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9157
- 閱讀權限
- 15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65
- 活力
- 175
- 金幣
- 221
- 日誌
- 0
- 記錄
- 1
- 最後登入
- 2013-12-8
- 文章
- 41
- 在線時間
- 42 小時
|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h$ m* U3 [0 o+ ]: _
作者: 李永然
2 }8 h- H5 g$ W; \! j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 }4 r; z& T7 P% U) Q$ g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1 D m7 T) N; \& K" g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J" k! l) B' C8 J( 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2 y* |+ \- b" v1 K. e& e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y4 R6 d( _" Q: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g8 f" `9 _9 |; m/ V5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0 h, l- ]$ V7 u; ]- K' f
7 D5 n" V* ^- X4 @1 P$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E3 z2 l5 x! E9 k& f# E b/ m
+ d' w4 f3 K* ~' M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q9 `" u7 N% j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O; u# k9 U' t, t
$ X- ]0 G0 e" y, t- j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