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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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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n$ P5 P6 d+ f7 B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 P' I* e% t' N9 l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K. X9 y8 R' p4 r& ~# f& }4 @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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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K3 C; E0 f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9 ~, t7 U" c. i! a
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7 Y4 U0 h4 |/ |* m- N9 w+ J3 ?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0 \9 T' h' u) R! f# A& X( q8 U
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9 Z# m9 `& k* {( b% c
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M  R/ l( F; x: r9 A0 l
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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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x* K- X9 R+ A8 H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w/ T$ t0 J1 x/ y0 L/ k  b. T  h
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6 K. X- M8 ~. n. k0 Z- Z&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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