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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5 15:14 編輯
紙飯碗 發表於 2012-12-5 12:35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商都需負責, 管委會應依規罰扣其保證金, 以做為警惕.
騎樓不能設置固定物供營業用, 此為法定的規範, 沒有爭議, 也非是那位個人的標準喔...前面有站友貼出法規說明, 內容已有明確的定義, 大家守法便是.
其實這一篇的主旨是針對機動車輛任意駛入社區開放空間, 對行人造成影響的不當行為做出批判, 而一般常見的便利店或糕點茶飲店於店外擺放桌椅問題, 個人依據法規內容來看, 一樣是屬於不合規定的行為, 如果您質疑超商店外擺放桌椅的適法性, 建議您可以打 1999或向地方民代反應, 找地方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會勘, 依據該堆置物品是否為固定物, 是否有明確妨礙通行的事證 (可丈量通道寬度), 是否為供營業使用等項目, 來對商家進行現場勸導或開單處罰.
物體擺放的定義其實也很有意思, 例如 : 松竹梅區設置的公共藝術品與石椅, 這當然是固定物, 但這些物品為社區所授權設置的公物, 有法源依據, 且不妨礙行人通行, 更非營利使用, 自然也無開罰單的問題, 但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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