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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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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5:13: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N/ b. V9 A+ N: D▲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
+ t2 T- U3 l. E9 ~2 H& {* L- n! u+ _# M7 b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5 V: h$ u" D: L# a* U3 e+ C5 x/ W. K

7 K8 i* [$ ]7 a: b5 K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W6 w% N2 U6 A; J: X, j
5 @3 ]$ }, L% b( ^' P. S  l$ c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 z+ b7 a) i+ ]* l5 K! S) t, C

# l, Q* ~, ]: j/ M此外,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8 }: G4 N" Q, d) E

1 M. j1 Q) h2 K. ^+ d) h3 j" f& h5 I+ \
/ f5 A( q, t1 p  n: \7 r
http://m.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60.htm! C. h$ p+ m$ d/ |
能跟你一輩子的人就是
理解你的過去
相信你的未來
並包容你的現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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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7 16:00:50 |只看該作者
兒少法今年1月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x# |1 l0 B; g6 m
) R+ F. P( @- Q, |
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2 x' W/ t' j3 ~" p

' A# g) y$ F) I9 {( W: U9 w至於多少才算「合理時間」
6 ?$ b0 e& j! P6 d. j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T8 ?3 l! `6 u6 R9 A+ Y% m衛福部未來可會明定不得連續使用超過30分* T6 p" v1 E; F; ]" J* Q) C
' D  ?0 k  }9 O1 `1 N
惟外界普遍認為規定徒具形式(但父母多個理由禁止兒少玩手機). \5 C$ o9 B6 a4 _(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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