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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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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4 G: r9 z6 B! h& P6 x; Q0 g7 j! F6 d
, S. q  z1 D' N- T5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L2 \9 l% o( u2 Q6 K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h' z2 O# }1 f# ^: @% U3 V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p7 |/ J6 Q+ Q, y$ s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M" j0 ]: I; j8 |% ]- ^' k; h0 O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0 {! W. m; m/ O- b' y5 U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I& s" W; \( ?  [! I: R4 K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4 y/ @1 B5 n6 `. v5 E5 g. Y! Y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8 Z- m& F+ F4 z! Y+ a9 e
+ ~' H8 x4 a5 x0 l3 T: E6 n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Y& `; Q+ [, u$ l, Z, q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3 Q1 [: j+ |6 I! z* L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A9 i9 u+ ?8 a) C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M* n, M7 Z" q1 H5 o4 j; M4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 b  X* Z, Y# a2 ^" e* Y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7 ^: B/ X+ `# i( }5 P1 l& c  ^, d% _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8 Y' y& x) `* }+ ?- N& z; X3 }2 m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9 l( ^  ~# i' s* \4 p: C% n

8 G7 R% P! O/ G7 e% B; K" i1 R/ Y  c* ~  Q.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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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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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H6 Q" E; A5 ]; \, |; q) D" g. z6 Q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D. ~( R& X3 m" q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K! E& x6 N, k. {, X; J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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