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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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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4 g  S& c0 u6 t8 _8 ]2 \
2 j7 Z; x$ C8 m) t2 ]" g: e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2 q! Y" Z: M4 u- Y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T* \9 }" m8 ]; W) l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d2 ]" T" w! _' [  n) A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A, n2 g" Y+ `% r8 {/ k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9 `/ T/ R4 S8 J) A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s! v* C( H+ }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7 M) L$ F! D4 m% {7 k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4 Y% I: U+ M7 c  h' t! J$ W% |

  w8 C4 b- v! ^0 A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P  ?3 R$ B' u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x' T; }" X$ W6 [- v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1 t2 B8 Q( |3 u3 \7 W% H$ `. x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8 z; d$ P  K9 d$ J9 q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5 r7 ^/ n6 _! u. M4 |; H& N) u9 S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I8 v) t' f1 p/ s1 g& C* S0 ]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6 ~( m1 j  m2 k: W8 _6 Q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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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U/ ^- N. u$ o$ z
3 C6 f! }! ^( v) G8 ^0 A$ Y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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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U, X; y- h* y! f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N8 U+ U  ^$ H9 K7 O&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3 [  |6 N# |8 G. M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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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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