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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法律小故事分享-法律顧問是效忠專業,還是效忠管委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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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 08:48:4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4-1 10:4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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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0 \2 s5 ]  {8 ^
一個中大型社區的"前"主委,遭後期的管委會提案告發"背信"罪,經過十幾個月翻箱倒櫃的嚴偵詳查,最近獲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他遭告發前後,管委會用公告、會議記錄、電子郵件等工具昭告天下,極盡羞辱之能事,社區住戶莫不避之惟恐不及。% Q+ I/ Q2 y' ^# o5 ?4 P

! }" H6 [. }( S. {, T. s3 i4 Z2019年某月,管委會以討論社區某些委員被告、必須"商討對策"為由,正式於管委會議中提案討論。那位前主委既然是當事人,就以住戶身分列席,不料卻遭會議主席指揮T公司總幹事及保全幹部聯手"請"出會議室,而"商討對策"就此變成了"聲討行動"。據悉,會議主席為了誘使出席委員支持他"循司法途徑解決"的企圖在會中講述了幾件"案子"。很不巧的,這幾件案子發生的時候,這位主席剛好都是管委會極為重要的委員,甚至本身就是涉案人,而前主委知道所有的實情與真相所以就被"請"出會議室,當然也就沒有機會為自己"答辯"了(這種場景,好像只有在北韓才會發生吧!)。
更有趣的是,會議主席交待總幹事”會後銷毀錄音帶,使我想到不可能的任務電影中的開場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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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9 f: \0 N4 y" E會議的結論就是:"如果這位前主委有不法,就請律師提告"。以管委會成員都是被精心挑選者而言,當然是全票通過,移送法辦。如今回想,既然法律顧問坦承撰寫告訴狀,前主委也確實被告,表示前開會議中主席所提案檢討移送的幾件"案子",
經過法律專家專業的"檢視和了解",發現確有不法事證,才會提出告發案。這個邏輯應該沒錯吧!0 e& z% v; `6 i" ?% o% H% P

! ^% n6 F/ @) z7 \+ f. |2 c但是,好玩的事情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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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A3 f6 S# I# z事實上,在告發案中,那位前主委被告了好幾條罪狀,但
沒有一件與上述會議中主席報告的那幾件"案子"有關不禁讓人懷疑是否會議主席刻意羅織罪名用"假弊案"促成移送前主委再由法律顧問接手順藤摸瓜,設法找出"新弊案"提告呢?7 w/ m5 ]9 \3 x3 b, w6 j&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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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J9 u7 b1 ?3 b% ^$ e
1.前開管委會不是決議,將主席所提的"案子"移請律師檢視,"有不法,就請律師提告"?
2.既然實際提告的犯罪與那些"案子"無關是否代表那些"案子"查無不法?
: D% p; q# D! u3.既然查無不法不就使得管委會移送司法的決議變得"師出無名"有入前主委於罪之嫌嗎?
8 l1 [: f. {, I- ?8 h' ^* V9 a4.律師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嗎? 不是應本於專業與良知良能,維護正義公理,
為社會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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