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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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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F$ y4 }. M2 `1 [9 ^( Y5 |
2 c" J4 H( y! C8 j) _
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u8 V( @* |) V" l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m) a: S' f1 U5 N" Q' @& b7 K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1 t) n/ m3 s" w& n& t5 b4 f8 z
7 ?1 Y1 t5 C  x4 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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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c4 S7 {7 G. J$ C& O) }/ ?, A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5 T" h5 D1 E$ b9 a3 |0 n0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c! P" y+ |1 g: p$ h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q) g0 d8 ^" i; b, \8 g: q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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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e* `7 i- C( M5 U8 y* A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Q4 R0 ~8 ~6 F; D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V+ t( J1 ^+ k) C) N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H: C% I3 t% L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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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5 q8 B9 B  x6 c/ Q2 j! ]% V; p" O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7 T& h8 t3 `' C  u9 a1 p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4 J5 i8 E7 n, ?) k4 ?# C6 l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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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7 t9 i" b# B4 V$ ]2 k4 y作者: 李永然
" {  W. Q7 H9 y,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4 Y4 a6 j' }) k  r& _& a( o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C5 H) H3 `( H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7 C. ]' B( f4 e1 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y0 H% m* h2 ]' e: M* B/ w/ w  J3 Z  n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M0 X- F" ~4 F6 m. U' A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9 Q, `  {) u5 J3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A6 @: ?- d, k$ o1 V% M/ i' S5 P

% @: ~" t, d3 a(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F/ l' C5 }% P; G

& e, N" n$ A# q0 P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 w% I* e4 ]+ B" Q. c0 h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P+ B" O7 |! n0 W

% Z) m0 z, y* Y7 n( y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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