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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發揮道德勇氣,一起制止機車騎上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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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10-15 13:12:3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今早涼風徐徐,帶著老公、小寶去樓下行人徒步區(竹街)散步、騎腳踏車,突然間,有輛摩托車騎上步道區找友人(友人是社區委員),老公急忙將小孩抱起,大聲地跟那位「寡廉鮮恥」的先生說:先生,這裡不能騎機車。結果,對方非但不道歉,還嗆說:你有必要大聲嗎?今天是撞到人了嗎?於是,事情一發不可收拾,老公抱著孩子跟對方理論,對方挺起胸膛,一副硬碰硬的樣子...

這時,我看不下去,跟老公說:你這樣吵架,會嚇到孩子,事情交給我處理...(因為我老公吵架的戰鬥指數實在太低)。換我上場後,對方還是硬碰硬,絲毫不因為我是女生,稍有趨緩的意思,還用「你他X的」問候我媽,我也火了...回問他媽最近過的好不好,你是沒有腳,不會走路嗎?叫他不要走,我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

原來,我家樓下的行人徒步區(竹街),是社區公用地,不屬於道路,即便在步道區被車撞,也不算車禍,只能算意外,警察也無法可管,要我找社區主委來。主委來後,與我同一陣線,齊聲斥責這種不當行為,唸到對方悻悻然離去...他的友人代替道歉,事情才告一段落....

依據,警察的建議,要禁止機車騎上行人徒步區,政府沒有相關罰則可約束、處罰。只能請大家發揮道德勇氣,齊聲斥責,為了你我的子女、行人的安全,請大家發揮道德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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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4:45:26 |只看該作者
July 18, 2007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宣布,為確保行人路權,自九月份起將全面嚴厲取締機車行駛人行道。機車行駛人行道違規如經舉發,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台幣六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罰款。

笑也過一天,哭也過一天,我選擇笑笑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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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6 16:36:37 |只看該作者
這些徒步區的問題很多啦,有一好沒二好,我們有空間散步,但因為使用權的問題,還有這不是公有地,所以就像版主說的,無法可管,真的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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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6 20:31:53 |只看該作者
實在是無法想像~~~真的不要臉到極點~~~
但給樓主一點小建議~~~下次再碰到~為了自身安全
不要太大聲音斥責~因為家人的安全為第一~~~有可能對你或你的家人進行傷害的動作~~~
而且還有另外的方式可以處理~報警~~~雖可能作用不大但還是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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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6 21:54:08 |只看該作者
當那位可惡的人問候別人的媽媽時,可以告他公然侮辱罪嗎!?那個仲介常常把機車騎到竹街(停到靠近風呂的地方)之前就有人照像放到愛北大網上.我還看到那邊常常有吵架...的事呢!版主說的事件我有看到.無奈的是竟然沒辦法罰他!真讓人火冒三丈!
保持愉快心情,持續運動!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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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9 10:16:34 |只看該作者
小寶的媽媽加油+支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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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練大力金剛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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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9 13:39:59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公用地,不屬於道路,即便在步道區被車撞,也不算車禍,只能算意外,警察也無法可管】
不懂,不管在哪裡被車撞,都算是車禍吧。但如果沒有撞到行人,就看看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
依據目前的交通法規,汽機車沒禮讓行人都要罰,在人行道上騎機車也是違規(之前在北市八德路就看到警察在抓,一群學生趕緊下車,牽著機車到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位,當然啦  沒警察時肯定不會這麼乖),但在步道區騎車卻無法可罰???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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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9 22:34:37 |只看該作者
可可的爹 發表於 2011-10-19 13:39
【社區公用地,不屬於道路,即便在步道區被車撞,也不算車禍,只能算意外,警察也無法可管】
不懂,不管在 ...

這是真的,因為警察說:十字街廓是每個社區的公共設施,不是馬路,所以即便在十字街廓被車撞,也不算車禍,不由交通警察處理,只能算是意外....

另外,警察還跟我說:現在大部分的人都把警察的職責放大解釋,例如:半夜鄰居製造噪音吵到你,不是警察的責任,要找環保署,這是噪音污染,找警察,警察只能規勸,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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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0 00:28:16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寶媽媽 的帖子

小寶媽媽,忍不住要給您十個

真可惜本人不在場,否則一定帶著大砲去支援您,順便再吹哨子,吆喝附近的保全警衛過來一起關心,讓對方看看人多勢眾下,他是否還敢這麼囂張。
唯有了解,我們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我們才會採取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會有希望。 —珍·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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