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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鼓勵犯罪?偷車歸還不算竊盜 民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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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5:28: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TVBS – 2012年9月7日 下午12:03.. .
3 _/ l9 t' G5 s5 u
. C1 l. L( b# `! J9 p: }: P% t& m% b3 D, d! h
  y# a6 B2 f# W, X! P+ V3 v; Z% p; @
基隆一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直到6月,被害車主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遭人偷騎;事後嫌犯遭警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使用機車後有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獲不起訴處分,但這樣的結果,讓民眾聽了覺得很荒謬,認為這是在鼓勵犯罪嗎? 騎機車出門,代步好方便,但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卻是趁半夜,偷騎鄰居騎機車逛大街,再停回原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6月莊姓女車主接到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被人偷騎走。; G* T, i) C2 A4 T5 B* b

" ^) r  c$ c3 t7 m5 D" q7 ^  x( G事後警方依竊盜罪將他函送法辦,但檢察官竟判不起訴,引起民眾譁然,但也有人覺得不用太計較。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 M6 b( E! m0 h
% u. S, c& d5 N但類似案件還不只這一樁,今年5月,基隆也有一名竊賊,偷騎前雇主機車,到郵局盜領2萬元現金,原以為把機車物歸原主,就沒人發現,但還是被路口監視器拍到,形跡敗露。7 U) D4 J! L5 t8 D+ N
. o+ C; N4 H1 v
不過2起偷騎車事件,檢察官一致認定,嫌犯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沒有刑責問題,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 J* R3 J( u0 K' V5 @8 G* ?# b+ B6 C- {4 |5 j6 ^) ~/ s
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R0 H& U1 J# X1 F( T

6 X/ h' V1 J( v& j. _' b$ O檢方依法裁定,但是有違社會觀感,「不告而取謂之偷」的原則被推翻,讓民眾難以認同這樣的「竊盜」標準。
# j! P8 \: D% |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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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10:49:13 |只看該作者
假如這位檢察官自己的車子被開走   事後人家再開回來還他
0 Z) D1 D6 _# e" u2 S- b他是否一樣比照辦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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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9:52:58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2-9-12 01:17 2 P, v4 c' B& u& ?6 n2 g9 k- z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最明不恰當/ ^- q" L# {$ r( T; c0 B
9 b$ q' F' ?) Z6 s# b0 x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2 t+ v6 \8 {. R' l& [
罰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 |" o- B) |+ T1 e4 G! i* i
應該會撤銷  x9 r) r2 g2 y1 r
"民事"的損害
, l' `$ q: O7 d7 S8 T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5 e" |# v7 G& z" K8 b( R(比較麻煩而已)
) O7 a; @( ~; G1 v  Z: q有問題的還是刑事部份
. o1 P, L/ ?2 D# P! Y- J這種狀況不成立犯罪
  g( F5 v8 i+ P+ ~1 z2 s6 Q/ Z以後隨便"借用"他人車輛的情形或許會增加  N9 ?! T4 [1 ^0 t4 A7 c: A6 z
& }3 W, O$ R$ g9 x( ?1 G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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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1:17: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2-9-12 10:47 編輯 : p) q" Z3 k/ [
yljimmy 發表於 2012-9-10 15:10
+ |; H5 o# W; ?, h! i% M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Z  x0 J3 X( I* G# Y3 L" `

