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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n 於 2011-6-8 12: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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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專利修法 迫在眉睫" \, `: e6 N) |
作者:郭華仁(台大農藝系教授)、謝銘洋(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華(輔大財法系教授)、李崇僖(中原財法系副教授)、高紀清(蘭花產銷協會理事長)
) [" e: e3 `0 x# C7 E1 r& B日前報載英國「樂施會」表示,緩解糧食短缺的衝擊,需要從多方面著手,策略之一就包括「終止大型公司對商品與種子貿易的掌控」。顯然跨國公司對種子的掌控已經引起各界的疑慮。目前全球種子國際貿易七成掌握在十家大種子公司手上,其中的孟山都與杜邦前兩大公司更是已吃掉一半的貿易額。種子的集中私有化嚴重降低農民品種的多樣性,升高作物面臨環境變化的風險,對於人類的糧食危機不啻是雪上加霜,實在令人擔憂。瓦解種子的掌控,應是全球NGO社群共同努力的一大課題。! S3 M2 b( F' n8 S! `
+ q- C* j- }& H) C/ o3 \8 ?然而台灣政府正在替跨國公司鋪路,提供這些大公司進軍的墊腳石,使得搖欲墜的台灣農業,現在又面臨一記重重的右鉤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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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法將動、植物的研發列入專利保護;立法院在六月中旬休會前就可能通過此修正案。到時國內農民以及種苗、蘭花產業將面臨跨國企業的打擊。呼籲所有關心環境、農業的朋友,趕快透過有接洽過的立法委員,表達反對專利修法納入植物研發的立場。. b% l# @# {; c3 f) k2 l
至少有三個理由反對我國專利修法保護植物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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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 i7 s* G- I+ N7 Y0 k1.不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
: z# n% M6 p2 _9 n5 r/ ~9 C* h, ~ T根據WTO《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第27-1條:「對於任何新的,發明的,以及產業可用的技術皆須給予專利」。第27-3(b):「專利可以排除動植物(除非是微生物),以及生產動植物的實質生物程序(除非是非生物性的,或是微生物性的)。然而會員國應使用專利或有效的特別法規,或兩者兼具,來對植物品種給予保護」。( Y! ]( y: N8 J9 g- [5 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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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已經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護植物品種研發,符合TRIPs的規定。其他國家沒有理由要求我國修改專利法來保護植物研發" ]; F1 D6 |- u;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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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沒有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的必要:
; B2 @! W9 W0 T/ F& e既然其他國家沒有理由要求我國已專利法來保護植研發,剩下的理由就是我國需要以專利法來保護植研發。這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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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 F6 n I. ]) n( p9 }智慧局認為修改專利法保護植物,可以促進生物科技研發。這個理由很牽強。我國生物技術的發展是需要專利的保護研發。但是生物技術的發展在藥物方面以基因與化學藥品為主,這兩項的研發在我國早已經可用專利來保護。生物技術在農業上的應用,同樣的基因、藥品、以及技術也都已經可以透過專利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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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A9 } f0 R基因改造植物的研發或許更需要專利的保護。但是相較於我國公私部門每年上百個新品種的出現速度,基改植物的研發速度相當緩慢,每兩年不到一個。因此沒有迫切的專利保護需求。即使基改植物研發出來,種了以後可能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農產品外銷日本可能受挫,連普通農產品都可能連帶遭殃(如普通木瓜銷日就會發生問題)。因此在我國並沒有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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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保護植物研發不利我國農業:
6 f; v0 j+ Z6 s g2 J5 p2 a4 k我國過去不採用專利來保護植物研發,而是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障與鼓勵新品種,最大的理由在於農業與工業的本質不同。工業發明可以由金屬原料創造嶄新的產品,但是農作物的研發一定要拿已存在的品種來進行改良,而農民長年來的習慣是可以自行留種。因此品種及種苗法在保障育種家研發的同時,還允許育種家拿具有權利的品種去進行開發,而在重要農作物上農民也可以留種自用。! J: j! B7 j! k' @& l: ~+ e3 n& o+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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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用專利來保護新植物,前兩者都被視為侵權。在美國,跨國種子公司挾其龐大財力,早已在歐美透過大量的基因與植物專利申請,受專利保護的品種,他人不得用來進行開發新品種,形成所謂的「專利叢林」,讓小種子公司在研發新品種時,受到專利權的箝制。美國許多公家單位的學者已紛紛表示育種的自由度受到專利嚴重的限縮;而許多小種子公司早被大公司購併光光了。與我國相同,同樣是以小種苗公司為主的荷蘭最近也與我農官商量如何對抗專利的傷及農業。美國農民因為大豆的留種自用而被孟山都告到破產的,更是大有人在。, G( `; j$ K, S; 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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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山都種子公司近期將推出不會催淚的洋蔥、高抗氧化能力的青花菜、成熟時果皮轉黃的洋香瓜、切片時汁不逸流的西瓜等各式蔬果新品種,準備將來申請專利以獲取更大的利益。該等品種在我國若用植物品種法保護,即便孟山都有20年的專賣權,但國內育種家可以用其品種來改良自己的原有品種,所育成的品種仍可申請品種權,其販售也都不會受到孟山都的約束。但是若專利修法通過,比照美國,孟山都眾多品種也會到我國申請,得到我國專利的保護。到時國內公司所藉以育成的新品種在販售時將可能被視為侵權;農民留種本國種子公司的種子,也可能連帶會遭孟山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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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v, b! O- a, {雖然智慧局在修正條文中納入保障植物育種家研究開發新品種的自由,然而新品種仍然受到原品種專利的限制,不得販賣。其修正條文雖然也納入農民免責,但是同樣地為德不卒,因為按照智慧局的說法,稻農仍然無法透過育苗中心取得受專利保護的種苗。因此智慧局的專利修法最終版本對我國農業不利的因素仍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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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l& O6 a, F& x% P1 T8 C假如智慧局有誠意照顧農業,要把專利法修改到既可以保護新植物的研發,又可以用等同品種及種苗法的方式來維持農民以及育種家的權益,那根本就不用修法,維持專利不及於植物的原有規範就可以了。何必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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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勸智慧局臨崖勒馬,不要採取圖利外國大廠,而傷害到國內農民以及小農企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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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e-info.org.tw/node/675528 F: G0 G% ]6 A. V7 H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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