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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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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R- v$ D( n6 F+ X( t- X( ]$ ~3 j5 g0 M* w* _8 r; M( h. h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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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8 w4 ]2 J( ?. S4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7 q0 p  R) @5 e. k- x' l+ ~- b: `9 ]
& u1 U5 g- I: l6 L9 L- E4 L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5 j! E: N+ X' G6 |  Z
1 r( u3 v$ |, }7 v4 ]
" k9 J3 c9 ]. [0 K, A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l( u$ r1 w. W, H+ t4 J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S$ q$ \1 f! i9 a4 n+ e#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O- z% T* K7 B

3 q# p, l8 c, y6 M1 y9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K6 B9 I( D- a. n$ X; o+ F( r
: `  c1 p6 w+ U+ n4 q1 B4 s& s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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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P2 s: g/ }! S, A' U' T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C5 O- }3 I. N9 H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t7 X; F( E8 |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3 a9 t  M1 f. n% R! Q2 k: N" N% `# Q: Z

) d. L# H) K' U" z9 q; c, S4 G5 D, b+ v

# H. n( y7 G6 A% \4 E) c
8 i# N  M8 V! g- b1 \, d! c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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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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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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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4 I' R$ ?  v0 `  G! y' I/ i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3 R' G8 W3 X" f

6 p5 u. |4 B0 s! y. f2 ^#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H3 t6 H  Y/ O8 U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P$ Z* c1 P# ^2 T+ P若是
- R  z7 U1 y( Z. v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x# Z! {! e0 s% }. A& p# J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O& p% o* l- K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e5 J* y- [  c3 x% @% U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7 l' |8 ?2 q, Y* s, W) a) h2 A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i% W- h/ s# j1 c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O  ?2 y/ X1 d4 \
可以改善的話
3 N1 L! ^" ]5 G1 W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m6 d0 t. j* Q; {0 K, D) n只是貪圖方便% ^$ N' R/ m5 L; R2 a2 E7 P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w# `5 E6 @' R! t/ t, b, B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P9 s# A" k' ~- i) r3 Y3 G, V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2 T7 Q' w5 x- r' n" s$ n1 Y& ?; P* u. @
當然這需要智慧
" z! T1 e% @3 ]9 i) w& d4 Z; o+ _. u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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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 M9 k- T* O. I" ?2 R2 n6 p4 G9 I' y& `; C  W! Z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5 K2 X2 }1 q2 X. X7 k2 S1 @& N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P1 \) W7 u; T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9 z1 s) Y, i3 h) v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4 W: H' y9 f* ^+ V" l# i+ G1 [
3 I; ?0 t& D7 A% v  s * A% E4 K, b$ F, F. }
$ F: q$ Q$ B/ {. V2 x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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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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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L+ {! ?" v. A. O# J8 E: K# N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6 X( M5 P& m% \: J  q( q9 W" m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 U& a! M. Z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X; \% |4 T0 b; ]' ?& m
8 {4 X" v# g6 B- {
尊重他人
  X% I8 }( q# }9 z
3 u( `: P$ H  ^  L9 o7 F互相尊重& I0 y; B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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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3 ^5 ?+ H& y9 k& o- @  r% ?, r/ P2 b, e  I* l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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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0:15: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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