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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鼓勵犯罪?偷車歸還不算竊盜 民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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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5:28: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TVBS – 2012年9月7日 下午12:03.. .
# ^: P2 N! D0 P5 u) x" q+ f& M& ?" U9 G- ~' D" R
# x+ @  F; S; ^7 I9 k9 r5 J
0 w- D+ C" j. z  c+ q6 M  b3 g" t
基隆一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直到6月,被害車主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遭人偷騎;事後嫌犯遭警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使用機車後有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獲不起訴處分,但這樣的結果,讓民眾聽了覺得很荒謬,認為這是在鼓勵犯罪嗎? 騎機車出門,代步好方便,但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卻是趁半夜,偷騎鄰居騎機車逛大街,再停回原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6月莊姓女車主接到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被人偷騎走。
: `: H7 C7 G1 f# q$ |9 e1 N' n! u! V% k6 e$ A
事後警方依竊盜罪將他函送法辦,但檢察官竟判不起訴,引起民眾譁然,但也有人覺得不用太計較。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 _7 B  j' y8 y, h3 Y
+ _( m: Q1 N# o* W: ^但類似案件還不只這一樁,今年5月,基隆也有一名竊賊,偷騎前雇主機車,到郵局盜領2萬元現金,原以為把機車物歸原主,就沒人發現,但還是被路口監視器拍到,形跡敗露。
' A# X  K7 `9 m* ?5 Q3 X( [  K
/ r/ a" b/ ~- A不過2起偷騎車事件,檢察官一致認定,嫌犯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沒有刑責問題,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1 i5 {( }' A- m% S. x" }3 a; o  M; e
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i2 i, O8 J: `2 A0 l
7 H* L0 O3 N! @, X
檢方依法裁定,但是有違社會觀感,「不告而取謂之偷」的原則被推翻,讓民眾難以認同這樣的「竊盜」標準。
; f5 M4 Q" Y,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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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10:49:13 |只看該作者
假如這位檢察官自己的車子被開走   事後人家再開回來還他
& C- Y( E# L( @1 X  _他是否一樣比照辦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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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9:52:58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2-9-12 01:17 * W- l, B- W( H+ H6 s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最明不恰當
  j$ c6 E  V1 }9 I$ L1 h
5 ]( n3 z6 k( |1 H9 q6 l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m9 F) V2 {) H1 n" B罰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
! u# d) ?3 }. T( M0 T' A4 P2 A應該會撤銷! P  Z3 p2 M9 i- f4 L  T: f; j! W( Q
"民事"的損害
' Z5 R% E! ^, b2 d; K  a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5 J1 f* Y6 m2 j1 `! Y: _5 E(比較麻煩而已)- o8 Z- p/ t( `# R: q: e4 S+ {
有問題的還是刑事部份5 \4 Y& I% x; p* [2 r
這種狀況不成立犯罪- M  B/ U0 ?3 x: d/ a$ ^: l* l
以後隨便"借用"他人車輛的情形或許會增加
0 W: i4 @3 N- Q3 b8 ]: u$ ?
( X4 V6 }9 _0 u8 r, ^! ~2 d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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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1:17: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2-9-12 10:47 編輯
6 a( e- T; j" s' r! h" O) V
yljimmy 發表於 2012-9-10 15:10
; t, F6 K$ b& ]* {* S8 }' q5 j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 @" ]: o" V, A+ @7 N7 @! M7 E$ u1 j( L  A* d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 j, Y( d/ c8 A& d  A7 P9 K4 k

4 S3 T' y& C3 ^* z; g1 I5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不恰當8 t' Y% k* X$ }6 K0 i" Z
4 B0 r5 j* ~* m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k+ E+ [9 q  x+ E5 U所以也輪不到法官判決' C1 K( A. M9 X% o4 l& u
說穿了  警察作白工   車主要自認倒楣(油費  車子耗損  罰單...等均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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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13:08:52 |只看該作者
檢察官以<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 n( H1 {$ ^& v; f8 _
認為不該當刑法320-1構成要件% L* p7 z6 A2 {/ V% d7 f& a
故不成罪" S4 S7 C1 k+ V, n0 a5 `6 y5 d

