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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業者還不會霸休,夜市地5.27還在鋪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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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2-5-27 22:15:3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早上經過 看見工人正在鋪兩條大水管
看樣子是攤位有排廢水需要,
所以埋了兩支暗管進大義路水溝
如把油水都利用暗管排進水溝
我看蟑螂會大量滋生。
由此,我想業者存心繼續耗心態已相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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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13:22:05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6-6 13:06
其實..在夜市對面的社區..可以的話可以裝一支36倍的快速球攝影機...再加上一台數位錄影機...就可以全天候蒐 ...

這我有想過 但是用固定式的就可以 快速球太貴了 不然其實用行車記錄器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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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13:06: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在夜市對面的社區..可以的話可以裝一支36倍的快速球攝影機...再加上一台數位錄影機...就可以全天候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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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13:04:10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6-6 12:59
剛剛收到的:

親愛的網友[XXX],您好

我寄的到現在都還沒回復 我也有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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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12:59:50 |只看該作者
Spock 發表於 2012-5-27 22:31
明倒會被抓 ! 直接來暗管歐


剛剛收到的:

親愛的網友[XXX],您好
案件編號:101052934XX
查詢密碼:
訪客信箱:XXX@XXX
陳情主題: 新北市大義路300的攤販用暗管排放汙水
陳情內容: 親愛的 市長

新北市大義路上的攤販集中地..除了違法營業外....現在還要擴大營業.....您的相關單位沒有迅速處理之外...現在還放任業者違規用暗管排放汙水....

請你們執行應該執行的公權力,不要到了現場還說你們看不到,不知道...我們都已經將照片拍攝下來了....
你們的公權力不彰..只會讓違法業者越來越囂張..也會讓小老百姓有所遐想...

你們該動了....
如果還是如此...
百姓只能依法執行我們的公民權...就像我們對抗為法的瀝青廠,一樣..

請政府不要懷疑..我們的決心!

謝謝!

xxx

回覆內容: 敬愛的市民,您寄給「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陳情案10105293xx號,我們已收到,經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城鄉發展局)處理,茲向您說明如下:環境保護局:                                       有關陳情「本市樹林區大義路300號攤販使用暗管排放污水」一案,本局相當重視,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1年05月29日(18時30分)派員前往旨述地點稽查,該址為北大幸福美食廣場,現場營業中,稽查時會同現場清潔負責人員沈君,於該廣場巡視廢水排放溝道及沉澱池,並無明顯惡臭之情事,惟仍飭令負責人員加強水溝清理及廢水防範事宜,避免污染水溝。感謝臺端對市政的關心,嗣後若有類似指教事情。建議臺端可直接向本局公害陳情專線2288-2327反映,俾利迅速瞭解處理。城鄉發展局:「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局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如屆時未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為儘速處理上開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本局於101年5月7日及101年5月8日發函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復於101年5月15日及5月22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了解相關局處業管法令針對「北大美食廣場」違規營業有無裁罰規定,且仍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輔導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又本局於101年5月29日邀集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召開「北大美食廣場」改善進度研商會議,並議決:「請『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確實於101年7月2日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土地原狀;屆時未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必要時強制斷水斷電。」。「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緊鄰之私有土地(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63、63-1地號)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惟據樹林區公所表示,北大美食廣場似有於該等土地上擴大營業跡象,爰本局於101年5月2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密切注意;如有違規事實,請檢附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供憑查處。   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祝您 健康順心。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
我有寄照片(暗管照片)給他們喔?!但是他們根本不針對未處理之廢水排放處置,只告訴你並無明顯惡臭之情事..
答非所問....爛透了!

更何況..我聞得到,他們確聞不到,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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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9 16:17:34 |只看該作者
creed 發表於 2012-5-28 23:35
以下照片很噁心,如果在吃東西請吃完再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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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了........

不過...政府可能會說...
我看不到

因為公務員的眼睛跟我們長得不一樣!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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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8 23:47:04 |只看該作者
wsc 發表於 2012-5-28 17:29
照片?
你說這個嗎?

我那天推嬰兒車過去 所以不敢拍....

埋的地點 是面對夜市口 右邊 靠臨地的部分...

水管口徑相當大...類似大樓管道間的那種直徑(應該有20公分寬)\

總共埋了兩支.....

有興趣的人  可以晚上到現場給他拍照回來SHOW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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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8 23:35: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reed 於 2012-5-28 23:46 編輯
wsc 發表於 2012-5-28 17:29
照片?
你說這個嗎?


以下照片很噁心,如果在吃東西請吃完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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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蟑螂老鼠亂竄,業者就是這樣破壞我們的環境的,這樣的業者你還不打電話去環保局檢舉嗎

這些廢水下大雨後經由排水道不會到處流嗎 到時候北大社區 就是蟑螂老鼠最愛的地方了

請大家幫忙打給新北市環保局、內政部營建署和新北市政府工務單位吧,如果他們來還沒看到,那我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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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8 16:27:21 |只看該作者
有沒有設暗管的照片?有的話拜託寄給內政部營建署和新北市政府工務單位。業者不得拒絕檢查,否則處以罰鍰。

下水道不能亂搞,涉及公眾衛生安全,有下水道法規定: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380&Itemid=57

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一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二條 下水道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依限期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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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ck 發表於 2012-5-27 22:31
明倒會被抓 ! 直接來暗管歐

如果真的用暗管排....該去檢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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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8 13:23:08 |只看該作者
埋管線可以檢舉,真是太誇張了,如果要蓋機車停車場,還要管線嗎?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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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826 + 1 我想給creed 1分
creed + 1 只有市府不知!!!!!
威廉 + 1 Good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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