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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鑑定荒謬」車撞違規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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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3 00:37:06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2-9-13 00:38 編輯 6 R# j: T( y* X4 W0 d
- ?- ?/ b! F; C3 y' D
【黃哲民╱新北報導】女子江秀琴去年為撿一張被風吹到分隔島的發票,貿然從路邊穿越車道,被男子邱國輝開小貨車撞成腦震盪與骨折,檢方採納鑑定結果,認定邱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起訴邱男過失傷害罪嫌。但板橋地院昨痛批鑑定委員僅憑片面指述就做判斷,結論荒謬草率,並指江女違規在先,判邱男無罪。
5 N+ O# ]6 _5 v3 i  u0 p, J- H' b

& A& t. Q; ?) R! i& ~& H抗辯來不及閃避
$ o8 C0 B' e# n3 I6 J判決指出,去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江秀琴在中和區中山路三段前最內側車道,被邱男撞傷。邱抗辯當時視線被右側一輛貨車遮擋,來不及閃避。新北市政府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依邱男供稱車速約三十公里到四十公里,認定邱男「在撞擊點之前約二十公尺就可發現江女」,檢方據此起訴。
* [; ?2 l# S  ]/ G但法官指鑑定報告沒考量現場是帶有弧度的三線車道,路寬約九公尺,從路邊走進最內側車道約需九秒,「這一秒沒車,不代表下一秒沒有」,鑑定委員卻草率認定僅邱男一輛車,鑑定委員會主委李懷忠作證,竟表示:「如果會發生車禍,應該表示另兩車道沒車子。」 ( D3 _9 }; s& s, M: J
/ W& q9 U1 R5 h, B) l6 j4 l( K
「法官斷章取義」
* [. O- z: V8 M1 |; v6 D法官痛批鑑定結論邏輯荒謬且漏洞百出,毫無參考價值。法官並指現行交通法規形同要求汽機車駕駛人眼觀四面、耳聽八方,但人的注意能力有極限,江女貿然穿越車道屬自我危害,且邱男未違規,不排除他視線被其他車輛遮擋,看到江女時只剩約零點四八秒反應時間,判邱男無罪。新北市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委李懷忠昨說,不知法官為何斷章取義、誤解鑑定結論與他的證詞,這樣並不合理。 # E8 Z$ G" E, f4 ~  U0 b
6 S: b. x" x5 ?8 E' D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e/20120911/345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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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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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4 00:30:50 |只看該作者
為了撿一張發票跑到內側車道,這樣的人.....,倒楣的是駕駛吧!
7 j: v2 Z9 N& \3 s3 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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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3 18:00:23 |只看該作者
現在這麼多的行人是低頭族,再加上騎單車帶耳機聽音樂,外加一些很隨性就穿越馬路的行人......唷!看來還是搭乘大眾運輸是最好的選擇風險也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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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3 11:11:20 |只看該作者
現在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情形啊?!現在在路上常見不守法的行人及車輛,所以,自己要守法小心之外還得自情多福囉!
保持愉快心情,持續運動!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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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3 08:51:2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9-13 10:52 編輯 ; Y! c8 f9 |# A. O( V

9 T  W# s: ^. z' K- \0 }這篇可以和連結的那篇對照. k  {) N' u+ T7 x0 m. d3 C# j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9872( }1 _& I' m6 p) Z' E$ H% k4 v2 W

1 b$ G, t/ ^" c+ P5 e, N同樣是"未注意車前狀況"vs"路權"
# ~5 @' L/ f6 Y法官的判決不同
5 t* ?! I* H' K5 S" F7 I7 q8 e7 V# P5 @, A& n- R
"但人的注意能力有極限">這次判決的法官認為駕駛人不構成<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中的"能注意"
# j/ C1 m- N3 W* v1 r# s% t) ~& n  ~
結論>有路權還是要注意道路狀況- R  R5 L( N' k

4 [/ L5 N+ m7 T. T3 U3 K& o. N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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