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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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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0 G0 Y6 E  H4 j/ u6 X9 }& Q, \6 W( ]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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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o' ], n8 q0 s/ h, I)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 a" ^; U* T" N
1 |5 v8 M+ o; Y+ D! q1 u1 q: R( q. s$ E! \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 [9 c4 ^! ?3 W" c" l$ `/ |# ], }. \  h$ b( Q. v) T
4 V# X$ f4 j. m1 j0 K# t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 Q& a! Z, E8 @3 z: ?& j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8 g8 [9 m' M3 X4 W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t! u* W5 H) {) R$ C1 G

" q2 M$ ?' P- d2 t7 B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Q( Q; H* ~8 ~' ~8 X7 A

8 T5 p2 I  R5 Y! G9 s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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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 {7 c2 Q% ?3 o. w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 b& g4 Y9 i  s- {* z7 r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5 u, z1 s  e3 Z; J' g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 o4 e6 h/ q& `8 ?. @
0 a, v- m8 W( F+ \0 m0 g/ v3 B& N1 Q' y: @9 f+ Q% O

4 M3 ?, z2 k7 F8 o  R& r8 i  w  [" F3 J' B* C4 w3 {/ Q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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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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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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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T0 q! c+ {9 B1 w) ^/ O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d+ w0 o2 G6 K* K9 @
8 ~! K+ Z; S7 q' s) ?6 j( D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0 `* }6 g, t0 e1 a3 G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O1 |( [3 ~. `& s( i: @
若是" _/ j- ]+ E5 f5 G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v% M7 N) v5 L7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j; L: {/ @5 c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7 }+ D( t* U% s/ a' p4 ^2 q0 D0 m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 z; W+ U. V2 F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F4 K+ U6 f: M5 v+ _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D4 q5 T" U+ D) L( s4 Q
可以改善的話
1 J; Q$ o: A4 ~5 Y) c' Z6 }, T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b4 _4 r) P. v; y6 ~只是貪圖方便6 V& P& Y# f7 n% R  z" N2 m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5 D1 Y. ?7 k) Q8 a% ]7 T$ \4 |( w, D9 j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 g) @- L: @* ^) r+ f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9 ]( g# S/ Y5 {2 M/ s" `" |
3 _( q' C9 t) T0 |$ E2 ?5 P當然這需要智慧
$ t! g1 x+ m; x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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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6 g/ `8 T, o( v" x4 H2 B

( Y& Z* O6 [  B8 C3 V/ C, _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0 _/ r$ ~$ E. y3 x0 ^; Z. P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H9 E3 q5 [  _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3 P" i( S' [. ]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F& [3 L0 Y6 Y& o, ]8 r* P6 n) L
2 y* Y- Y; e* v  _7 L3 T
# o' h$ B$ d" h- E
3 i- H& S3 @) R, r4 m8 u!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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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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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0 I( J; c+ J6 r% S. d* z1 v6 e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O6 v, X4 G$ M, ?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5 P* V6 E' y5 _% ?# j5 @+ g- g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 \  H% C+ f5 u8 r  {0 z- G4 p- `; N
* X- h$ r0 T6 e, q6 z; x- O* Y尊重他人
# ?  z1 F1 c; x3 N+ v
  b4 @) ], d) E5 W互相尊重, D& e/ @$ B3 ]7 R5 W# }6 Y5 a
! m4 g# D# Z! M% ^3 r;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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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7 x) j/ H( O' P5 j
- B/ Z* M1 H4 n3 i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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