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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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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k! p" M/ Y0 }# X9 Y

2 z+ o$ e. w: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S9 `# Y% y1 t+ a7 I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q7 M. Z' J+ a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q6 D5 L$ f! W* N  \, D

$ u9 f$ ]& l' r6 x# E. U6 O& s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3 Y* F/ X+ ^  K: r+ h* O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0 X+ w# D/ R& u8 A1 t1 p4 [7 ?  Y) R- F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4 l; d# w8 [4 c( F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3 h2 j9 {( n9 z, k8 B6 S9 A
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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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U; W7 d# j. y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b! g! H7 e& \" K! _" r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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