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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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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u- c  i1 `  F) D
$ s2 ?. d- C/ r  ]" ]! C4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0 r. T1 u6 X( p& q/ y% v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3 N$ D7 e: K2 G. c; a) ?% g
) D' m0 X, a4 f" e! }+ o$ L1 A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C( @: e) w/ z- g; N"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1 d: H: T2 h4 ~+ `) O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9 [1 ]7 Z* E* P; f, v, d2 T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 X7 w) A% }1 I
' G% g" \" t) p4 P4 t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h! ]. E, b; ?# [4 M1 I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0 s9 Z! p' x5 E. R. @  V9 S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B. y4 d7 N% f  f1 k
/ i0 F$ @/ B: F* K4 r+ d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8 A  u5 X" _; R, R: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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