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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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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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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9 d0 `! i* ]1 h; r0 p1 Z(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 b! x) r7 d$ b! l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Y' ~/ H% R! `' [$ a4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h* i0 M; M& ~  X0 m/ r- n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 k; M" W0 f8 ]3 v0 J" a: R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
' W7 P' a$ q9 ?) D/ n7 q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h( g; E& Y: E$ }! p  S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I) |/ r6 X0 p$ N' I' k: F7 o  f/ S+ H# {' ?( o& O5 j) o5 T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9 m  \6 H# H. s8 ~, F- t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6 }( S; K- f0 N% g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O1 [, x: V5 ^8 v5 A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 |: @: S& V9 e" S& s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 G- n9 Y7 W6 w$ |  O4 ]1 A$ ?/ Z5 i8 @" j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h/ K) E, O+ W; d! p9 o3 e: k6 P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g  p+ ~/ c& n+ Q& ]6 u
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0 @) L8 h$ q% ?! a  y% f. h% }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 Y& G  p2 N2 I2 Q: A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5 T& [5 B; ~7 t" B2 v- \- e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 X( w" m3 Q7 i8 H7 Z2 [; l人不得申請使用。
, I" e1 E( p+ e) ~9 ~$ x/ Q' M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 K/ |' M0 c. {; e0 D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O* b* U$ k  i7 c$ @0 L$ j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 N! w! o( ^. H  U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8 o+ C1 i% d* \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 ]: [" `% Z' @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 o" r& {- K* N( ^! J! K
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9 Y3 n. d' M/ o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t; f' V3 D- M& W# {1 j1 \現金方式為之。$ E1 j# b* b% _5 f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E2 q) y4 s; u. T5 L8 _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F! |7 j! {3 G5 J- D* q7 C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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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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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4 D; T" m0 b( K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 p# T( o7 b% Q& t, A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m: P2 H; K9 r: i  B5 `$ D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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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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