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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罷免朱立倫....要注意一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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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19:0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魚一隻 於 2011-11-2 23:47 編輯

憲法賦予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然而,大多數的民眾,遇到所選出來民意代表或首長擺爛的時候
往往只是消極地想,下次我的這一票就不投給你了.....
政治人物根本就不會痛,因為,下一次選舉到,你一定會忘記,而政治人物一樣連任

選上很容易,要這些政客下台真的很難
咱們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很奇怪,都是在保障既得利益者(民選首長/民意代表)...
紅杉軍百萬圍城要求阿扁下台時,有那一個政治人物敢提總統罷免案?

罷免三步驟:
STEP(1)提議  提議階段,需要60,138以上的提議人(百分之二),向新北市政府選委會提議。
STEP(2)連署  連署階段,在通過提議後,30天內必須要超過390,894人連署
                         (百分之十三/提議人不得參與連署),罷免案才會成立
STEP(3)罷免投票   必須要有1,503,436(百分之五十)的選舉人能夠出來投罷免票
                                  且同意罷免票數要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請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75條第一項,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換句話說,現在開始蘊釀,民國100年12月26日就可以提出【罷免提議】

第76條第二項,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
                            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2010年第一屆新北市的市長新北市的市長選舉選舉人數為3,006,877人,百分之二為60,138

第77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第77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並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因此,村里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人員,性質上屬行政協助角色。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兩位美麗的里長姐姐及公務人員,請勿簽屬同意擔任罷免提議人)

第81條第一項,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81條第二項,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81條第三項,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第90條第一項,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

                            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寫到這,我真的都不知該如何寫下去了

如果檢調單位介入
以第98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來起訴我們
試問有多少人受得了

千萬別一廂情願的認為檢調不會介入
郝柏村都說了~因為有戒嚴~才有現在的民主自由~
可是民主自由是站在既得利益者的那一邊

1.朱立倫市長的政治前途,一片錦繡,將來要問鼎總統大位
  你覺得朱立倫有可能會把自己搞到名留青史嗎?
  (創下中華民國自治史上,第一位由民眾提議罷免成案的地方首長)
2.適逢總統大選,你覺得國民黨會放任不管,讓這個罷免提議四處放火,進而失去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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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25: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3 15:10 編輯

回復 魚一隻 的帖子

法律構成要件: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才構成。

假如大家出於自願連署,何來構成犯罪?!

真的看不懂耶!!

可不可以指導一下阿?!

既然憲法賦予人民有罷免權利,請問為何連署或提案罷免會被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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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31:40 |只看該作者
.......................
沒強迫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 何來被關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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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35:32 |只看該作者
參與眾人之事....就是政治
進廚房就不要油煙

從之前的反空污(三峽瀝青廠)遊行,到這次的反殯葬特區的遊行,朱立倫有我們嗎??

我知道,很多人不想扯上藍綠,不想扯上政治,只是要上街表達我們的理性訴求??結果呢???

政治利益都是須要經過算計的~
我們只是一味的理性訴求,不願去思考數學問題

就算有10位在地議員在議會反對啦!抗議啦~
說真的,三峽殯葬特區還是會蓋

醒醒吧~各位~
再不把色彩學/數學修好
不把握這次總統大選
大選過後,殯葬園區蓋下去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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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37:37 |只看該作者
魚一隻 發表於 2011-11-2 23:35
參與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進廚房就不要怕熱怕油煙
從之前的反空污(三峽瀝青廠)遊行,到這次的反殯葬特區的 ...

先回答為什麼會被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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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41:09 |只看該作者
魚一隻 發表於 2011-11-2 23:35
參與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進廚房就不要怕熱怕油煙
從之前的反空污(三峽瀝青廠)遊行,到這次的反殯葬特區的 ...

你真的認為單靠總統大選就能阻止殯葬特區?! 還是先看看這篇, 別人怎麼分析吧~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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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3:46:5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魚一隻 的帖子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網路的討論是憲法賦予人們的言論自由,完全不違背你所列的第98條「強迫」、「脅迫」、「其他非法行為」之要件。

  簡單說,網路討論根本算不上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即使今天有人出來推動,在網路上號召大家連署罷免,也完全算不上強暴、脅迫或非法行為。

  你不是想太多,就是解讀錯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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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法律構成要件很明確,必須出於[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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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11-3 00:10 編輯

強暴脅迫法律上有其定義,和一般人理解的強暴脅迫不一樣喔。

強暴:一切不法物理力之行為,遂其犯罪不法意圖,還有廣狹義之分。例如拿刀子架人,逼迫連署,這就犯法了。
脅迫:用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進行惡害之通知,以遂其犯罪目的。例如告訴連署人你不連署,我就砍你浸豬籠,這就犯法了。

如果在網路上號召,受號召的人一切出於自由意志來連署,就沒有被別人''抑制意志OR行動''的可能,自然沒有你想的問題啦。

你能發現這個問題,我也挺佩服你的,罷免案不易成立,但有引起注意的功用;到凱道或到選舉總統的總部去抗議,可能媒體效果更好。

不過很感謝您把人數計算出來啦,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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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00:03:52 |只看該作者
版主太多慮了,紅衫軍圍了總統府多少天? 有人被關嗎 ?
如果我們發動合法的罷免活動,而朱立倫真的動用司法來制裁,那還真的是符合我意啊
屆時用政治受難者的身分,還可以把事情鬧大,搞到國際皆知。
如果朱立倫用冷處理  跑給你追的方式,那才頭大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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