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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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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09:29: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 Y" c5 x" x; |
作者: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1月22日 上午8:49.! J9 z/ Q( I9 |3 @* l+ @
....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6 x4 S- {+ o- L; `9 ^/ S- m6 U8 h0 k; d, N( f0 \
為節省家中用電,未經同意使用公用插座,已涉犯竊盜罪!板橋某社區大樓侯姓前管委會副主委,去年趁凌晨時段,用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幫手機充電,被住戶檢舉,吃上竊盜官司。板橋地院廿一日審結,依二次竊盜罪,判罰侯男三千元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w0 R* B( _2 V- u' M

- F, t& F6 v. X5 g1 Q/ Y昨未連絡上侯男,無法獲知其回應;管委會則表示,此案為住戶間的糾紛,不便表示任何意見。) N, h$ N- s% E9 q
8 K; x3 G1 K; k: b& U
判決指出,時任板橋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副主委的侯姓男子,在九十九年九、十月間,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以自備手機充電器,盜插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得逞兩次。在一次社區會議中,住戶向管委會檢舉,管委會因此將侯男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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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 A9 a' t5 e7 z9 G1 O侯男在檢方偵查期間,曾辯稱是手機剛好沒電,才會暫時借用插座,卻對於為何不回到家中再充電,侯男答不出來,事後他才坦承犯行。由於侯男犯行並不重大,本有獲緩起訴處分的機會,但他始終未與管委會與住戶達成和解,檢方最後依竊盜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q: {, \% R6 u+ O8 B/ y

' y! {3 j  Z5 r  Z另管委會當時也恐告侯男公然侮辱等罪嫌,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6 ?( E1 @1 p: @; B; A

: T" f4 M1 {* ^5 E0 ]案件移審板院後,法官指出,公用插座等電器設備,僅供社區公共事務使用,由於電費必須由全體住戶依比例分擔,偷接電線充電,已觸犯竊取他人動產罪,審酌侯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最後依二次竊盜罪,判處侯男三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還可上訴。# E4 ?) s& [3 ]8 x; `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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