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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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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6 N9 R' i5 J  c/ W# l
- F: B9 z+ f* D) e$ X* N6 x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 q8 _- D3 T5 \% ]. r; X$ }4 d! P$ w/ I) C; b7 A8 B4 R8 R3 j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1 W+ \1 X5 Q: C$ Q6 p* `7 r$ a* ]( u
( {/ i9 _7 u. Y' V" }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k5 R3 E. ~+ B, y! g5 Y0 L" }$ z* u, T) E! C9 x% B8 b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C$ b$ ^# w- J7 S% ^- A
8 V7 [* k) T; n1 Q4 N) Y- u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k/ w1 u  ^' U6 S

8 I: v+ Y5 [* |' k2 n9 O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x) v: D* R3 j! [' ]/ A4 o  G1 E3 Z$ p# X5 Q7 l+ `  E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6 @+ m  c5 x6 f
- @. O; G# G- l+ L* W% r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O( ]% m- \) t5 B
1 `: q7 e5 C& n" K$ y  |& t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y0 O5 a7 [2 e4 ^% n  E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 R& m" J& a) \3 }
! C6 o* M& l& F6 k3 @% P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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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0 @3 F/ J- F9 y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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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J/ ~/ d( k' e6 S
( ?/ i! e$ \( p- o/ L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v0 Y4 Z$ x. ?
事情遇到得太少( \2 s' W/ l6 U8 T% w# `, k# G7 p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t' _' o# W7 z$ X! o2 w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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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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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B# g& v; F5 X- \# ]7 Z5 f9 z

& h' D7 W$ }  `) A' v3 L
. V. o+ R" r' u$ l- a' h/ s( c1 L' V  o0 X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9 t- i: z( z5 L
7 K7 \& {1 `/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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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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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 M1 V) X) H1 q9 w( p7 \. E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4 I: A) _! l2 L-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a: o7 z4 e' w& C1 v1 n: a3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 [# s8 ~& [' {- k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8 h* _' Z$ V0 o4 F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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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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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p, |, g! w- T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 ~4 ~0 R( o) G* h# F+ {4 k" Q, m. D% N* A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1 x, Z! h$ n) w0 ^( S  D3 g, g
6 ^' e0 N4 c6 a% g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G, P9 y. G5 W- L! h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 ]0 E9 p( f) t7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N0 J7 |  A. w8 x; J3 S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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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G' n5 v8 C, K2 V: G& y8 E  e, R
$ Y: G4 N) K7 [. ]3 m2 a$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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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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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r' b% q1 ^% V4 m7 \( Z2 ~
+ D+ E' w" m% o  ~/ R& i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0 `# G! H' M5 l2 @: U8 S, P) x0 o5 R6 W! y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6 W; _) w0 p" M8 K. m4 W( @8 O; ^6 v9 {) |* ?! F: A+ ~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2 o" H/ H9 I% d6 P

5 K9 t, x+ m# H, x" U/ L/ t
# E" {( @) v& ^6 X) x' `/ G" b8 J9 C$ [

$ o( n) k$ j: ^# _# c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8 o* t  u. f& o# c& H: @: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j2 U; ]* V' a# g. ^6 b/ U
8 }7 D0 Z) S3 e8 y" v% }' h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9 T$ H% r, D2 s& D8 ~

2 h! f) w) }9 y5 L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7 Z4 u; u1 ^+ a2 k, E
5 g+ c6 u3 ~. T8 n( U7 B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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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 A3 L# E( ~, p" W2 M& y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 ^: H7 _" t/ x/ f% {# S2 U! w" X# J8 V% m0 x) f* a# K. v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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