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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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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3 f' o! w  L# ~5 K- V

" v8 O2 Q; X" i% B8 T5 M4 _" K. f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2 D$ _' M8 A& Y& m+ a3 T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C* u7 a, L9 [6 P% P+ k+ i
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 g( @. s) ~8 ?; @. F# w6 n
" k3 Y" n5 o* _4 Y$ [  m  [$ f3 l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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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2 U6 ~2 l$ @: V; m& E  [6 {) B$ V9 p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2 B5 @0 E$ Y) J* b5 k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3 Z2 {- g: h& ]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 p0 z! A7 e0 m5 W# N: h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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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3 |1 e* H" N2 C1 I# k1 R+ G+ O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2 w1 `' ]8 c, S  J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o& Y: O4 u, D6 m- Z9 U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u1 F! v3 i) r5 ]+ d+ n' A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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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 p$ k4 [5 T, E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2 T; q4 |/ I, f/ n/ b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0 y" q' N: j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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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h$ m* U3 [0 o+ ]: _
作者: 李永然
2 }8 h- H5 g$ W; \! j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 }4 r; z& T7 P% U) Q$ g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1 D  m7 T) N; \& K" g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J" k! l) B' C8 J( 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2 y* |+ \- b" v1 K. e& e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y4 R6 d( _" Q: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g8 f" `9 _9 |; m/ V5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0 h, l- ]$ V7 u; ]- K' f
7 D5 n" V* ^- X4 @1 P$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3 z2 l5 x! E9 k& f# E  b/ m
+ d' w4 f3 K* ~' M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q9 `" u7 N% j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O; u# k9 U' t, t

$ X- ]0 G0 e" y, t- j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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