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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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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0 \4 E3 ^+ a3 r& a

: O0 v7 I6 c, j# ?5 U$ g【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q! S* |' q/ E4 I. h" O) T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D5 f" u' G, V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y! \0 u! J2 m( o, ?' E) @, Q2 C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E- s. L- K, G- K7 r* R6 b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t) t* `5 A2 ], z- J' Z: i( y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j: M& B9 D" c0 h# E5 ]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n1 D1 y# G& D
( G. F- k- W4 b4 t3 M: x5 g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9 h! X) q" U; a0 @, P6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9 A/ F, T2 \: N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7 g3 S* o, e7 C* x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 Z  h7 `1 s0 C+ E7 r% P, j) `% |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9 q1 R9 S8 I6 {/ j. T& f- v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0 Y% n7 e% [6 d7 t! t0 J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5 x. X3 {, ]- v4 d4 x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6 X- q: ~9 _, {' b7 l. t2 [, ?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 l. o# F6 ?0 t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b% G6 I/ e4 L% ~1 ^8 O) {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4 I) W7 J3 Z+ G* z+ L+ A: E人不得申請使用。  `, `, H* C; ~4 b6 w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r9 A3 c+ Z1 y/ V* \6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5 a! r7 L+ A8 t8 H# J  {# K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9 M6 c5 M8 V/ h6 a( B' ~6 V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9 I4 N: f2 J- A3 ?" m( C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8 F4 D! u0 W+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O9 A2 x! }- ]5 L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w# w2 ]2 q' c% N% U0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l4 N8 s; [( J% p! a- H
現金方式為之。
+ ~# M: }) e8 M1 e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7 E( E) J7 u# k4 _,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Q- d9 R1 u3 G8 e9 D, z# f) I, I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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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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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3 Y/ A& C1 c' e* w) X8 U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Q9 k/ ?6 d* ], Z+ Z( T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x7 m: n  v5 N8 x(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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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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