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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親愛的哈佛社區主委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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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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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1-6 14:14: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親愛的哈佛社區主委您好:身為優質北大特區居民一份子,我誠心建議社區住戶不要再穿越學勤路去對面森林公園搭公車,我每天看見社區大大小小(上班族及學生都有),很無視於紅綠燈及斑馬線存在?為了搭公車直接跨越學勤路安全島,除了危險之外,有損社區優質形象,盼您宣導改進,拜託拜託拜託!  ) E# P  ?6 h1 B  }0 l
1 A/ D& Q2 ~' h5 m* e/ M5 Y# F" p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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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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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1-6 15:50:19 |只看該作者
住戶穿越分隔島 跟社區主委什麼關係.....跟社區優不優質有甚麼關係??1 Q/ M1 w! S  C! C! J) Q

" X# r2 o# j2 h' ~% m9 h社區主委份內工作應該無權干涉到住戶在社區外的一切行為 7 p9 P+ N' d3 K. q6 B: J
# {" K+ e: }2 _  s( L
大家都成年人了 自己做出來的行為自己負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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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ma0429 + 2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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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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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6 16:33:19 |只看該作者
win0714win 發表於 2016-1-6 15:50
  P& M, ~) T' f+ V' M4 ?住戶穿越分隔島 跟社區主委什麼關係.....跟社區優不優質有甚麼關係??
5 R0 ?* G7 C! S/ ?+ \0 [( |/ N/ `8 G2 L2 Y2 E3 O
社區主委份內工作應該無權干涉到住戶 ...
8 L; s% ~) B* I4 r0 M  |# j2 q) R
這干主委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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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6 16:35:24 |只看該作者
宣導應該沒用,叫警察或裝攝影機舉發比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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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青哥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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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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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6 17:49:15 |只看該作者
建議樓主去該路口裝攝影機5 Q) c: J& c- ~0 K) L1 O+ w
拍到一個舉發一個
! I0 r7 k1 z4 m$ B9 x$ I可能會比較快6 T( q2 E: c# j: `- k3 A

+ J5 b2 @* S( q# \社區住戶外出後的行為& w- m* @. g" r5 J' D- k6 K
說實在的  別說主委了 ' ^0 a: N' P: T1 R; [( i* V
連老朱也管不著吧
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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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6 19:08:18 |只看該作者
1. 樓主的急公好義是值得肯定,社會需要這種人
7 }' U: i+ N: |* \' K5 U& @- N: f2. 假如穿越安全島大部分是哈佛居民的話,哈佛管委會有義務要勸導,當然不用負任何意外的責任7 i8 i: p6 I) s, E5 l. `) ?
3. 哈佛停車場出口的那位警衞,假如跨越安全島剛好在他眼前的話,警衞應主動勸導
6 o5 e$ S/ v  q2 j! V% {' ^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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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 + 4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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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6 20:07:3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1-6 21:11 編輯 5 t9 d! ?& h: j3 D& _1 @
) C* h6 J! b8 I" {
行人違規 居死亡車禍殺手之冠
0 b  {: P2 c8 ?' o5 |4 p, gyoutube上相關車禍影片多看看,還不怕就沒辦法
( |4 `$ }( B. F, w違規出意外除了自己負責,也要負責賠償對方車損那就好了....8 ?9 O/ H! U$ B. B" M
不要為了快七秒而晚七天回家
$ |0 s  K: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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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 + 4 最後這句警語...很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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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7 00:40:54 |只看該作者
小弟另一種想法是為何公車站牌要設在路口前20公尺?# w: I- t! F  G; o# @: x
是有什麼根據嗎?) K0 o! G4 Y# E& j# o7 L& r' V
如果就設在路口呢?, i+ U4 L% N+ S1 F  }3 T% h
過斑馬線剛好公車站就不會吸引民眾犯罪!
" s  C# ^; e" D% m% d台北市的公車專用道不就是都停在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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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7 01:29:32 |只看該作者
yl1626 發表於 2016-1-7 00:40 * {, W7 C( w! z3 B$ g: z" }
小弟另一種想法是為何公車站牌要設在路口前20公尺?
/ i7 M; r/ i0 S: R! `是有什麼根據嗎?
1 T  m9 C1 A2 q. P如果就設在路口呢?
1 o. b8 ^# P0 p6 S
應該是考慮右轉車,會被公車上下車時影響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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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青哥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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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7 08:38:22 |只看該作者
yl1626 發表於 2016-1-7 00:40
3 b. \0 B, R5 c: n小弟另一種想法是為何公車站牌要設在路口前20公尺?; j) L5 {2 X; d; R7 I
是有什麼根據嗎?3 x7 H9 C8 X' h# Y
如果就設在路口呢?
3 e& k$ C( C( l9 x
開車的人都應該會知道吧。4 y3 H# S; \: R! v. ?
' g; O" v3 U2 s  ^7 h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K5 L, O9 w, |! {0 s+ R8 n(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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