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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禮讓行人 擬修法採記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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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9:11:0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5/today-life4.htm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國內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降低,但行人在死亡人數中所佔比例卻未相對下降,警政署建議交通部,對不禮讓行人的違規車輛,應修法改採「記點制」,且對累犯加重處罰,以免給駕駛人可以「花錢消災」的錯覺。交通部表示,將會考慮修法。

從九十六年起,國內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二五七三、二二二四、二○九二人,呈現逐年降低趨勢,行人死亡數分別為三二九、二七八、二七一人,比率約十二%左右,無明顯下降趨勢。

交通事故 行人死亡數未下降

警政署交通組長李平生分析,超過七成八的行人死亡事故是車輛肇事,將近二成二則是行人本身違規,未來不僅應該加強行人違規的執法,更應加強取締車輛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

台灣近年在法規上不斷提升行人路權,即便行人闖紅燈,車輛都應禮讓通過,但根據警政署統計,從去年至今年六月,車輛未禮讓行人違規案件共一萬七千餘件,其中超過一萬六千件是台北市告發,佔了九成二;行人違規則告發了十六萬六千餘件,其中十六萬三千件為台北市告發,佔了九成八;顯示全台除了台北市,其他縣市似乎均未能有效執法。

李平生認為,執法不易的原因包括工程設施不足、宣導接受度低、取締未獲支持、法令認知不足等,而駕駛人與行人多認為此類行為屬輕微違規,行人三百元、汽車駕駛六百至一千八百元的罰金,也難有遏阻作用。

建議半年內記逾六點 扣照一個月

警政署建議,除目前已納入記點的「車輛轉彎時未禮讓行人」違規行為,應更廣泛將各種未禮讓行人的車輛違規行為都納入記點處分,例如搶行經行人穿越道等,一旦納入記點的違規行為,車輛凡是三個月內違規三次,車輛牌照吊扣一個月,六個月內若記點超過六點,汽車駕駛人則將遭吊扣駕照一個月。

警政署也建議,應將肇事率與保險費率連結,加重肇事遭取締車輛的保費,才能促使駕駛人提升禮讓行人觀念。

交通部官員認為,各種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都相當類似,有的記點,有的不記點,民眾容易混淆,確實該有較一致作法。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指出,修法增加記點制需要更廣泛地參酌各方意見,立法院態度更是關鍵,須再協商。

環保最重要的觀念就是簡樸,簡樸一點過生活,就是生活環保.
走路健康鍊身更可修行鍊心,快走驅遣妄情慢走發慧習定
任何狀況下,都要照顧好自己的心,保持內心的平穩與安定,就是心靈環保
只要自己的心態改變環境也會跟著改變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好與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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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9:15:05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覺得   機車也該禮讓行人   請走馬路  別騎上人行道吧
環保最重要的觀念就是簡樸,簡樸一點過生活,就是生活環保.
走路健康鍊身更可修行鍊心,快走驅遣妄情慢走發慧習定
任何狀況下,都要照顧好自己的心,保持內心的平穩與安定,就是心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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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9:43:20 |只看該作者
應該要有配套措施,不要老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否則這樣一來難保行人更理直氣壯的慢慢走,應該搭配行人的紅綠燈號誌(如信義計畫區一樣)!
入住北大社區,享受悠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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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0:52:01 |只看該作者
......台灣近年在法規上不斷提升行人路權,即便行人闖紅燈,車輛都應禮讓通過......
開車讓行人沒意見, 但是要讓違規的行人, 完全反對, 走在路上不用守規矩的人, 有一天他開車他會守規矩嗎?
真不知這些官在想甚麼
願大家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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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09:52 |只看該作者
Mark 發表於 2010-12-15 09:43
應該要有配套措施,不要老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否則這樣一來難保行人更理直氣壯的慢慢走,應該搭配行人的紅綠 ...

+1
個人覺得道路使用真的要互相尊重......

例如上班時間的學勤路路上, 都會遇到桃子腳正要走路上學的學童, 路口都有導護幫忙協助學童過馬路,
每次變換燈號後, 導護會將車輛檔下, 協助學童過馬路, 路口就這樣被左右轉的車輛擋住,
行人優先沒錯, 但看到學童是三三兩兩的慢慢走過馬路,
而導護的指揮更是有問題, 常常看到所有人都己經通過馬路了, 應該可以通過了, 但導護還是攔在路中不讓通行,
原來是在等離路口還有一段距離也是要過馬路的學童, 而那些被等的學童也不見加快腳步,依然慢慢的走,
就這樣隊伍拉的很長, 等導護放行的時候, 燈號又要變成紅燈了....

