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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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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 U) F; ~& r! G
1 D! ?# }- Q- q9 x3 z: f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u- n: c, s' \& Y/ {7 w, L" ]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2 c8 v/ y9 ^9 G$ l* B4 N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V' l' ], A( T  h/ s, \; Y( l8 _

- y# Y' n7 B$ }- P+ L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r1 L3 |% I8 Y! P) I$ S( P; J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3 o7 ^+ S) Z& \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8 S& m1 U$ k' |; \5 S2 N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d/ e8 p0 y- ~# F" H
罰,亦不得列支。; |' C7 N$ H. t! c1 T6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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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q0 B( b( ?* X5 E" z. w& L2 l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1 I5 H& T# C* n: ~& t; H- k' U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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