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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資本公積派現金課稅否?財部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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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25:1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時報-各報要聞】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
1 j, W/ y1 N% u. h* _; h/ h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2 b3 b! F% e! o
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l, C) ^& E" s
8 V; j2 y+ H- N+ m8 O$ q3 [( w: o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
0 V& Q9 Y+ {- \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
- h) h/ S) Q* M7 @; U$ S+ P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2 K  Z5 F- [0 W. a3 [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 r9 {" K8 I/ F5 v7 @8 z3 S, S$ O
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7 ]1 v0 U7 Q; O( C: @! \

  P( ^" w+ n3 X# [; y& m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
; l- e9 u) ]7 A( [9 J: E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
, j  H0 K& c2 [( `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 Y% N5 P' i8 t# x1 ~8 t# o5 b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
. I- ~3 r) N7 d. h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
0 p9 Z3 v$ j) d- F* N9 P7 g0 e$ l,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z" Y% ~8 C7 W  J% m6 v3 q2 b. {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
4 W/ C+ N. p# ]& I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
& T' V$ `8 x4 ^  l+ I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 k" {/ F2 B1 m( Z& a6 ^
0 t" t# [, z+ X" I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 d5 w* G6 S3 X: Q9 c" J" E. U
積分派現金給股東。3 x4 H, b: l& {& X( w9 H  ^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
3 |* X9 h" _- b. T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T& T0 t, q2 w8 Z! z+ U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 h1 H8 K+ ?! R, L3 q3 H" G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
- i- r# M. d( C5 B  d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
5 f/ Y" S7 P, ]( _+ X+ V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
7 U- s' y& ~( x; I! I; Q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 z/ z9 X9 R) J0 a9 `& a8 U% s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1 U' o; \& S3 `3 `7 }1 W
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6 ?- V) W. e+ Z8 \5 l7 i- L─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a" C- ~, U+ Y"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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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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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08:28:06 |只看該作者
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9 f- Y( L- U; O2 m
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
% F( G+ V9 G6 y- S* R) a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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