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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市府再次強調北大幸福美食廣場(夜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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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15:52:0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反映「台北大學特定區機關用地設置夜市」一案,本府答覆如下:

1. 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規定,該計畫範圍內劃設機關用地一處,包括警察局用地、郵政用地及電信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中電信用地為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於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價購取得。

2. 上開電信用地應為指定用途之使用,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得申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七)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十一)資源回收站。(十二)廣告設施及服務。

3.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4. 若本案業者所稱之「園遊會」事實上為攤販臨時集中場性質,本府將依實況認定。

5. 有關污水管污水排放至水溝一案,於101年03月22日16時派員前往勘查時,該空地並無營業行為,於周界處巡查,未發現有異常廢污水排放至公共渠道之情事。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市府這次的答覆更清楚了,經濟發展局真的比民政局認真、專業多了,至少有真正用心去了解民眾的問題。

1. 電信用地無法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
2. 中華電信依法要維護土地合法使用。
3. 所以不管是夜市還是美食廣場,只要是採攤販集中經營,就不符目前法令規定。


不過看業者動作頻頻,似乎有意繼續強力推動,不管法規是否准許,而中華電信也沒有積極的說明與動作,真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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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8:21:3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想一想 的帖子
海大:
還是麻煩你代替我們去找業者談談吧!了解他們的規劃和管理機制如何?這樣一來才能製造真正的『雙贏』!


  我不知道要怎麼跟業者談耶!我沒有這方面的管道,還是你有他們的E-mail?我可以提供他們一些我作為居民角度的建議。

  不過,假設業者有心,它其實可以主動跟居民說明他的規劃與構想,而不是換個名目繼續拼4月13日開幕...

  另外,業者若想要長期合法經營,其實他應該找中華電信洽商,看可否透過中華電信提出多目標使用的興建計畫,自己再來承租中華電信興建的美食廣場,這樣才有可能合法永續經營。

  我想我還是不厭其煩再重複一次,我絕對支持「雙贏」的思考方式,但前提應該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如果業者一開始就違法,那談什麼雙贏,都是假的,因為違法經營的行為不僅逃避監督、消防、建管、賦稅等制度,也勢必會造成周邊居民與生活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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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8:10:21 |只看該作者
海大:
還是麻煩你代替我們去找業者談談吧!了解他們的規劃和管理機制如何?這樣一來才能製造真正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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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39:2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zean 的帖子

嗯~~這顯然不是停車格.......對照道路旁邊的汽車, 好小一格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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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25:36 |只看該作者
剛剛還拿到4月13日要開幕的傳單...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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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24:5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想一想 的帖子

我也喜歡夜市,但我不喜歡髒亂....
我認同別人想要賺錢,但希望可以是合法的....
我承認如果夜市在我家樓下..我可能會不太喜歡..但它如果對極多數人合法合情合理...我也沒有意見....
但妳要的人情味..我100%贊同...情理法...我還是喜歡把情放在前面...可惜台灣社會多數地方已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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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23:2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4/5(四)上午
開始著手畫線


4/6(五)下午
畫線進入尾聲






不管畫好線後做甚麼用途...
目前只要不是中華電信服務處都屬違法~~

而且靠大義路未依規定退縮~~
保留法定空地~~
似乎全畫了線~~~

歡迎大家一起記錄中華電信違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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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05:20 |只看該作者
開一天就檢舉一天~~
我倒要看看市府怎樣處理~~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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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5:04:1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4-6 15:04 編輯
若該業者未經合法申請仍強行違規設置攤販集中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反本法(略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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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強調,業者若要強行違規設置攤販集中區,會依法開罰,建議業者再重新考慮,不要輕易觸法,這樣不僅得罪政府,也得罪鄰居。

  建議業者(承租者)可以回過頭來跟中華電信重新研究合法的經營方式,或是改經營其他合法項目,不要想著更改名稱就能闖關成功,目前看來市府並不同意業者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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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14:57:40 |只看該作者
是阿~

大家都喜歡夜市, 但是說到蓋在自己家旁邊又有多少人願意?
就算是合法的"夜市" , 蓋在大樓林立的住宅區內
對於周圍社區難道不會帶來影響嗎?
那為什麼夜市周圍住戶要因為其為某些人帶來便利性而需要忍受一切的不便??
更何況這是大肆宣傳又違法的夜市耶
真不懂為什麼那麼多人樂觀其成(因為離自家遠所以沒差嗎?)

說到人情味
如果每個人都只想到自己的便利與娛樂性
那誰來體諒附近住戶的心情?那這樣犧牲周圍住戶的權益又有人情味嗎?
對於環境的整潔與汙染 , 每個人的感受更是不一樣
就像亂停車的現象, 有的人覺得只是停一下有什麼好大驚小怪
但對於我來說就是沒辦法接受, 所以我會努力打電話請警察來拖吊

總而言之, 贊成夜市的人可以表達贊成的心聲
但是反對的人為了自己的權益出來抗議也沒什麼不對
畢竟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來爭取
對於違法的事情, 我還是選擇堅持抗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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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阿毛 的帖子

沒關係, 我們也等著看市府在那邊公告違規的舞劍動作是玩真的還假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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