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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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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4-2-3 23:25:5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6 V+ I. P8 D/ Y: V* E( f# e: Y. M8 y6 ^* i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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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2-4 00:21:32 |只看該作者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Z$ w' U+ g. [6 }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F1 G2 Y4 Q1 k; w$ @8 T

8 K3 L6 Z1 n- s, @
9 w. q/ T- O+ L! ]1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8 R3 d8 r6 k; @1 g3 n
5 O% z" C: Y' I$ |2 O. L  I! `
4 P4 A! v6 ~+ G7 c% j4 N  O. |& L" y+ R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B0 ~! {$ s) |/ Z! M; ^: K: O- w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 ?0 e$ R# C1 R( E- n  @& s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z4 x. O2 x7 |8 {
4 Z6 d1 K( m& p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k2 z9 {7 w' ~1 p4 f1 E: Q; e# U

# u. t& @: g4 O" D# U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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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2:22:22 |只看該作者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x! j, c& x' l- C) ~- d& f  E" p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9 x% M! ]! t, h+ Q7 @1 L. T' W' Q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 h0 D, E" w; T7 S* X: N6 N$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9 t' Y$ K* h4 A# l# N* O) I1 k$ b' p

1 w" i, W4 ?% a/ {8 F$ i# F8 H$ S' R# Q5 f# E- K
& G5 g4 r& w/ b5 {: t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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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09:06:20 |只看該作者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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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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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3:32:05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 y' x- _$ Q9 z; n  q3 c  w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0 i- Y* {5 P8 E/ k
4 s3 C& H; U6 N& h( [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9 F: B4 v: T6 c3 v: Q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9 S% Q9 K2 M7 W& ]. S* {" I" c若是
* K% P  J: A. T6 k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 [$ s6 e$ U) R% }7 Z9 c- K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6 h0 v! j7 y: ~& ]$ y. q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7 k* |7 p& q! X: s2 d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p8 {3 w  P7 k* G! u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 X3 _6 r& q8 X4 ]" A4 X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X( e% w% G3 R( ~7 T6 C
可以改善的話
$ n9 |: q+ c. X: N& j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 C* B& ]: ~5 x9 U' W只是貪圖方便( P2 y  N0 G8 m4 d; f- @* E6 b0 q9 {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 R0 F# Z! l1 Z: [7 r3 F7 i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Y& d% E2 f2 _" v" i* R- D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 c' f! K) _/ ?5 ?; l0 [, @, p
當然這需要智慧% X( U4 e/ A2 c: x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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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17:29: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 n& R+ h' h3 N9 l* }1 P

" B6 z" k3 F$ F) V! n  Z,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o4 q" b& F3 E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3 p/ B& g* F6 J1 D) `; c! B; w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G' U# i/ t" N.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 Z! G. ^! s3 n4 v5 U" \# l, _
' R# Z+ b8 e4 b# J! e% M" T
) \3 g" N$ a* I# U$ o# Y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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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4 20:38:52 |只看該作者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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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 A6 P- T% Z& J& |& r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3 K1 A6 l! s5 \+ I# C+ d0 G! w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3 `( H0 p" w4 E/ G0 M# E- A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9 T/ ^! [$ j5 n- D# M( F  i
9 ~: _, }& c7 S5 [3 f) u
尊重他人
* x& b/ `" N% Z$ n  }
0 ^1 o: ]" L: o. o6 o互相尊重& D+ G# A: g5 a! q. X6 A% R8 m( @8 p" I
& s- z3 @4 u- o0 P+ p- y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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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 }, D/ u. F) K0 s
  f* M( m# K4 |/ U8 u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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