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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修正,無盈餘企業不得發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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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9:23: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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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b+ ~; m# a; B: L3 X【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4 i4 I& p. B% ?* h  v& R8 ]- [$ q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1 g/ e2 B+ S+ W# J$ [9 N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k  C3 c* r! T$ c5 ?
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b: j8 R( Z2 t' K$ e, r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9 K8 y; ?& o" e+ x8 M7 N, O
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
' I, K. P. a& a8 ^& r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5 @, @2 P2 {+ C  N0 b- R
1 k9 m$ g- ~6 |% G+ e2 \' O, A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
2 }- F: c3 L1 N" E3 {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 Q1 V7 j6 u8 ^" h% o
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 w$ f  U+ w  O9 q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
/ f" H9 s: L& H9 G& S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3 a' i2 ?( g# e" L( S8 }
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5 E, y* e! V7 D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
1 a7 O" n6 M* U- z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 c1 Q$ v; T8 n% a: p7 e
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0 M3 |1 p0 u; c( ^( I+ M+ N# k8 h. u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 l! M- r" ~; C/ b/ ?) S
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 i' y$ K' @% `$ C& |1 H! R
人不得申請使用。; ~  D' Z, W: u- Q6 x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4 o( G/ R- i8 J0 h, P* b
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8 X5 _, _: D' V+ u" ~% s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
  T' C# P; r4 }1 `* s5 c" r9 n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 o2 F8 {3 \4 i; k( I% {
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y* K5 A. y- L& p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
8 I" j* {$ j, S9 n. e+ i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 U6 h& A; u# e4 Q
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
$ K6 z- Z$ T9 {3 d2 {4 b9 Y現金方式為之。  H/ H8 P  b5 `7 W" }# O6 ]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
: E* F! |6 }7 f4 w; {  K,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 G$ M6 w+ L7 R+ y; T0 G
檢送即可。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G4 }. i! {: Z5 T- w- ]1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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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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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9:47:14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 k  H; ^2 w2 V7 M# o
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 z8 [  Z! A0 [; X+ m* o( m( K
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
- N- X# X  d  J2 R( D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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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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