, h' @& D) e& ^0 Y+ v雖然檢察官的處分與教科書上寫的相同6 D  f& [+ u" i, T& d4 M, |7 C
且檢察官的學識應該較遊民為優
( [5 o& x% X& r" c( z( O不過. ~  U: ?/ L" g7 U' G
遊民認為這個處分尚有不妥之處
  i7 R+ ]+ c+ _
7 F% G2 Z: X1 _8 [1.
" Z8 ~  ~* v. l2 H/ l) Z' Q+ T最高法院判例中揭示"以外在行為推斷內心意思"之原則
& U# S& k) v8 f9 G檢察官以機車"使用完都有歸還"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 n) H/ [  w1 j0 z乍看來雖然與判例意旨相符1 P' b& Q1 c& p" G# n2 D9 O7 n( d
但如同前面某鄰居所說
8 e9 ~' {) D4 B+ W( _( h  X機車耗油似未歸還, D7 ]2 m5 d1 c% ?9 L- X% R8 E
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未見交待8 B: c. r0 `- Z: u; v' h
檢察官的推斷尚未臻圓融* \- j& a2 [2 p

- Y% o% P) Z# @( O$ Z9 E1 a2.* m8 o# j$ O% {- E
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條中) c' `, R1 ]3 @; E  `
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用語
; s: W4 v5 d' G+ j0 T基隆地檢處的見解
( N6 V, l" E5 w若僅造福一方尚無傷大雅
* T8 B1 o9 T9 i# K( }若形成共識/ }# L+ M7 e& A2 J# Q* n, K
則將來"挪用公款"或"詐欺得利"......等
7 p2 V! X0 ~( Z. v) @. z只要在被發現前將贓款返還' J5 j# M% b/ `- p. W
豈非均不成罪
" {2 n# ~4 M$ s7 D; c4 M7 H' a( N  P4 U
  _) m; L5 q2 {( i- {3.
, \+ t6 e# B( O法律既係社會行為規範之一  L" y9 F+ Y  W
應不能與社會多數人價值觀相違背
5 o( O, f  _. i$ G0 _+ x  s當"不告而取謂之竊"還是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觀時) {: o+ l2 G( [$ H9 g' ?
這個處分並不妥當5 M( _; Q; O. y
* A& j* G8 m4 v3 ^* y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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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02:19:05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正是典型的"使用竊盜",各位只要參考刑法第320條,或是google一下 "使用竊盜"就知道怎麼回事。
/ `& |1 O% d: b1 H% R* R  h, _) I7 b3 Q
第 320 條         . {% D2 W! Y. |9 O) X+ F3 s
2 r" f7 S1 ~' F9 J& Q/ L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7 S4 S2 |9 X#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 _0 @5 d. m: M" \3 i-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3 n7 T5 a2 `  y) a7 l- A; b& I& Q" z
處斷。
0 _' m6 j7 ~" Q( q0 X; z# ~+ Z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u/ a! X- }; t/ d8 `5 N0 C7 Z4 L# k1 e& _3 }! q
刑法第320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白話來說,就是一開始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構成竊盜罪,借用並歸還並不是要佔為己有,但是既然警察已經移送,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所以最後這類案件,通常要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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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10: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9-10 15:12 編輯
8 s% |( A6 h1 f8 t4 `
' i7 `' E: L+ S& c5 k- v) w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i1 c, D1 c5 h, J" F( |% u
/ l, @1 T7 q  G, C& X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4 n+ T( I5 w% g4 P
畢竟至少也算不當得利, 是一種侵權行為. 應該要返還所受利益吧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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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00:30 |只看該作者
若是趁你出門旅行,闖空門到你家住幾天
+ Z! k1 t- q( t- F. z頂多弄亂,沒帶走東西(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s) O: I/ t  g* c- g2 G3 }5 u  m
這樣就算抓到是不是也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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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3:26:54 |只看該作者
台灣亂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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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1:03:42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這位偉大的檢察官是哪位?!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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