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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鼓勵犯罪?偷車歸還不算竊盜 民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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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5:28:0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TVBS – 2012年9月7日 下午12:03.. .
, T# j/ {3 `# o8 F$ r1 m% L) @0 c% ~3 l0 I/ u" G
: P( q$ `; q6 k# ^: Z2 B
$ [6 b, O; N$ S9 \2 |
基隆一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直到6月,被害車主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遭人偷騎;事後嫌犯遭警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使用機車後有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獲不起訴處分,但這樣的結果,讓民眾聽了覺得很荒謬,認為這是在鼓勵犯罪嗎? 騎機車出門,代步好方便,但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卻是趁半夜,偷騎鄰居騎機車逛大街,再停回原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6月莊姓女車主接到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被人偷騎走。  z5 u0 P) `% m) e1 ?2 K* P

5 P8 U- g3 J8 `" t" d& n事後警方依竊盜罪將他函送法辦,但檢察官竟判不起訴,引起民眾譁然,但也有人覺得不用太計較。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9 Z$ \( Z1 R% U5 N5 R$ G$ X/ K
5 Y6 u0 w8 C$ |7 x& o% b7 j
但類似案件還不只這一樁,今年5月,基隆也有一名竊賊,偷騎前雇主機車,到郵局盜領2萬元現金,原以為把機車物歸原主,就沒人發現,但還是被路口監視器拍到,形跡敗露。
* A* h2 ?* Y7 b3 ], x: W% l7 T, e/ k8 W+ A+ F2 O
不過2起偷騎車事件,檢察官一致認定,嫌犯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沒有刑責問題,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r/ ~2 M8 u& I  B- S" {# I5 B

" _" l+ A6 [8 Q. ~4 F/ R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O  _$ o( q8 _6 F: t$ y6 {' s

4 j7 S2 N) l2 L, f. ~檢方依法裁定,但是有違社會觀感,「不告而取謂之偷」的原則被推翻,讓民眾難以認同這樣的「竊盜」標準。 , J, v0 q6 J$ C! N1 t' J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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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10:49:13 |只看該作者
假如這位檢察官自己的車子被開走   事後人家再開回來還他) p4 g: u3 F. N+ ]" d
他是否一樣比照辦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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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9:52:58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2-9-12 01:17 $ f4 i+ b& ]8 V& M$ ^5 ^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最明不恰當
- c$ {9 R; d* }, g) V1 ^- J0 d8 b. Q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I  S' a; h7 Q4 S% Q/ ^: c罰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 V# ^$ I% S' w
應該會撤銷( O1 O! l; m6 C# x  R% T: ]0 i. \" p
"民事"的損害" @9 h- k) p8 r( ~  `
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 y" K. H( ?% ^! \0 y- l(比較麻煩而已)
( u5 [7 n5 K3 m) {4 j. c有問題的還是刑事部份. h1 E: k8 H( v7 ~
這種狀況不成立犯罪
7 z; d8 \" P8 ~以後隨便"借用"他人車輛的情形或許會增加+ `" y' W! }) x8 N' K2 j

  X/ g9 L" e$ j- ~  Z$ P7 B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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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1:17: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2-9-12 10:47 編輯 , o* ?: Q: X, g+ |2 H/ t: H
yljimmy 發表於 2012-9-10 15:10 ' N  e6 m) U7 _  A- }5 m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8 t" K( w5 n& k: v& h
5 B2 h/ J) s5 t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 z: c# K: p6 d
& N$ x! ?' }0 M3 {# J不是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不恰當, H) r- [' k! t5 B+ e2 `0 O8 d

$ Y& ~9 y7 C: p0 f! ]" I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 t" _! h7 G: }! Y所以也輪不到法官判決
# L1 B  ]9 D9 u$ I: Q  ?7 {- l7 H/ s說穿了  警察作白工   車主要自認倒楣(油費  車子耗損  罰單...等均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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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13:08:52 |只看該作者
檢察官以<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8 `" u! t( ~- G
認為不該當刑法320-1構成要件
* G! w& M! Q% U) ?0 m7 u1 k故不成罪( F+ ]' }0 O0 A( S5 K" g

