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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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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 f; m3 t$ d!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8 x/ c7 `) j5 S7 [7 P3 k
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w7 M+ `& F$ u3 s" d9 I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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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 Q, k# n  R4 U/ t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9 }4 S7 i4 |* r' m!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Z0 V$ D( p* t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3 p* W7 H8 q/ [/ O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8 e2 A( Q4 D" D( W8 O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 Z- `( L" P$ d* t% r! O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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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3 X- o& ]0 ?0 v" v( Q- O2 o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N! c( M3 ^# f6 d  E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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