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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不知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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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18: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Jess 於 2011-6-21 19:30 編輯 $ ]. ^8 S" m9 b& x  N+ q% N( ^- {

- d8 k7 a0 F2 {! r! i) j3 h5 p社區汽車位除停汽車外,1 R6 ~- W( E# Q+ A
在汽車格後面另停多輛機車或堆放雜物
5 A; e$ g+ {) Z6 K" V8 L  p; C不知這樣是否有條例可罰?2 O1 S& |, J% u6 D% t
* l) {" V5 m% m6 X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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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8:37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2 J8 {! i' S+ {8 [+ i1 U, f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 f7 L* c; G( ?" g- _$ D) h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6 b2 S0 e3 q0 j# K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Y5 h- i2 b$ l
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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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0:19:11 |只看該作者
社區如果有規範  例如;不得停放機車  經區權人會議通過  並送主管單位核備即可依社區罰責開罰
  K$ X0 o8 x( A4 S* I% \6 n另  若是堆積雜物等  可行文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則報請工務局開罰  1 ]. @4 f! U8 O/ P: |
我處理過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  是超誇張的7 @; \) K. p, ~" j; C
然後自己的車停在車道上
! k8 ?* e& N6 n不過目前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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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2 08:54:27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怕惹事,眼不看為淨~& @. U; J6 e5 O# q. O3 o4 `
但為了社區的整體秩序、價值感
. Y) c9 M* U$ g5 R該規範的一定要做到嘛!  r0 b3 \, U1 ?: I! ]
無法做到就是管委會失職~~~
低頭亦是一種能力。有時稍微低一下頭,或許我們的人生路會走得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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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 10:18:54 |只看該作者
社區內的停車位如何使用與管理?$ h3 [: u: G0 ]
作者: 李永然
. _4 Y& n8 V% [; F* C/ t問題:幸福社區地下一樓設置有「法定停車位」,有住戶因無汽車,竟在停車位上放置雜物,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又如有住戶在停車格內的後方放置冰箱或私人物品,管理委員會可逕自將之清除嗎?
, B) K3 k; C% E: Q  U( w解析:按社區內之停車位有「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之分;也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x) M0 I+ n/ _; S# r, A
停車位即應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須依《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T: j1 _) L' i9 o/ H! F《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也有規範,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d8 J1 c' u* V; m. A
如有住戶不依規定,竟擅將停車位堆置雜物、擺置冰箱或其他物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倘能置之不理,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i, [9 |* M- m; q2 s7 n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如竟違反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6 V8 i- N* p# ?$ u5 J& A- ^
至於停車位上之物品,仍屬私人所有財物,管理委員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恐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致衍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I2 G  y# M" \  ]) j
# Q) ~3 X+ k' g0 M( U6 K
以上是李永然律師對停車位放置物品的解釋。: r+ W' T; C9 t* ~2 A

) |0 q' k# j: w4 q另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o: n8 K3 {- U; D3 d. U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5 Z+ Z5 b7 \5 k7 X' w1 q$ p6 H3 ]2 g9 E0 }6 @% }
意即,在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然後,必須依使用執照規定之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用部分,要變更使用,是必需辦理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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