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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對於腳踏車在社區四周隨處停放亂象,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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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2-6-27 12:05: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各位社區朋友們好:

    本社區最近一直被商店街前人行道上單車亂放,影響用路人及景觀一事困擾甚久,經物管向市府交通局和警局派出所反應,卻是因單車無車牌,無法像機車一樣因亂停而拖吊;若用「無主廢棄物」處理方式亦行不通(因無法判別單車要停放多少才可算廢棄物)。實在說來,北大特區一直有未設置單車專用車架的問題,以致迫使單車族只能四處亂停放;結果,對社區有意參與評鑑卻成為一大缺失。
    不知是否有朋友對此有何參考對策可行?敬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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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6 16:29:12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2-7-6 13:48
只不過... 即使有法可罰,問題是不知誰是車主,如何開罰呢?

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處理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 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 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  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不過
問題並不是"不知道誰是車主"
問題應該是
1.警方會不會處理???
2.管委會這樣處理是否妥當???

第1點取決於人
所以不討論
(警方大概不會認同我的看法)

第2點應該要考慮的是
會在貴社區的法定空地亂停亂放的
應該大都是貴社區的住戶
管委會如果全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恐怕會造成其他糾紛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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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6 13:48:42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2-7-5 23:51
回到樓主的問題
難道說腳踏自行車就無法可管了嗎?

只不過... 即使有法可罰,問題是不知誰是車主,如何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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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5 23:51:58 |只看該作者
回到樓主的問題
難道說腳踏自行車就無法可管了嗎?

前面引述"釋字第 564 號解釋"的理由中提到
............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也就是說
縱然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為私人所有
只要是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未限定為道路)
即使是所有權人
也不能為防礙通行的行為
上述的防礙通行的行為
並不只是停車
設置/擺放....其他物品
只要是防礙通行的
也都可以處罰

處罰的根據可以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也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可以發現
以違規停車論,用73條來罰
不算違規停車,可以用82條來罰
所以樓主所敘述的"腳踏自行車亂停亂放"
只要有"防礙通行"的情形
應該都可以找到處罰的依據

遊民全部發言中的漏洞
應該是
各社區的法定空地
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稱道路中的"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這點因為找不到相關法令
無法肯定
只是以藝術大道/商店街....現況來看
應該可稱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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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22:17:00 |只看該作者
看了前面二位鄰居的爭點
今天特別上網查看相關法規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的母法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3條(舊法)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90-3條條文中
機車及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條,腳踏自行車屬於慢車)係分別列舉
依立法技術
既然分別列舉,則機車定義就不包含慢車
也就是"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並沒有規範到慢車

不過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沒有規範到慢車
並不等同於慢車就可隨意停車而不受規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法規沒有規定慢車要怎麼停車
法規又說到慢車不依規定停車要處罰
可以推論得到的結果有三
1.法規既然沒規定慢車怎麼停車才算違規,那怎麼停都不違規,所以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處罰
2.法規既然沒規定慢車怎麼停車才合規定,那怎麼停都違規,所以只要在道路上看到慢車停放,就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處罰
3.擴張解釋,讓慢車也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刑法的解釋
原則上不能用擴張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雖然是行政罰
也不宜用擴張解釋

那麼結論應該是1還是2 ???
其實二者都符合邏輯推論
目前警方的做法
似乎是採取1
可是我覺得警方的做法並不是照上述推論而來
而是因為其他不可知的原因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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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牌的才是"電動機車"

沒有車牌 不能腳踩前進的 只能算是"電動自行車"
有腳踩又有電動雙用的 叫"電動輔助自行車"
這兩種都算是自行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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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 22:31:46 |只看該作者
近來增加很多違規停放的電動機車 一樣是沒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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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 ...


經向民代反映後違停腳踏車已不復見
大雅學林路口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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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6
您還是沒有進入要點,自行車不屬於『機器腳踏車範圍』,交通法令是屬於『慢車』所以說就算違規停於人行道上 ...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修,地方政府當然無權逕自修訂,因為『違法』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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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jack86 發表於 2012-7-1 10:30
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塗消就是不准,為何一定要找民代呢?所以說明明已違反法規地方政府不主動出擊還要民眾提 ...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廢止或變更路邊停車位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廢止路邊收費停車位或變更其用途,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其每一停
車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廢止路邊停車位:採按月計算,並自每月一日起算。於計時收費路段
    ,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乘八小時再乘二十日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
    該路段現行每次停車費率乘二十日計算。
二、變更路邊停車位用途:採按日計算。於計時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
    費率乘八小時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一次計算。
前項收費標準之計算,於計時或計次收費路段之現行費率調整時,隨同調
整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 ... &Fcode=C0230036

不知大大付錢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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