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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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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4 s2 C' O1 f( E: \+ u; B- `  m" x4 k6 v* x5 q# n- H1 x+ h0 j* w( T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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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a. J* n% g# z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1 Z6 n, [+ b8 k6 J. M" u

" f5 N7 p7 I( U6 Y# T0 P- O6 }5 ]
+ K; V+ O/ O" c5 `# a4 i" d' o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h) p( M2 {3 {/ P6 E1 Y) l
1 |) x5 X4 m( Y' O

# t! E! v8 z# U*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B5 |7 H. {. I3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0 g! H& i) `+ i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4 h3 t8 [4 N& J! R
, V" M9 D- ]1 J: F( H: O9 k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0 f+ j! `; \7 p2 z

6 P" ?% y/ U* S$ o, P$ ?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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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a. x  N% m; C, r) q: w8 e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l& m$ E- Q( d2 S;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6 l3 Z, v. k8 Q- F6 v* L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0 F  w. X; m5 ]. |6 G- n% v4 D( M' P! o* x: P! C1 n" w. I; i

1 e* u# q* U& p1 o/ P0 X; z  x, Z) n+ M0 r4 X8 I. h: e4 Q
& L, L$ V$ Q# d3 U" g9 t8 s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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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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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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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1 s" N+ x# b5 B+ x. z6 R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 H) L' h3 z# n5 O& w- B4 U0 ]1 U. f7 x# n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b: }7 i& ?8 s3 ^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 D$ J1 e. o' x' N若是* X: C( K: {# c  g* T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l% Z0 }2 \6 n8 X. U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 s$ d: m; N  a9 u+ W: U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 E, @- R5 r; \" i, F, i3 b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c4 k( ^8 s7 v. {! {7 Z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m" e: C6 ^( I4 p( i# a, w* s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R/ e# B- J9 e可以改善的話
# p, q( q: c( h1 S  k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Q7 r( x) s( C, V! c2 y; F2 ]! _* x
只是貪圖方便! k8 T) ^" R+ a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m, X9 k% V1 g$ q4 x* W: {* W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W5 I) l. T$ K: g$ v2 D) C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1 s2 J) t# Z$ e% l7 ^+ G- x* B5 h! I6 r* `# ~7 q$ ^
當然這需要智慧4 g, j! h4 H- j, m$ J8 ~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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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8 V$ j8 F/ s0 w$ ~' K$ b- s
( ?: O& ]& V# {# c* F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v3 v4 H- h! x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3 Z1 t) Q  L2 J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I( z! t. v* _# K* |! N8 f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z; V* `9 V' N1 T7 W6 G: S, ?: Y
9 Y4 p0 z3 _- G  {( l. F8 S, o ( q( P& B* u$ O* p3 q
0 T+ B0 G8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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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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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3 {. w* w) `. O: w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9 q6 z4 {" N; y. h: h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z8 i  p4 m" ^. E% ^$ K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8 c; ~' T+ Y0 r# F  e
- Y" I* F! H; |/ I, A. z3 W/ b
尊重他人
' ~2 n( G% J/ b  R
& q% D- B4 `- |* S互相尊重
& U  \0 x8 _9 T2 i# H' ?% z/ ]* c! z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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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5 [/ [  V2 H  z, h8 N
2 ?- w. S6 n( i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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