% {+ ^& F' d- U! H) ]) K& w&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4 e1 H1 U6 z$ C1 N# E% y$ I! J* E+ C# G/ \3 Y4 C  a; {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不恰當
4 W6 c# x+ H4 o9 C  |5 A1 z, W( T3 c& e) {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i8 t. h: g4 S7 v所以也輪不到法官判決
" {* p. ]8 K; G* T. m1 p$ e+ P2 m4 p說穿了  警察作白工   車主要自認倒楣(油費  車子耗損  罰單...等均自行吸收)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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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13:08:52 |只看該作者
檢察官以<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 X! V& H9 F  N( ]: U8 D
認為不該當刑法320-1構成要件
4 ~+ {, K7 x" y# j故不成罪( q$ T* |8 Z  d! e
7 Q( I+ i, i: M) w$ o5 C) Q
雖然檢察官的處分與教科書上寫的相同
; K( p( y% U! k% ]2 r且檢察官的學識應該較遊民為優) K. ?% C  q+ A/ V- J* r
不過2 y: f6 Q' X2 c/ D2 H
遊民認為這個處分尚有不妥之處
. N  B* n, w" I' u% r& L; r: c$ f
0 q3 M( D6 y' u8 [. I; n3 d* i1.
2 B  {) ^  a2 E5 Y# R最高法院判例中揭示"以外在行為推斷內心意思"之原則" C* D  g4 ]7 K2 {% U7 z- J, C* t7 U
檢察官以機車"使用完都有歸還"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2 x5 S  e" c/ P+ I: U乍看來雖然與判例意旨相符7 A. h' I# {9 K+ x
但如同前面某鄰居所說
3 ~  F9 q# r. Q機車耗油似未歸還
& x8 s4 w: N" E' i" @5 G9 W- ~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未見交待" `. @/ x$ J3 P% M6 ]# @
檢察官的推斷尚未臻圓融6 \3 Y: l: L9 i% B1 h

/ V' Q9 f! u1 `) D8 `3 U2.4 j1 D0 ]" u. \$ H+ y+ ]. c7 P
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條中! k: z1 K: b2 _3 R& ~" r; f
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用語
3 E; g# I( O7 Y! [$ v6 o) t1 e1 n4 F基隆地檢處的見解: ]# `. k: `% J
若僅造福一方尚無傷大雅5 P- w5 R, u6 Z7 Z: `# f
若形成共識% [% z! P( f7 W
則將來"挪用公款"或"詐欺得利"......等! n# P$ N, {$ K8 V
只要在被發現前將贓款返還
8 q& m$ w1 Y; S. N1 Q* Q豈非均不成罪( n1 h6 A0 R  O" p/ o, ]

+ a, N2 J. Y" }+ r( t# U3.
' J( ?& G* u6 N. T法律既係社會行為規範之一
$ s! k- N4 C" X1 X應不能與社會多數人價值觀相違背
' J4 N+ \# h0 I# c) b" w2 R當"不告而取謂之竊"還是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觀時
- s/ M8 }7 M, ~" L5 c6 C% ?這個處分並不妥當
/ n- B7 h1 L( q4 N/ Z/ O
) x6 {& s( N& l6 ^* o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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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02:19:05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正是典型的"使用竊盜",各位只要參考刑法第320條,或是google一下 "使用竊盜"就知道怎麼回事。* l1 i5 x2 m" [, H
  R! Y& ?' i1 N+ K8 X- Y3 s# y: M) `
第 320 條        
/ K) o+ Q+ Q0 Q  Q5 b; d- f: c% U( w; ^$ e# G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 |, S* `& H) I) w* p,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3 t+ S" A/ p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8 Z* o, ?- P/ K/ l處斷。
. i5 e: A$ v' Q* d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s' L# T5 r, B" }3 G' ~1 u( ^

5 y0 {% o+ g; [刑法第320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白話來說,就是一開始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構成竊盜罪,借用並歸還並不是要佔為己有,但是既然警察已經移送,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所以最後這類案件,通常要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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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10: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9-10 15:12 編輯
: c! B: J$ F! V( B7 |" v5 B. W+ O. p: E7 B. Q% l8 m$ p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8 H2 K3 h6 ?: @% d  t: E, B" r9 }; c3 b, p/ u3 t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A- G' A4 o4 P! }4 \3 S
畢竟至少也算不當得利, 是一種侵權行為. 應該要返還所受利益吧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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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00:30 |只看該作者
若是趁你出門旅行,闖空門到你家住幾天2 v3 ^9 ?$ H- r/ ^1 c& L
頂多弄亂,沒帶走東西(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2 U0 ?0 @5 x" U/ H+ Z% h9 Q這樣就算抓到是不是也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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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3:26:54 |只看該作者
台灣亂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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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1:03:42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這位偉大的檢察官是哪位?!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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