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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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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19:58:2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11月27日下午2點有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有圖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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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23:14:2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2-12-11 23:28 編輯
nyoma 發表於 2012-12-11 22:32
其實這就不是道路,是周邊社區管轄的通道,而要開放所謂商務活動前,我想提出的是通過的車輛可能要先付費 ...


松竹梅街本來就不是道路,因為沒有門牌(松街x巷x號),警察若對違規車輛開單取締連違規地點都無法確定,至於建商原始設計傾向專供行人使用,申請建照時就應明確界定,屬私有卻界定為開放公共空間,且在合理使用狀況下,所有權人是否得限制使用方式,建議依政府相關規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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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22:32:31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2-11 22:13
依照片所示街上半個人也沒有,應該不是在假日施工或進貨,台灣最先進的台北市最早發展之西門町行人徒步區 ...

其實這就不是道路,是周邊社區管轄的通道,而要開放所謂商務活動前,我想提出的是通過的車輛可能要先付費給周邊社區,不然壓壞了路面誰修補?行人可不想走在坑坑洞洞的行人道上。我自己是相關社區的住戶,我會努力推自己社區一樓如因裝修或其它需求,都不得開上去,違反的要從裝修的押金中扣除,或許這樣可以減少您方便我負擔的人受益。
如果住民不配合愛惜,真是白費各個社區空出來空間的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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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22:13:25 |只看該作者
anes855 發表於 2012-12-11 08:59
現在連松街也淪陷了!

12/10 大學哈佛後方的 華鳳De店裝潢的廠商,也把汽車開上松街,一次就來兩輛。


依照片所示街上半個人也沒有,應該不是在假日施工或進貨,台灣最先進的台北市最早發展之西門町行人徒步區(武昌街、漢中街、昆明街)一帶,地圖上叫得出路名亦有編釘門牌號碼的市區道路,需要管制車輛進出亦明定時段(禁止車輛進入),該時段完全屬於行人發揮的空間,

建議人車分流(段)共創松竹梅商圈與住民樂活空間並存之身命共同體,一昧禁止工商活動長遠未必對地方發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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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59:44 |只看該作者
現在連松街也淪陷了!

12/10 大學哈佛後方的 華鳳De店裝潢的廠商,也把汽車開上松街,一次就來兩輛。


台灣的政府就是這樣,不出人命都不管;等到出了人命,又說東說西的,就是完全不提平日為什麼不認真立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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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了解,我們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我們才會採取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會有希望。 —珍·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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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10:21:5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6 11:16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2-12-6 00:23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正是如此, 不過, 就如同這封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抬頭標題要針對[某一特定地址位置]做法規說明一樣, 簡單的說, 我們這邊的警察局就是在等這樣的公文寫清楚背書, 說這個某一事件要歸誰來做..... 警察說法令有模糊空間所以不便開單, 我們能說什麼呢? 也只有像這封公文一樣, 要有一位看不下去的人, 出面且要契而不捨的一直去要求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 出面來依據現場狀況做判定且講清楚誰要來開單, 再出具一份公文背書 ...... Orz...

再者, 細看這封可能是法制室出的公文, 指的申訴標的是 [無照設置的鐵石質圓墩]....這是固定物, 沒有申請雜項執照, 且被判定為妨礙通道通行, 但最妙的是最後一句, 告訴來文者說...這排除人行通道上的廢棄物是歸警察管沒錯, 也可以去找工務局依據建築法來開單...

要等工務局來喔.....看看以前我們處理[非法夜市事件]公文來來去去了半年, 繞了好幾個oo局才成功, 就知道這要很有耐心.....

再仔細看公文內容的真意, 這個無照鐵石質圓墩, 是固定物, 是固定物就要申請雜項執照才算合法, ok....那如果是可輕易移動的物品不用申請執照....那....工務局可能會說, oh....這個不歸我管, 去找別單位才對...., 然後別的單位又會說, oh..這個沒有放在主要通道上, 要說它妨礙通行有些爭議, 還是去找另一個單位比較好....所以, 這個推過來, 那個推過去....就變成 ? 不管的現狀了, 對吧! 所以一定要有一位不怕麻煩的把該負責的單位逼出來才行~~

公文的哲學...就是這樣的, 前面都告訴你, 你說的很有道理, 法規就是這樣定的, 沒錯! 然後後面會告訴你, 這是某單位業管的事....然後你去找那個某單位, 它會告訴你一樣的話~~ 最後等再上一階的官來指導, 才會有某個單位出面接下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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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 1 水啦!
洪阿民 + 3 最後一段真是精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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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00:23:19 |只看該作者
麥克 發表於 2012-12-5 15:01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 ...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
北市法一字第902051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信義路一段十三之一號前之無遮簷人行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規範之道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警交字第九○二六五六九八○○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並不限於公有道路,私有道路亦屬之,重點在於是否供公眾通行之用故系爭無遮簷人行道自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人行道,而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另依據同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於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以罰鍰,且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時,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之。至於處罰機關依據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則為警察機關。職是之故,倘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且該當該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自應由警察機關執行裁處。至於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是否應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則屬另一問題,對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處權責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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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21:32:58 |只看該作者
洪阿民 發表於 2012-12-5 16:33
記得之前有人PO,像竹街等地的「騎樓」在產權上屬「陽台」,所以沒有違規 ....

呵呵~~所以要請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才是正確的解決方法,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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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 發表於 2012-12-5 15:01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 ...
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記得之前有人PO,像竹街等地的「騎樓」在產權上屬「陽台」,所以沒有違規 ....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同樣地,記得有人說,連7-11都帶頭這麼做,應該沒有問題 ...

(如果有記錯,那...就是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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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5:01:5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5 15:14 編輯
紙飯碗 發表於 2012-12-5 12:35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商都需負責, 管委會應依規罰扣其保證金, 以做為警惕.

騎樓不能設置固定物供營業用, 此為法定的規範, 沒有爭議, 也非是那位個人的標準喔...前面有站友貼出法規說明, 內容已有明確的定義, 大家守法便是.


其實這一篇的主旨是針對機動車輛任意駛入社區開放空間, 對行人造成影響的不當行為做出批判, 而一般常見的便利店或糕點茶飲店於店外擺放桌椅問題, 個人依據法規內容來看, 一樣是屬於不合規定的行為, 如果您質疑超商店外擺放桌椅的適法性, 建議您可以打 1999或向地方民代反應, 找地方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會勘, 依據該堆置物品是否為固定物, 是否有明確妨礙通行的事證 (可丈量通道寬度), 是否為供營業使用等項目, 來對商家進行現場勸導或開單處罰.

物體擺放的定義其實也很有意思, 例如 : 松竹梅區設置的公共藝術品與石椅, 這當然是固定物, 但這些物品為社區所授權設置的公物, 有法源依據, 且不妨礙行人通行, 更非營利使用, 自然也無開罰單的問題, 但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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