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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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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o, Y  t- h6 c5 @' ]1 r( k% r
0 c5 c% ~- M' i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4 ]4 F  k1 w! H2 p! t- D7 A6 X$ x: u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N% \) w/ h) L! F) I. K3 N! u1 j+ p3 H* ?% T5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e0 @. U4 h/ H. A) d. S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S3 S* [( e/ n0 r, F- ?- _6 B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S: C' ~# |7 d5 o8 d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x! Y) u& P9 J; Z
2 U0 `  b3 V0 p3 P( R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L: O! ]1 m3 w5 c2 {! j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3 |% M9 j* M8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7 c. K+ P& E' B4 T/ H
) t; h0 s% ]2 ?& H1 [4 P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D  V  N0 U) L3 j) Q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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