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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停車場違規鎖車執行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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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2:43:5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各位前輩好:& O( G* V* q$ Y! v
因為小弟的社區停車違規依然挺多,所以想按規約來執行鎖車。
8 S9 t5 J% t) ?" v1 j請問各位前輩,有社區仍在執行嗎?如有訴訟,能否提供參考呢?0 p3 a) O/ f. a
我們不想侵害住戶權益,但也需要保護住戶權益。) W8 W) C% Q6 Z& n1 g
希望各位如果有相關資訊,可以提供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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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4-17 13:19:31 |只看該作者
以前我的停車位一直被佔用,我向物管反應,物管就要鎖車罰款。" J" b  x! t2 v. {8 @) d6 y
後來警察阻止我們這樣做。* E6 F5 W! f; _# @( I
警察說:我們鎖別人的車,有觸犯刑法的可能。
) e6 C; o) r9 k6 C/ V; R警察查出佔用的車主,通知他將車移走,並警告不得再犯,這事情才解決。
/ `7 g0 M. ~. o' C7 [+ B以上供您參考。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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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4:16:51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4-17 13:19 * _7 X" x3 C* g5 u& U: r
以前我的停車位一直被佔用,我向物管反應,物管就要鎖車罰款。
  `: W6 y, V4 P5 i/ L後來警察阻止我們這樣做。
# |/ J4 y, B1 K1 @3 O$ n  l警察說:我們鎖別 ...
- n7 j6 D$ I- |% D' T
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陌生人闖入並霸佔自己的家一樣嗎? 要是在美國只要有陌生人闖入自己家的圍牆內開槍打他都屬於正當防衛了, 在台灣把侵害自己的產權的車給鎖住竟還會觸犯刑法? 如果真是這樣那台灣的法律也不知道是在保障好人還是在保障壞人了? 也難怪台灣人普遍沒有守法的精神, 更難怪很多人會說台灣早已變成犯罪的天堂了, r' e" ~8 f/ L4 o#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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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青哥 + 2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是保障壞人...。.
smilewang60 + 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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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5:11:4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7 15:18 編輯   I8 O  @0 H7 e3 B6 e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7 14:16 " R* q; o) p7 n' D
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 ...
: `' C3 \2 y& |* o0 @7 D+ w( z4 @
4 [8 z7 p# C. q- S1 ]" Z
當然有辦法處理
  Y  Q6 o6 K- M; L& O2 ]- H7 r4 G0 w; |( s0 O2 o$ ]2 |/ t5 C
提供你以下資訊
" j/ Q/ [! H6 [) N0 }6 R8 ]. b2 ]) d. r9 @& P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 cid=563&fno=511
( _( b" J! L3 @1 W6 c1 D9 e
6 o7 D$ ]( t) ^' p/ ]; q以內政部營建署事務 管理人員專業用書所載內容敘述如下以供參考:3 w4 m5 p2 ]3 q  R, r0 K. F
) b/ l, o4 D/ m; M" U
案例:案例:公寓大廈雖訂有「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汽機車應處置的方 式,但若有住戶違規停放,如停放在他人車位或未畫格位之共用部分,應如何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 O& t: A+ U% i  D$ A# j8 j. Z" h

( d8 y7 R3 _. q' g% g: }(二)解析:
& A* Q" S: f+ a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 用方式」,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而本件「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衡其性質,既係規範地下室之使用用途及停車位使用的約定,原則上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在規約當中或另行訂定管理辦法。因此,如有住戶違規停放汽、機車於他人車位或非屬停車位之位置如車道者,其對地下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顯然違反「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如該辦法訂有處罰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定時,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如逕行拖吊、處以罰鍰或移置其他處所;如有損害並得向該違規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 a3 E, x( X/ q$ e9 o$ B2、至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由於拖吊、移 置恐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 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予以拖吊、移置,以免承擔法律責任,甚且,由於該住戶違規佔用他人車位,致該被佔用車位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其停放權利被侵奪者,此時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而此竊佔罪乃屬非告訴乃論罪,不以經被害人告 訴為前提,基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於職責亦可為之告發、檢舉。
! `  `* r# A' j# L7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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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7 15:26 編輯 4 {- X' `9 D: e( `8 z

( Q# s$ B; T: y$ C  M* @- I0 G1 H一、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有下列義務
+ Q1 k( B8 u4 |9 `( g+ J1 O: D# W由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如逕行拖吊、處以罰鍰或移置其他處所;如有損害並得向該違規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N  B8 L6 \) ]+ @* A5 i3 b
% X( q0 R5 u# b) k
二、被佔用車位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可以採取下列手段% n) C* e4 E( k
由於該住戶違規佔用他人車位,致該被佔用車位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其停放權利被侵奪者,此時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而此竊佔罪乃屬非告訴乃論罪,不以經被害人告 訴為前提,基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於職責亦可為之告發、檢舉。( C/ s; R% T% w2 P( M

  z% k* j2 D+ k/ M& X( W8 b/ d3 ?( T. |7 i1 M
; E+ j) r# r- G, _  _, ?
也就是說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於職責亦可為之〈向法院〉告發、檢舉。
4 {9 ~8 n) o6 ]5 H; U( c+ V+ ~
" V# I) s$ Q1 S+ g( I所謂如有損害並得向該違規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Z- F) |: r6 L0 A8 f' r7 N

: R8 @/ r% Q9 o- w1 C) N6 t損害即你因不能停車,造成你金錢支出等等,當然可以請求賠償。+ H& B$ G5 i: A* i% s  O
% A" t+ Q; B3 Q$ t$ P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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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5:44:30 |只看該作者
,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8 c% k: P) n8 s$ t3 W+ L" [; E1 r: d) X

7 n: `1 h3 J# |# T8 x# U" g, `$ {所謂"主管機關"可解釋為"當地警察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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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7 16:07 編輯
' {9 ]- b6 ?) n* ^* q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4-17 15:44
2 H- T! w/ H; @. ?5 s所謂"主管機關"可解釋為"當地警察單位"嗎?

