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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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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23:04:3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d. `* \$ A3 v$ T
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4 x5 H* \; ^/ z. k( `, H) M4 ]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6 Z7 L/ Q5 t+ Y3 z) R9 z/ d8 J* D; z3 o4 c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9 [) b7 X2 t0 \0 Y: o' |" V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R0 X# ~  M9 j1 L0 o& M報 告 事 項* w* @2 a/ D% z  u
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7 q+ A/ q# e1 c) K# i( T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4 `+ ?* m7 c# B) o8 [0 M/ i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n9 q$ \) g' _. F
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 c  C, c; h( w' |4 T; s9 q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L/ F& t+ r  o; f& P+ n- s
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3 {# g) ]. a% h

) W- G. U2 s% t4 @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 \. x1 q* Y9 g+ O+ x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 P" m. o, P+ r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_: H( l7 J4 H% O% K, b7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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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3 J3 L$ ?- O3 p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t$ i% P; Y) v3 ]
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7 d/ v/ X$ \$ m, W- z' g0 _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3 v! k9 a; F4 O* c# M
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7 n& f$ ^# \, }: {3 s& l0 k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 I0 I0 O' `/ \7 s: C0 X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 X5 s, Z! ]+ d: k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L$ e3 T) D  C9 C
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 Z0 e6 |( Q2 g" u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4 \: t5 M, Q+ D( {5 f; }& b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 Z* u8 r/ v5 E/ r* j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Q( H" H8 ]8 \& Y! v- |. M2 I/ `
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s. a# }1 s" m4 E& @* }
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j: j- |  A) W* c$ ]. @6 r蕭次長家淇:對。
7 j* o: K; T+ c3 ~# J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s* x3 S% k! Q9 S* f
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7 y$ Z# Q; a( S; Q1 z- l$ U
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 p$ ], K8 v) t$ c. n9 j、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L# _1 V4 J) c+ h& A. h
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c8 _( r- k- ~! W1 X! v
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l! j! P5 `' f5 Q4 R8 ^3 }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2 R; A7 s% J; J7 z+ ^, x; w7 y
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9 |3 i5 I7 G! {. M6 _( ]9 n2 h
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i) ]: ?. b9 m0 Z' x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_; |# U" `# _) j
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 ~$ D% l9 ^) B; p- I1 C5 d1 e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 {8 Y) _1 F" R# B( `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 c7 x4 b7 d# ?, l: |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1 D  Z7 A0 }1 K8 {) [- j, p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5 H5 P7 k3 H3 E4 d
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1 x/ }2 X. N  z' n& Z
話。
" b$ s- b# h$ e3 o8 B/ R& f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p* x( d3 |$ Y& B* p: }. a# S
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9 Z. N, f2 I1 b' U$ z/ H  @& b
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T6 X( d! k- V9 ?9 A# F9 {
及這個問題。
2 {- H2 j$ _7 h9 v; g& I# Y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G0 G2 [5 h! }& e: y  a- \' N
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 [7 X9 W" }7 S* S  {. `7 [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 a. p, s' f/ j/ ?3 }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E# T6 \6 X/ C( G5 r
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 l% l+ [; F9 z, o3 m+ ~# a7 t* C,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G4 U4 j, I" c" t0 h
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 U" P; `% H7 x1 `7 F, ?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i' W/ i6 h: s; a
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8 _  T9 @% D) M$ T6 X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g% g4 F; D5 V7 a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 c1 l4 s( B! x. a( s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3 p& G# h& r3 j, `7 w?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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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 g, D" L: r" w  I; {: y" Q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p' a3 [) b' [6 n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1 X$ n2 x0 e' j- Q4 f' @2 k
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6 K9 a# [- u5 J) t& D# v7 o+ k決議重大事項。
! X1 D6 h7 O2 z' o5 l* o) y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9 g& b4 \! t8 O- {/ N9 j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0 C$ q1 M/ P  M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1 x% x- F3 i% T8 T6 V
,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6 P; y2 j( O/ U0 F6 `' ^& L
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G) ^" e4 s% c: ]! G9 p4 s
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G! \+ W+ r1 d# c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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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7 W5 b/ f, P& I/ b9 f$ |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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