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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部落客不實代言,最高賠10倍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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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09:49:1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j0 H5 _2 U" m1 v" ^. M

$ [* u. x7 e, ]6 _【時報-各報要聞】部落客等「職業素人」代言廣告要小心了!立法院' f$ A3 p) S: k
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新增
2 n1 H# q$ ?1 [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
' T4 A7 F, M" Z8 w3 U, ^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 h# {" q/ W+ i6 X! e
害賠償責任,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 e; S) b! {! X0 Z' Y: b' u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素人或部落客若代言廣
5 T& l! X- i5 f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1 B5 d& v  l' b. T2 n* G  E6 [. ^+ x
法》開罰,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h1 z' K+ B: L

1 t$ }& b6 b' n% |  社群網路興起,愈來愈多部落客透過網路上發表「開箱文」或「7 T3 @1 u) B* J
試用心得」等,推薦某些特定商品,間接造成商品狂賣熱銷現象。然
; b7 S: l' G$ t: z7 _而,有部分部落客假借個人心得分享之名,私底下獲得廠商贊助或有6 `0 ^5 K2 o# ^. c) `4 X( {. F
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商業行為,衍生許多消+ m$ ]8 k: K6 ~( X, ~" E
費爭議。
% S* i1 Y" [8 v. v  為規範這類問題,立委羅明才提案修法,要求素人薦證廣告應負
6 b  F0 w. a1 U/ g$ N1 m1 p) y7 D(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趙麗雲則認為,大多數+ Y  b' g2 x- _7 `
消費爭議都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的廣告,才去3 S/ o- v! \* ^: ^
購買商品,一般素人廣告的影響力其實有限。
% S2 e5 }9 |  q7 v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公平法》修正案,最後通過公平會/ D: H& C: ]" f6 {! q
建議的「折衷」版本,明定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
& g7 o+ c) T9 e! ~2 k4 {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1 A2 L$ E/ y) j- ~. ^7 a% O& V
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訂有十倍的上限,以產生嚇阻效果。
) ~: |  a! q$ W- e; y% l  例如,假設有美食部落客接受餐廳十萬元報酬,要求在其部落格
# J% R4 q( J6 F* o發表「美食推薦文」,一旦文章內容不實,導致瀏覽該篇文章的消費
  i  P5 W. B  r, v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不但能對餐廳求償,還可對該位部落客提出
9 X0 d6 U; A' {" A/ r1 d民事告訴,最多可獲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 F, {' A. d9 Q: c8 D  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 T. I3 ~7 H( C- ]9 a
人經驗或心得,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k& a1 v6 ?& ^. n# A& j1 [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1 n1 ^$ Y; H/ q. k; e  W- I4 o# t7 \! N9 c# [

  \" e4 o! F8 ^. j, M5 C& L( T! I0 c4 m# ?, w* E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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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30:03 |只看該作者
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3 k& n0 s/ C; b6 ~6 i
3 @3 p% w( V' z: D3 C
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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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6:48:24 |只看該作者
哦唷~2500萬7 |( T8 p$ t6 o! W- ^
還真高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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