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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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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3 P! D! g& U# a▲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M) r( _" A) a$ F, m. o$ A9 }0 a) f

  w; A2 \7 \9 A  a* ]) D( B& ]+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F, u3 O; l4 L7 |1 Z+ M5 o
3 O; m2 o( E0 d* A0 B4 R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z) P+ z' {" s5 W! ?, B
" W2 z% K' y! q4 h1 H9 {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5 H  {/ A/ B; V& U* {, z
2 U  c( ?- g- @6 t
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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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 ~: q8 j$ P( `8 e* L
% _$ E8 n' ?+ q
" j# n1 ~9 `( Y3 x9 D+ P0 l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9 F* \! |. b  F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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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T; J. u! |2 A+ Q0 a% Q

2 C5 w7 _+ M6 `7 b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9 X# p* w# x; r* Y, {1 A8 d- G( e( i) ]# h6 n! ^) t; |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s1 ?3 P! N3 g; y2 Z. O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s& a( v( E/ },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4 d. w9 o3 e" [8 I# e* ?* X# j; ^8 s4 S/ `2 L( |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F: A! n8 E6 R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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