我想這樣的學校教育, 學生又如何知道互相尊重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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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23:5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不稱職奶爸 的文章

認同啊.以前開車也常看到很大牌的行人.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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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25:5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rk 的文章

對呀.當我是大肚婆的時候.年輕人走得比我還要慢許多.我若是開車的人一定要氣死
現在就算我抱小孩過馬路,我的腳程還是贏得過許多人.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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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01:34 |只看該作者
車輛禮讓行人這是一定要的, 也贊同用法規來約束開車的人, 但是前提是在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
幾年前在紐西蘭時, 自己通過行人穿越道(沒有紅燈只有地上有劃線), 看到車子會禮讓行人先過, 覺得有被尊重心中有種感動, 不用像在台灣一樣擔心有沒有車闖過來.
但當時心裡以為在紐西蘭要跨過沒有紅綠燈的路, 車都會讓你, 結果有一次過一條巷子, 車子開出來差點撞到我, 對方白了我一眼, 我也回對方一眼, 不過後來問學校老師, 老師說:你應該要讓車.  因為那裏沒有行人優先的交通號誌, 沒有的話就應該是人讓車. 分得清楚楚楚沒有模糊地帶.
即使法規有規範行人, 但日常生活中, 我只看到開車被罰, 沒看到對違規的行人有任何的處罰
願大家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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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50:36 |只看該作者
我以前到紐西蘭玩的時候,當地的駕駛人真的非常禮讓行人,不管行人是不是走斑馬線,一定會優先尊重行人路權,乖乖減速停下來,靜待行人通過,剛開始不解,但後來想想,畢竟一個是皮包骨,一個是鐵包皮,其實這樣是有道理的。

不過也因為這樣,害我那時候剛回台灣時,非常不習慣,台灣的駕駛素養,或是開車趕時間的觀念還是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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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5:08: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ing 於 2010-12-15 15:18 編輯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5 13:50
我以前到紐西蘭玩的時候,當地的駕駛人真的非常禮讓行人,不管行人是不是走斑馬線,一定會優先尊重行人路權 ...


      這件事又讓我想起1993年第一次跟團至美國加州南端聖地牙哥的海洋世界(Sea World)旅遊時,
當時我正想過馬路,看到右方有車駛來,不自覺地就依在台灣土生土長的習慣先停下腳步,
打算等個幾秒鐘先讓車子過完,我再跨越馬路(我們自小就教馬路如虎口,
心裡想:先停一下,等一會兒車子就會駛過去,然後我們再走);
結果,車子的駕駛人看到有人要過馬路,就提前煞住車,靜待我橫越馬路(跟在後面的車子也停下來),
那時我嚇一跳,,想說他怎麼停下來不走,我還比個手勢原擬請他先開過去,我再走,
沒想到他就是一直停住,也做個手勢要我先跨越馬路,之後他們再開走.
使我當時舉起右手向其敬禮,以表示謝意,那種行人被尊重的感覺,
回來之後我就告知台銀的同事這件事情,
現在每每提到,我就告知人們多年前於國外這個親身經歷.

      到了1997年我移民至加拿大溫哥華,由於台灣的駕駛執照不被外國承認(僅能以國際駕照或
台灣駕照使用半年至一年),
因此必須重考加拿大的駕駛執照(一旦考取了就被世界各國承認),
首先要先考筆試,不論任何人考交通規則必定有一條告知駕駛人:[路]是讓出來的,以及[行人優先];
故在國外開車,駕駛人大都會提早互相禮讓對方(這點讓我覺得汗顏,我們中國人自稱是[禮儀之邦],
這點是有待加強的),
駕駛人要禮讓行人`越弱勢的一方越享有優先權,

      不論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上(基本上行人儘量會走斑馬線,但因外國地那麼大,
是不可能到處劃斑馬線或設紅綠燈的)
車輛遇有行人要穿越馬路均應禮讓行人,除非行人是遇紅燈燈號或靜止不動,這時駕駛人才享有其優先權,
否則,一旦肇事其理賠以及駕車保費不但不能享有折扣,還要加重保費,
以上提出供各位參考.

     綜上所述,我是贊成政府應儘速修法,早日讓台灣駕駛人養成禮讓行人的好習慣,
保障大家身家性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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