  O( P2 z+ X5 T2 E雖然檢察官的處分與教科書上寫的相同
9 ]* W0 Z* L9 H% _' Y8 w# f# v* h且檢察官的學識應該較遊民為優* D+ ~9 {$ u; f4 b+ i
不過  o$ ]7 ?0 s! U" M9 Z
遊民認為這個處分尚有不妥之處
+ K) {' z: C& u  f* K
3 |! E) V9 q* I9 g- _/ k/ p1.1 [/ P1 n8 `4 W, r! ~+ T7 f
最高法院判例中揭示"以外在行為推斷內心意思"之原則3 B# J2 c! ^5 h. R6 Z& f
檢察官以機車"使用完都有歸還"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 t7 c$ I' m) t# m8 d- p- C乍看來雖然與判例意旨相符- L& r9 [; G/ [2 E7 E
但如同前面某鄰居所說  s0 Y2 Q0 K2 a+ V. f$ g
機車耗油似未歸還
) ~; r, [+ A- J7 s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未見交待7 Y/ h8 Z( v7 P6 E
檢察官的推斷尚未臻圓融
! S; h; t! V( I" e) t1 {1 z7 X, J9 I2 ^( t; r$ F1 S% W! _
2.
5 V+ B9 c! g( \" P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條中
' v3 F  j2 {1 W2 {8 I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用語1 g4 ^2 U  u; R$ f
基隆地檢處的見解/ `& J0 G* u' N8 Z3 O6 M9 O
若僅造福一方尚無傷大雅
( A0 P, X3 }0 `若形成共識
. V; c  y) |% K3 L則將來"挪用公款"或"詐欺得利"......等7 \. [8 g5 ~7 S) O1 m
只要在被發現前將贓款返還# g2 Q6 Z: i" z9 w
豈非均不成罪% O7 k( X$ j; G* S/ ?

" n" Z% ~; i1 O" V3 k3.! c. J$ r, _3 j1 ^, u6 v" c/ y
法律既係社會行為規範之一
7 S' ?5 e) p- p應不能與社會多數人價值觀相違背
5 W- N% Q1 q/ R$ p" A當"不告而取謂之竊"還是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觀時! `+ p" g' q8 o( v5 U  N
這個處分並不妥當
+ ~) u% p! |# K6 ~
( B7 E( ?: Z7 E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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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1 02:19:05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正是典型的"使用竊盜",各位只要參考刑法第320條,或是google一下 "使用竊盜"就知道怎麼回事。* m- Y+ v( c  o; V3 {7 C
+ Y! ~& B, n4 B' Z; U% [" F
第 320 條        
! [( v6 \  W  ~5 r8 p0 @3 C3 A: r( x- `  ]. O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d0 {+ M+ {" H" x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 v- W8 D9 K' Z& w" p0 X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0 _4 U, R: k$ p
處斷。
( G% M2 _0 I8 {1 ]" N7 g8 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M: |" n* j. z% Q% _
. U1 b) S  S/ R# L1 z% U0 W' L& \刑法第320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白話來說,就是一開始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構成竊盜罪,借用並歸還並不是要佔為己有,但是既然警察已經移送,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所以最後這類案件,通常要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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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10: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9-10 15:12 編輯 ' r* e6 F* t' P2 ]2 w
# X4 `" V/ h$ [3 E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7 h2 I% `( x1 M

+ V7 n9 R3 z3 R- z0 f8 A)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n% p: D2 J6 j" g! I
畢竟至少也算不當得利, 是一種侵權行為. 應該要返還所受利益吧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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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5:00:30 |只看該作者
若是趁你出門旅行,闖空門到你家住幾天
( f% z* |  D3 v- N$ j4 X頂多弄亂,沒帶走東西(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2 u6 ^" N( B0 g( L  f- d7 R+ M4 W這樣就算抓到是不是也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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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亂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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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0 11:03:42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這位偉大的檢察官是哪位?!
chiou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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