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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委員會的 "連任" 限制,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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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9-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
$ B- O% `# a0 H! C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9 H; c! U2 |2 n# J

" M2 Z0 ?7 S- @7 F& g: z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0 R. h$ q, H6 _9 R- G* b6 `6 ?4 D4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I' [' [$ e/ z5 w+ N; _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 `1 t7 U+ }" D9 n! f* m3 e! n9 }' ?
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7 O! V6 d+ ~4 R7 S9 {/ p8 K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q- S8 C3 i, v* o: f0 s/ g9 b0 t3 x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2 ]& e# ?+ R8 H) v2 f( G$ {
& h' q) t! V4 _  U6 ^) D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l* [" e  x  v9 Y% _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1 |  A* r+ \8 o6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 w2 ~1 J5 n. c
; ~  x" e1 \2 b5 f5 }; v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9 Q& Y- g+ R2 y, j: x
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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