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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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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d! G1 v4 @' I5 h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 x' d* }7 y: V1 ^, R; O1 `! \5 p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8 m& K/ a! s! I4 |! k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9 R) b- ^0 t# e' R: u" H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2 O. ~$ y2 r4 C' a4 G+ _" B8 p" H報 告 事 項
: i9 }' R5 M4 ~4 \1 P' A& \- v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u8 O# F' s$ l4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k+ J7 |! _0 F: h# v
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D. {" g) T) W) Q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1 S: q* D3 N4 O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3 ?) J3 T! f0 z7 I7 ~4 c8 S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8 X) Z4 {6 \' L9 \  N
0 F$ a8 I  @5 j  ]% o* q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l9 f, B1 ~& o& L! }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4 [& ]" `; Q0 C& h  J' T! [
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 O3 X$ l, V, _7 Q; ^152
2 A/ v/ z' l" f) r6 o3 q$ ~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i2 p8 S  {# N' G5 i4 G& u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O+ y5 M) x3 I$ h
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 A5 b" P: |: p8 e1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S& H8 ~1 z/ f* X' H
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4 W7 M' {, j5 Y7 U* B# E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0 P# j$ E0 c/ t# X% h
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 z9 _9 S- A$ D3 ?0 P(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K& y, H! C/ O! a7 s4 s3 a# I: y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1 S( E  g* E& E1 s7 B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M8 y" R. q1 q* E6 H, L9 w賣掉,這樣可不可以?3 S6 G  A* z" ]* @" S' q( b( n$ I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_4 j& H. W8 N- n# h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X; k* [& q5 S" Q  `1 f蕭次長家淇:對。0 C2 E% h2 R7 L( t6 F
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 z. x: p. K9 A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 Q* M& o- V9 Q, z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O' t. v6 X) z5 C1 k" p1 _
、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i) O6 O" c- }* p, t, T) L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E! X6 \' Z& H8 V
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 f& j& i7 |/ Z% U! V  r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8 c2 T* Y' \( R# d1 {8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 [. R( c' m! ]$ U* w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0 v. Z3 g2 \7 v. o* H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x8 w5 O. H7 v7 v3 r( q# C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6 v# T! ~/ w& S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3 u3 Y+ k4 G4 W7 Y: P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4 m0 T: ?6 O5 d3 z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G) D! C% l5 F2 `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u1 U/ O) G4 y" {  m$ T" k7 I
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G! |# K' J! s3 n+ w, k6 V! |
話。" {, q8 p# r4 W" p
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 e- v% ?: w3 Q. H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 L* p4 d; W! e. s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 p9 B8 K. P8 l, ?! e9 \' ?  H' ?$ M及這個問題。
0 m$ T% c2 I, y  _/ J7 G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 X& b0 y# }& Z4 f# v  U& Z+ _+ |0 D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6 k2 W- p  x4 d# N7 y: Q3 j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3 P9 O8 m" }% I& B# K, d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z3 T9 _: B  R6 o. M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d1 A. ^9 Y, T! T: I5 W! k; O
,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2 F! k- c, g/ V6 M6 U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r  M1 |7 N' U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3 r3 w* |. A; F( d* P& n/ X0 S  c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4 l" d9 x% `' B: s* y,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Q5 `8 Y& ?1 w4 }* g% P$ o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7 J* T, q, O/ `) N: E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6 o4 Q# p0 _9 n5 \1 s# _?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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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53:00 |只看該作者
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9 u+ D0 w6 ?! S( q& v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 o& K0 C# r! s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 j6 _) V5 {6 h5 D4 w) b* y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9 `  b1 z: S: a+ C  ~) z決議重大事項。1 C7 I' p  Z' \3 n% [4 Z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 ?5 B: S% H0 x4 n! c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 w' y8 z  G6 o1 E$ @! R% n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 b/ a2 }  i2 s,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8 N1 }% M* [3 n4 ^  \& e8 V8 l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8 w6 y6 U% `1 K  C6 A9 R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 _( e$ T; |. y: A" D?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5 Q% @* b, H/ @'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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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D& [2 s( z& w$ l' _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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