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旨: 申請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遭拒( Q0 d* V! u: K* ^ k& [% ]
權責機關回覆內容:
9 V: I$ _; s3 k! }- C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 來文陳情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暨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4 l( u! Y5 k/ Q7 G 一、本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 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二、內政部96年5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80379號解釋函令:「條例第35條立法目的係賦 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同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提供上開資料之義務。又按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應與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故住戶依條例第35條規定向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當包括上開簽名簿及委託書。 如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加以處罰。」 三、內政部94年9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732號:「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 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 四、本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千元 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 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 五、按內政部102年5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意旨,個資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 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若無特別規定, 則適用個資法。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 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 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 拒絕。」準此,本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六、復按,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供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供查閱時, 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請參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個資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七、綜上,會議紀錄包含簽名簿及委託書,管委會不得拒絕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另 閱覽或影印 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執行,不宜由管委會決議閱覽或影印之程序並執行。請貴管委會自行檢視如確有違 反上開規定者,應請立即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請於主旨所定期限前改善完成並函覆本局 辦理情形;否則,若經查獲者, 本局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 臨服務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萬事如意!
+ s, Z( J f4 K7 S+ P 承辦機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1 M* O8 V! I3 ~+ v' f/ q2 p 承辦人員:賴OO+ H0 I b" t* G5 y4 t0 Q# o7 I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7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