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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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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G% p- {7 _. m7 ?

* O" V, O( M  o: O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g. @. {$ U- X- v'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k! I6 J/ O3 i
( M2 ?3 P2 c# O: r5 Z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m: L8 U8 S, _2 d9 ~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5 x0 `2 t4 N% R) M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Z  N9 q  ^1 a8 P* U+ B7 D, B# m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O' L# H( q8 V$ S2 a' d- [

% f; s# j6 H'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L: Y1 E1 O9 p: L1 L( {4 n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 m* u6 [" o+ E" w7 p- w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y, H9 s$ x  z2 x. {4 ]. u& R5 f3 g1 |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7 C3 S+ ]  \& M8 E7 _. e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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