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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鼓勵犯罪?偷車歸還不算竊盜 民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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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5:28: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TVBS – 2012年9月7日 下午12:03.. .9 P8 y! z* |9 }# q# x! J, m* M: U

# T5 @0 K! b9 m3 ^( P, b. x
1 j% y9 A8 I: F2 H4 P$ J
6 r( ~2 S8 U0 B基隆一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直到6月,被害車主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遭人偷騎;事後嫌犯遭警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使用機車後有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獲不起訴處分,但這樣的結果,讓民眾聽了覺得很荒謬,認為這是在鼓勵犯罪嗎? 騎機車出門,代步好方便,但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卻是趁半夜,偷騎鄰居騎機車逛大街,再停回原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6月莊姓女車主接到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被人偷騎走。
" J' j# W1 K1 ]! u' Z
3 q1 A# [- q+ N事後警方依竊盜罪將他函送法辦,但檢察官竟判不起訴,引起民眾譁然,但也有人覺得不用太計較。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 h% F2 E& r8 i- A; L/ _" f' ~1 n* I: o0 Z, ^. ]
但類似案件還不只這一樁,今年5月,基隆也有一名竊賊,偷騎前雇主機車,到郵局盜領2萬元現金,原以為把機車物歸原主,就沒人發現,但還是被路口監視器拍到,形跡敗露。+ ~/ K5 h6 ]" |
4 B2 P/ X0 N/ u, i. e( Z- G7 r
不過2起偷騎車事件,檢察官一致認定,嫌犯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沒有刑責問題,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1 N. c2 Z, W* }3 {2 P) z: W
% r; S1 b9 J$ @, D5 s' A: Z
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R) O2 R# ~! a) d. A1 e
3 V8 |7 a1 q' ^" |1 r. s+ f
檢方依法裁定,但是有違社會觀感,「不告而取謂之偷」的原則被推翻,讓民眾難以認同這樣的「竊盜」標準。
  z9 d5 a9 _5 W: Y) g8 v* C- I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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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10:49:13 |只看該作者
假如這位檢察官自己的車子被開走   事後人家再開回來還他5 y/ b3 g# s9 t3 p" D
他是否一樣比照辦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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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9:52:58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2-9-12 01:17
- \& D8 [& Y3 A/ U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最明不恰當# Z/ ?2 S& a6 Y& N& m6 K" n
- d2 p% s! _0 w; l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A3 o. U4 R0 g9 t% ^
罰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 T- I6 o# ^5 [! o
應該會撤銷, M6 U. U7 k" X
"民事"的損害- }" T$ {7 t- y9 f+ b4 m, G) Z  ^
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0 ?1 Y) g3 j9 w" M
(比較麻煩而已)
( T) {1 _' `4 E- Q) y2 G0 ?有問題的還是刑事部份9 s: K- @. d1 A
這種狀況不成立犯罪+ d( ~. {  a9 i& i" d  }7 H& W  P
以後隨便"借用"他人車輛的情形或許會增加
# l7 m0 q' ]1 l7 ^# v
4 I5 N" Z2 Z! b2 Q1 }9 m# c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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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1:17: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2-9-12 10:47 編輯
; f2 c* `$ j5 I- V1 Y
yljimmy 發表於 2012-9-10 15:10 $ D5 `" D  [, o. B) B( a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 A1 w9 _8 H: {# ]; i% |5 K3 }! L  [) Q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 `/ x* B: ]: B" j' J# ?* U3 `+ m7 U% S1 ^6 ]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不恰當, B2 d# S5 D: g; ]7 C1 N! y9 L" a
5 U4 D) Z( h2 T$ s8 ^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r/ e( I3 _2 a# a8 i9 k所以也輪不到法官判決
( |7 x$ T. I4 i5 B9 t說穿了  警察作白工   車主要自認倒楣(油費  車子耗損  罰單...等均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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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13:08:52 |只看該作者
檢察官以<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2 k* o4 ^" U6 }4 t
認為不該當刑法320-1構成要件
- g: ^5 M9 l6 Y# @0 x; v/ p故不成罪
# j! r2 t8 r5 ]& M. b& k; ?
4 F$ d7 P) Q. O8 Y, \2 @) @雖然檢察官的處分與教科書上寫的相同
- z; k2 s6 d, p( C( u且檢察官的學識應該較遊民為優
0 R) u8 Z. G0 p( s9 c不過
: j6 t% H" @9 ^. p0 G' S遊民認為這個處分尚有不妥之處
; Z6 g: @4 q6 V2 U) v+ k
9 I5 H, S5 `* {8 R: t+ U1.
! M% a6 v9 [7 R" p% n9 ^( [最高法院判例中揭示"以外在行為推斷內心意思"之原則% m/ ~' @0 N* j4 ~3 W0 G
檢察官以機車"使用完都有歸還"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E$ J, f7 c! @7 X* ?
乍看來雖然與判例意旨相符
- @9 |- ]* H5 [8 E但如同前面某鄰居所說
/ s+ I5 Z4 Y2 K機車耗油似未歸還
0 Y+ F' e; X+ Q# r; a. O- A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未見交待
7 R4 f% a7 v  h! E檢察官的推斷尚未臻圓融
$ f* r6 _& ]1 z: g+ {$ B$ {5 z) F( G, R
2.4 j: {* n& U& j% t
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條中& [1 R% X4 [2 O7 K
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用語+ M2 C, m( s1 U$ }% C, b$ I
基隆地檢處的見解
+ @7 v$ W9 F8 w# x# {! T0 A若僅造福一方尚無傷大雅' z' N7 U# C" s. W1 |2 n' |. G$ j) g
若形成共識
2 A# A) \5 P  L0 ?3 i則將來"挪用公款"或"詐欺得利"......等
+ t. g8 b1 m. \0 T% c9 n# ^; _只要在被發現前將贓款返還
+ v& B) y& c" w0 I豈非均不成罪
" g7 V$ Q3 c6 e5 N) {
4 `' r, ~1 b4 M* j1 o3.
& @2 G& q6 i9 |+ K法律既係社會行為規範之一
/ _1 Z; Y; @. A3 n% L應不能與社會多數人價值觀相違背  X* p7 p1 b3 X
當"不告而取謂之竊"還是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觀時8 J# b( `3 ]8 t) m& n- F
這個處分並不妥當( c0 T3 S' R5 P' o) x. e

