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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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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u# n; g% y4 M2 R& v

  @3 w- w8 J# U  u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 C5 }5 z: x, ^4 K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q4 ^- x$ l4 e6 J( k0 F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T" M7 t& w' l3 K$ N

8 s: h5 R  s7 c% @2 g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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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9 o! J3 h% G" N" u( a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k4 P5 L2 ~5 r4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2 g& ?! L; h, o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7 V" y: v2 L4 W6 `4 t2 i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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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u( ^0 A9 S* a; Z! W3 L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J8 c- o; F/ s8 {9 O; K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d* B3 J6 P, s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V+ U  F  M$ G( h8 p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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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E% o& }7 }' G& a. `1 {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 \  c% y  e& R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y/ l# u6 Y, b& y4 _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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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3 Q$ v7 F( u& B% u3 m9 @作者: 李永然( g+ o) S# d! }' \3 M$ F3 U3 }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3 n1 R2 H$ a; K- }. l$ e# M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 K. [; W  K5 G! G8 I+ j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3 p. D: ~5 S! i: j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4 m  v  J* K% M; r4 w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1 }. f: W' N# J( A# i7 A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S% N" `  W# T, j& ?3 O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o! E; C5 @. b; u& |

9 a0 a" k7 ~5 Q1 b/ p4 q# ?1 r-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 R- r; E- ?5 Q4 G: O3 }3 ^' j4 }$ a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r; ?1 B3 B' D& G6 F, c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r/ w0 ^8 k5 H! [
  r0 u7 t0 i3 L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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