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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102. 5. 27 07:35 摩斯漢堡門口帥氣停法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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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5-27 10:00:2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有人知道他是誰嗎?
哪個社區哪一戶?
幫忙指認吧!
這種人不用給他面子!
這種人真是@#$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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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20:46:18 |只看該作者
有人跟車主婉轉的建議不要把機車停在那裡嗎?(機車踏板上放了書包,感覺是載小孩下課的家長為圖方便…)

拍照po上愛北大,也許造成日後更多衝突呢?

可以請機車車主替行人著想,把車停到停車格,語氣委婉的說,對方應該都能接受吧?

如果是住北大以外的人違規,他們也不知道自己被po上愛北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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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 + 1 同意!語氣委婉的說,對方應該能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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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2:03:22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3-5-27 12:01
可是看那個花圃角到建築間, 大約有四塊地磚寬
機車就佔掉了兩塊地磚的寬度了


對啊!建商的花圃也影響到行人權利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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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2:01:43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3-5-27 11:47
照片內所舉的那個地方(各社區退縮空間),鄰近社區也經常在私有地封街擺攤辦活動,都聲稱合法,當然 ...

可是看那個花圃角到建築間, 大約有四塊地磚寬
機車就佔掉了兩塊地磚的寬度了

如果路人要直線行走, 就會少掉一半的通行寬度

至於封街擺攤辦活動, 算不算違規喔... 我是認為違規是必然的啦
只是, 這檔事, 警察管不管? 社會願不願意容忍?

很多比較傳統生活的地方, 為了紅白事把省道封掉一半辦活動也是有的

沒辦法囉, 一個人違規算違規, 一堆人違規算民俗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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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2:01:06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3-5-27 10:28
很多騎樓也都是私有地
甚至有些作為公眾通行用途的巷弄, 也都還是私有地, 並未徵收
可是車子誰敢停停看, 就 ...


規定就是如此請卓參:

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公發布)
  1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
(一)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
      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點五公尺者
      ,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八公
      尺以上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
      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
      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4  
四、機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
    有序。
  5  
五、機車停放於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
    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6  
六、機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7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人
    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8   
八、前點機車停放線設置圖如附表。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 ... &Fcode=C02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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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1:47:08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3-5-27 11:37
被打槍喔 ... 那就沒辦法了

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樓主照片內的那個地方, 不論稱為廣場、騎樓、走廊, 或是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都會被歸類為人行道, 也就是道路的一種



照片內所舉的那個地方(各社區退縮空間),鄰近社區也經常在私有地封街擺攤辦活動,都聲稱合法,當然也未見警方取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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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1:37:1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3-5-27 11:38 編輯
黑白郎君 發表於 2013-5-27 10:55
其實以前檢舉過類似案件, 但被警察以私有地無法舉發打槍.


被打槍喔 ... 那就沒辦法了

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以下略)

樓主照片內的那個地方, 不論稱為廣場、騎樓、走廊, 或是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
都會被歸類為人行道, 也就是道路的一種

不知道大大被打槍的那回是否也是這類型的通道 ?

中華民國政府可沒有賦予警察釋法的權力喔 ...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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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1:22:39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不想辦法制止, 這種現象以後會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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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0:55:52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3-5-27 10:28
很多騎樓也都是私有地
甚至有些作為公眾通行用途的巷弄, 也都還是私有地, 並未徵收
可是車子誰敢停停看, 就 ...

其實以前檢舉過類似案件, 但被警察以私有地無法舉發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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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10:45:46 |只看該作者
直接將照片交給警察,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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