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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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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5 h1 n+ G+ G% e3 i7 `  f. ?4 a$ T" c) Z! U: t6 H* l/ Q3 s& s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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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r' g6 G# Z3 b9 P6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h) n$ G  w8 x. k
7 q; {4 ~/ a* D4 j- Y1 t' G
" h) h, E9 i) O. G- f. B# Z! F' j; B& I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x. ?4 f% Y3 C5 d% @. @

: I# A$ I. x5 P! `6 ?. M
5 f5 l: |8 s* o. p  p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3 ~( M' e0 P( ^. N) W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2 i+ c8 q- D. ^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2 P7 U8 r( j5 A. U# g) c* Z( i
# r% O. k  m( y# E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 `5 l. Y9 E2 }) ~# o. c/ n9 B; n$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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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7 K: e: w4 W9 c0 D3 _, o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3 C( V1 N( I; ^! B1 U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6 E0 S7 m3 U, q: t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0 m7 F7 ?& ~4 w, ^/ D4 r7 v! B* ?! W" m: H

* [- Z8 g3 w' ?: q* s! M: d, W$ }7 `6 Q1 Z* I- o8 S+ B& G3 T

8 P5 H& e3 h+ J9 U% @+ H7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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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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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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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6 W0 {% _/ {; N8 H+ i/ A6 A( d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5 T4 z1 W) t- r! x" a

( `( W7 g$ p. y0 l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 O+ _6 ~1 H4 e7 n) X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T( f( ^- b, D* m; [; F% m( K; X若是
: |! v+ y$ V# a3 C, I* j3 ^" s"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J  a. A: S' d/ \, A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 [$ ?: r# K# D4 t' i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8 @+ C- ?: ?8 c* T# w7 ]& _8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 a+ T  C) J+ ]: u/ O- I6 T1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8 M% {0 q- R3 f' K$ G$ g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 l( q, M" D2 K1 k# ^可以改善的話
) i$ h: V! J1 R, ~" m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r# Q4 m/ L# E) R: F/ |只是貪圖方便
) `" s& u, c/ N- E6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9 ?0 i3 g* S; l6 ]( d5 n9 C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h5 U4 n- s( L$ g/ F/ N$ {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a1 @6 r3 o" p+ M9 K% V/ ^
& w1 D5 q& P: {+ k7 G% H2 k當然這需要智慧! d; x9 G) p' m9 z0 m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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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3 r( C# `0 z( q4 _( p( O3 d9 T1 m" w" h8 K# W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Q2 M# L2 e" X2 z3 y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5 E! O: O6 q0 b' [! ^" \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7 o+ J4 v" {0 d" G' l# i; o4 |9 z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1 }+ O" p/ y3 `2 I3 B
) R3 p, S' t* p7 N * g( b( t. m6 `& e' @0 z6 }7 P9 ]

) v& \7 Q% j- s( K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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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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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P% ]) a6 e7 {) j! W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G& H8 y$ i3 Z) g.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Y. w  I3 k( J8 H) U8 N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0 j3 Z; y& k. N7 Y

! @0 \1 ]* J8 e  }尊重他人3 M. E6 }: N& ^# ]
  d% n0 j+ P, L. u, M5 u" e
互相尊重
; s2 e( [! L! D' m
  @/ T/ }. t! y" j& k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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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u/ Z$ M2 O! C/ ~; \. @, R3 d  }
* x! q1 X, R$ D% ~# e5 y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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