: C/ b1 G  ~$ `+ l3 V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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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02:19:05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正是典型的"使用竊盜",各位只要參考刑法第320條,或是google一下 "使用竊盜"就知道怎麼回事。; t' b3 ?8 u: f" U, Q. g
5 d! N' e" l( j
第 320 條         + B7 ~; f% z7 h% y

' }; V) C7 G: {) f3 o% G( q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 J$ W5 Q( F)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8 m, ]0 R$ t: T7 i& m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z+ C( b4 j; y- h0 A
處斷。$ E! ^/ z* k/ S/ s3 q. Y  |) z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N) a$ x' s4 Z0 F
' S2 Z' `* _* C刑法第320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白話來說,就是一開始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構成竊盜罪,借用並歸還並不是要佔為己有,但是既然警察已經移送,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所以最後這類案件,通常要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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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10: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9-10 15:12 編輯 2 e% F  N+ s3 Y
. z) @& C2 L( T( e- H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4 L* d$ e9 o# g' q1 q
5 w" {/ ~7 m+ d* H3 c1 h. u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 ~  M$ n& ]7 d  `7 p* x( ?9 i畢竟至少也算不當得利, 是一種侵權行為. 應該要返還所受利益吧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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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00:30 |只看該作者
若是趁你出門旅行,闖空門到你家住幾天
. L8 L# E/ r% s4 }+ ?' e: o頂多弄亂,沒帶走東西(找不到值錢的東西),5 c( B( g. O$ e- u
這樣就算抓到是不是也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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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1:03:42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這位偉大的檢察官是哪位?!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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