$ u: }/ M& S" C  l: R
; d( @: a( G* E) g# z工務課公寓大廈管理科
% q, Q  B9 T( z1 x# O, d" O# j; G竊佔罪就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這種情形建議在最不得以的時候才為之
9 O# P2 ?" s% n5 @% `* v, u/ k否則一報案,警察機關就必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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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7 14:16 1 f# o) c( {% d/ E9 {( q# f0 z
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 ...

* y" j  P; t, U/ C$ z) K 別人的車佔用您的車位違法,您鎖別人的車也是違法,
8 m1 a( l& m% n7 q) t這是兩件不同的事,豈能混為一談,( T+ m9 ~1 F$ a) ]
) S7 t/ F4 G  O( i$ Q- z2 U1 L
政府機關要強制處分人民財產,
5 n. f6 o- ^  m2 N& B7 `2 |/ G' E尚需經過通知->催告->法院判決方能執行,
; W% S3 S5 ~: x1 N' P9 ~9 W) f  j" }更何況是一般無公權力之你我。  ]% T6 g0 c. P" d
: X+ s8 X+ K/ j
至於那個什麼美國...闖入...開槍等就甭提了,7 ~% m- o* H6 d; H
在台灣,槍拿出來就違法了,還用談開不開嗎?
! {$ h4 y7 A7 Y' }% I時空背景不同,根本無法相比擬。
& J! \9 I$ {, [) ?4 `: N. T, a) [; y  h2 k* _( l- C( x

" c. X& P: J1 [% H9 U: ?9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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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8:54:07 |只看該作者
很多人都提到竊佔罪,實務上,竊佔罪根本無法成立
/ o( }& ]6 M+ c' k1 p0 d! B  y ; F( C" @* E& O/ h
蘋果日報<佔人車位9小時 吃竊佔罪>http://ppt.cc/RM8us  " @. G/ f# B* B* q: b2 h5 g
亂停別人車位,小心挨告。高市一名女子把汽車停在居住大樓其他住戶的停車位九個小時,+ c9 m1 S) L' f  d
遭對方控告「竊佔」;女子昨到警局說明時坦承,因貪圖一時方便才暫停別人車位,
9 c  H5 {9 j7 q+ `! B- y+ [. v對因此被告竊佔,直說對方:「很無聊。」警方訊後仍將女子依竊盜罪嫌送辦。+ H/ F- }, x1 i9 `5 g; P
律師則指,除非原告能證明對方是長期佔用,否則臨時佔用停車位,很難認定是竊佔。
% S- {$ N8 I4 `1 e3 p7 ^
8 C: J% O6 n. z% U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41號
( _6 @: k# c9 x' k% j) O( V......由於不動產與動產本質之不同,不動產之新佔有支配關係須具有「繼續性」及「排他性」7 r5 ~) S! L/ F! j! e+ ?
,始足當之。蓋不動產無法移動,其持有關係之破壞與建立並不明顯;非有「繼續性」,難
7 Y/ ~7 h7 x" f2 s, u9 {% D# P6 k以知悉其係繼續使用或一時利用;非有「排他性」,無從得悉係佔為己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 {8 z' @$ t  `' [! b1 [- T
如行為人僅係對該地一時利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並無繼續使用或排他使用之意思,即非竊佔
0 Q$ v( R; p6 G3 C5 S7 J* ~簡單來說,臨時佔用停車位只是侵害您停車的「使用權」,並非侵害這個停車位本身
# g1 f" [! }3 y1 V  U/ \& \( s& M因此,本案係屬民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而非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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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9:09:52 |只看該作者
續上,看到這裡,很多人一定會說:我問過我的律師,律師說可以告。
3 Z$ T1 @1 C8 d$ x  Y沒錯,律師一定跟你說可以告,* V% v) P1 ~7 v( U7 d" I
這道理就跟你去菜市場買水果一樣,你問老闆:水果甜不甜,老闆一定說很甜,超甜1 P3 G- U! x. x0 m7 s6 K$ V
律師如果跟你說不能告,那他還要不要開業做生意,6 W% W7 r) A( {( }5 [) j5 v' ]1 C
至於告贏告輸~之後再說,反正不論輸贏律師費都是要付的,
$ J0 _5 g; R. y6 d7 L3 `5 ]7 H6 r" i3 ~" K/ G$ n
此外,民事告訴應自負舉證責任,您必須自己蒐證,自己提告,自己跑法院
8 z. ~( `8 t, ^4 {. b' G不像刑事告訴,由警察、檢察官受理後偵辦,9 L( S9 G2 {' [. G3 H1 b+ t5 O
因此律師們明知刑事告不成,還是會建議告刑事,- ?7 }2 t6 ?: v7 u2 @
一方面省事,二來可以嚇唬不懂法律的人,' e7 y6 y' `5 t! a4 P- [0 s% o3 V
這就是俗稱的「以刑逼民」(利用刑事訴訟,來達到迫使對方答應自己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  w$ Q% ],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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