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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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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4 i& g+ v. q  G) [# Y' b- r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b) x+ G# D; f* u2 p' u

& b* @+ A5 T+ Z5 g' F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G' G* U7 h1 O' T
: s$ X7 b: S5 Q4 V# S5 C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5 F, h) H" T, Q+ v: D4 {1 {& t: b

/ t1 {9 n2 b: P/ Y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L8 _/ s' H' E5 J1 I8 ^9 ]0 q6 G

  q+ _3 ]( k+ D: s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0 o: n5 g0 O9 _& A& _
6 |4 D0 l5 s$ W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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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N& Q  \3 t0 D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7 \$ B  k' `4 k* f9 y5 v3 j. W/ k8 K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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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 Q! C- R0 c, g
! X) \. m9 G2 t2 i$ w* _( f# T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
' \* C& i% M4 n. W2 D$ ~# K
( `+ v8 ]! o% F$ f: @( i7 N  @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 |% V5 V& W2 _( q
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_  b0 k2 K2 V
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 z  Z' Y) V- u: `4 s- d
* W( X- i; c- q# S& p% l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 h  `' ~2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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