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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請問是說社區公設需開放?...新建案開放空間 七一起須全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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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8 10:35:4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新建案開放空間 七一起須全都露
  R* ~; O  a  x( u6 H2012/03/18  
5 e% A3 y. y1 X0 Y" O% g0 |( c8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3 U. Y9 F9 r% j" z1 \6 Y
開放空間大解放!不少大樓、豪宅建置開放空間,以換取容積獎勵,但完工後卻想盡辦法遮遮掩掩,甚至阻擋民眾使用。為了不讓開放空間再變成私有庭院,內政部營建署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明定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等妨礙民眾通行設施,新法自七月一日上路,未來所有新建案的開放空間,必須「全都露」。" e' A) F7 Z8 ?3 B7 {5 g"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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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還規定,住宅區的廣場式開放空間,因常被「ㄇ」或「口」字形的建築物包圍,有違規封閉使用之嫌,供民眾使用的公益性不高,今後不再列入容積獎勵範圍。而開放空間設有頂蓋者(如住宅大樓的一、二樓為開放空間),也因同樣情形不納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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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官員指出,獎勵開放空間,就是要鼓勵開發業者提供空間供民眾通行或休憩,並營造開闊、先進的都會風貌,而業者可獲得容積獎勵,將大樓蓋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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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8 {! Z) T6 ^8 g  L7 F( ?9 D但實際上,開放空間「違規」情形,五花八門。有建商將開放空間包圍在大樓圍牆內,或用欄杆圍起來,讓人以為是私有土地;有些大樓的開放空間指示牌,標示不清楚,尤其是豪宅的開放空間,只要民眾一靠近,就會有保全上前盤問,很多民眾只能快速通過,所謂的開放空間,反而變得冷漠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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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在兩年多前,曾有一波清查動作,包括「寶徠花園廣場」、「太子美麗殿」及「瓏山林博物館」等都出現違規使用開放空間情形。2 t$ _, z/ g- a7 R" F0 P$ r

/ A) o& F& @8 V5 T9 A8 v% \0 L官員表示,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不應封閉為少數人使用,營建署因此修法,明定開放空間除應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民眾通行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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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5 W- ?4 \8 u5 [8 D& f只有基於安全需要,如有水池、地面高低落差,且在不妨礙民眾通行下,經建照預審小組同意,才可設置欄杆等設施,但需透空。另為顧及住戶私密性,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者,可於臨接開放空間處設置適當區隔。* E: Z& O$ K5 G"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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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說,將來開放空間在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機關會登記列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只要查獲違規,就依違章建築辦法處理;對既存的開放空間,則繼續落實查核,要求開放。 7 y) N9 q4 b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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