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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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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 j6 x+ G' _1 q. `5 ?+ R$ w
6 A, o% S" Y/ \+ r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8 U" _( I, n, L/ p/ T; E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M# L# O) _7 _' A3 K0 t4 }( d/ ^3 t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 m1 s# s7 {# }3 `* i, ^6 Z5 C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3 g3 K) T; }8 v. y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 C" K  A! F5 t7 C- e! b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z1 v4 R; G3 m5 Q  G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2 ]5 J8 o, r: b3 o: D9 C! p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m; j4 z4 |; o; ]
9 o1 Y$ u- x- n& p+ k5 F#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n2 u/ Q% |! ?0 _% b7 F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f% m  N6 J) [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k3 e7 G" v* s& J! N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N  `8 H6 o; i- {2 {, C2 s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5 a% i5 \& i& s- }( a- H% f0 \) i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 D+ U  y1 U- _( E( b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4 b" n& l3 f. ]: L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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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 R/ L# h% l7 P0 F1 j/ m% f3 j7 t  p# U' X" ^# p0 e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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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K4 M% X* g. Y$ T; o! R9 l6 i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1 \/ J( D& A+ r& ^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O- `( }& v+ c9 F5 I8 e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Q; _& ^9 D' U; Z
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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