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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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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 z- g8 e' Q/ \1 e. [/ R+ }8 ~: @
& J: V7 N6 i7 i$ v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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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 I0 \, E/ v+ ]5 ]( _& o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a* m' T# Z/ B/ C. c2 J+ U0 V

: w1 g# |; k' G% N- M' _: b. }5 Q+ i7 H+ `5 Q1 t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1 v1 A2 N' u' p( G6 B4 J6 O3 p4 T. @! s

7 d+ e- y& r/ ^/ M5 t0 E7 K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2 h% ?7 V  s$ j! l3 e, B, `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3 V) q" q3 Q5 Y% T* k1 d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 h1 I* ~) i0 m& d" K1 K8 i3 f) y  ?$ J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V( E1 w3 {* Y9 L$ T7 I

" t5 |1 p4 l' x" ]6 o8 [) J$ a7 G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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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T& s, M) O5 T) g6 R; C6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N( G  x6 g) R/ W" y8 i1 p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9 {  u7 K( d4 {- D9 p; x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E) T* x: W1 w' P# I8 f' u

; j- w4 e% K( b; K: t
6 N) s2 w% ]; R3 N1 b2 C
0 a, U$ L% j# ?' n* k5 G4 S4 H0 U7 h.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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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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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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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Z! x- r( A) ~9 T) J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3 k/ Y5 D/ ]. G: D8 H/ F& K
5 J% z$ x$ Z5 ]8 E8 c- s6 ]. V2 a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3 I' d9 x, k; ?0 \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T* U' H4 e. d6 z% Y& Z若是# X& z4 N) X) D  D0 O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8 `6 l9 o" y, b+ F' W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O1 e5 e. t: m. Z. M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3 V( o) A; q5 f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 x0 q) L' p9 g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i7 w( N- Y4 a0 L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7 U6 a: y4 p6 Y8 }可以改善的話
; E7 i3 D: B  v! C4 w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C. N! I6 }  ?% Y# y3 g! E
只是貪圖方便
+ _% G2 u6 o5 g* r/ q9 }. c" a% p8 D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o+ D7 ^/ W" ]6 G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B! R- d& R6 ?8 h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P8 N2 I& T& ^% y% o8 |
: z: ?; {: [/ o: [7 d當然這需要智慧% R& H7 f% A! ?" T3 D* V, l9 [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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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 w) l8 m0 s( Y% t# s: D  C" G1 ^; n4 o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0 t2 `% U' j) u" J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l) Z. M. ?) ~5 d2 ?0 R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_, U2 ^/ v/ K" z2 H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B4 \3 J$ y; G$ b; P

6 E8 [* y) y4 _: n2 A0 D % o* R3 ]3 r# c4 ]

/ v* D" {7 ^9 h& N( H& r* R1 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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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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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8 J% m2 c! V$ z( J0 z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t; P- _4 n: l, b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w2 m1 z; b2 [2 d" N' m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V& A: O9 _& q+ w" R+ \& ^* H; _# C8 d
尊重他人
, ^8 I+ p1 g9 V0 V) {2 @' b8 m, H9 }3 y5 j# L) K0 j; r1 J
互相尊重8 I7 e5 T" ]8 \3 d8 A6 W" x
4 @! Z1 _; o9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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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h2 t+ `' }& }' ?

. [( i3 _3 C& E0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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