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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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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2 d0 e/ q* Y. V: o: J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2 c8 }0 u% `- o# J- e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0 Q8 s2 |( o2 n, o2 h4 t$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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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O% k: P$ D; J& A( s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j0 b/ G9 I7 }+ W$ G8 j,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k4 c% M. ]$ s. e
500萬元。2 u. e% r- S" U  r

1 J$ p9 _+ p( Y5 I; ^( y  X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8 u* O5 C- y3 h4 H# z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1 A1 B" }3 Q! _0 i7 F! K5 V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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