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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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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k9 l/ ^. C. l+ r9 j$ }6 G

  ~- p  F/ B( p& u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 r# O. {) A  f% C/ b3 |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 D, y, u* y2 M' K! v8 u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
  ~1 I2 J) E1 ~) K0 ?# `5 p" _4 O) N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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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 T2 G2 z2 i; c- s1 e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X1 @! |& a9 R4 x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
% m8 [# F9 O9 H3 i" R' L/ Z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3 ?$ @  V! a5 g1 E* X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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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r' M- O1 n8 K6 h# K* t) m
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S/ z' ~& f' G' V' k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5 {6 d, {, M2 L1 Y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u4 s" G8 _7 i1 C% B$ `7 [2 z1 f) X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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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4 J$ x4 o# I9 c& Y' n5 Y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n1 u. L0 E5 X% P, @
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 J6 x. \/ I1 J' f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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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7 |! C+ X* a# j. {8 Y  K作者: 李永然
0 m. `% Z- v! N2 W* ^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 o% n" J9 o4 D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Z$ Z3 ~; L, W$ D2 s! m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 a8 K6 [8 d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7 f: {; a6 e7 I5 M' i3 u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q' N) u6 z& d- m
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
! D! y5 {  W: _5 ^! L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1 U0 O/ }, G: y+ T+ _
) J' [; T% B/ B& b9 G# A2 k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6 i5 o; @6 s7 f' i* ]3 Y
# v/ i) K! @& @9 n* F
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9 S. ]$ Z2 I. b/ b1 Q* F) ^+ a. A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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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J; y# D# j; T+ B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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