; a+ l7 A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3 {. C7 u' A7 _, i9 v2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j7 L, _% A0 ^5 P  Y1 i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n# [/ [4 N7 v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Q9 R# |: a( w0 p4 I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U# M' d5 X  D# z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2 c; w- y1 ?/ m1 H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L7 C5 K9 d$ ]- R  t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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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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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t, u1 W. |; [+ K% C- h) E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6 T: [& q0 w6 p$ B) T2 R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d7 u8 Q; t& Y3 c+ L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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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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