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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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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C3 ?" A! X& b6 {

4 f0 J5 @# y8 ^#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0 H$ C. G3 `1 ~; q
, n$ Q5 \0 u2 z# L9 A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j/ u2 e3 G4 u' I) l1 @) I
8 S0 q# \0 j9 S, m- b. g$ O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P4 H+ B+ f/ @/ G& N  b" Z4 I0 H, W
% W9 [: G. G7 R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 ^; K0 ^8 X; X  w, i* G, _, [' G* E2 h1 a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 M7 B3 e# q8 W3 u; R0 K! \$ E/ o2 s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0 W0 `) O1 L. k
2 R4 E9 ~- o% y6 r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 p" B" n2 h  _/ A- ^" D
. k  {2 o" o9 i  B1 d5 z9 M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3 ?! f7 P' q* @9 {% w) q
  I' v0 M* a* c. x# F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Y3 @6 A; Q# x% D/ z) p. R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3 v$ {5 b2 i7 K: H- F) U# ^9 k3 ]; z* \  [5 V8 e0 W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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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 t8 a& k6 E$ a6 G; W; U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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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 u2 ^5 [2 n# N% t( V
  Q: F1 P3 A$ e: y/ |0 N  H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h9 D. ?9 ]; f+ Y1 e
事情遇到得太少
; V+ O0 f4 b5 x. `& e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y: }, y, f1 R4 n4 a% b" P- Q( x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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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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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j4 E. q" x7 F, y: x/ c# G
3 E" ^: `3 ]4 R. ~$ _& T) ]# s# Z0 V- @! u- d$ u% o, B

. r$ Z4 N# L, U! F1 A$ {" g# S8 D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P+ g1 q5 q9 N/ _. [& [2 t

8 Z& D" \- b. }, v/ }1 o( y1 W! z.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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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O; V2 O, R! k$ J  s+ p2 r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I% G+ @; V: q6 ^8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Q: o/ z7 V: Q3 R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9 j4 z( M. l5 ?) e/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0 v) Q( f2 |4 j+ D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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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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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2 d$ q& v% F( f(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0 Z- \4 y/ Y) b

8 p# w  _6 s! \5 A3 @) y( Y7 o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2 i$ {5 _8 A/ Q! R! s: ^

9 y) g8 B0 e6 v6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7 c' T# p6 I6 [0 l& V( U' {& F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1 ~8 @2 m! q1 [- o! |. d& B5 n  n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j  V8 J1 g2 g$ ^2 q6 p0 B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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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 U4 ^% G/ c0 m  S( m  {* C9 s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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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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