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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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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D" W5 _6 y! R/ r2 }, T& u3 Q# m* ^0 `. p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0 Z, }- @. {* M  D, ?  e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t) _( k; q. h0 t) ~7 _& M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 T$ y8 O- }* j- }7 w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A+ @6 `) k7 I9 _/ Q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4 P4 A/ l+ Y& M: D; v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8 j" I. n- O: N8 {
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 I# |- G. ]2 b: ]9 L, r" u: R, P' I3 q9 K& Z: d0 s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0 i& r1 i  d! h! ?. D1 d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2 c9 K- D: ~' U" \* O! y; u6 R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A. Q3 U/ J. r, `8 z9 O8 V, D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7 a5 O& J' A* s! Q0 [4 E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K, i3 R( z) `( _- _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J( ~! W8 w! ]. F) c. q) l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 \0 k; Z4 o7 x1 r1 H$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8 {% F5 w. e& M; L: x% p: M+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H% S. [; f2 ^* G4 `7 \/ c: k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U( d, J0 G( \8 N9 L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s: H7 e$ E! t3 q6 d
人不得申請使用。* q" Z: p4 @7 U/ }) d8 e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G9 Q0 ]7 ?9 h8 ?) I$ l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 ?; P, @9 p. [0 q# Q6 B2 e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2 n. J3 t' k4 a9 R9 T& E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 x2 |! Y, g* _. i$ _2 T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1 Y! `" x- s-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n. r! \% q,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 b! V1 o( @! o6 j# h  P5 k4 n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2 G& X4 J  |6 n1 \2 J' s
現金方式為之。( _9 n3 _* _6 w2 C* Z% c2 W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8 y& ?- _; b& n( J) E,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t$ `5 Z) r- `" X- M1 @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o0 X* @6 F; s! F8 o# Y1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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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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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7 @" ^# N: z! b) X  H7 J$ R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2 B4 a. U3 x( S# Y0 Z, t2 I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H/ u9 R) H/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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