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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看法區] 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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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09:18:2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 W% O- i9 C2 F  B# U
/ K/ _1 f, R# f& \7 r0 ~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5 O; R+ q& Z$ r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0 }& R3 H: v4 Z2 T% v4 u4 g- m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0 a: h0 t! f4 L- T2 k# I0 ]! x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 D0 j8 y! Y' e% _" i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4 c3 A' D0 D* B0 S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5 D4 C' W5 ^$ w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i! I& K" _1 n3 ]5 G" ~" C+ f: B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5 K4 T- N5 G+ S2 {2 F- A

+ O/ W" T9 u7 O3 i0 j% K( @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2 `: I# v) j  f5 ]3 i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 ~# l7 A; S; ^: \1 @# `4 g+ u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 i) c" S' D7 ~0 e# E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 B: R. t9 q  s7 W4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5 u7 \1 H% s2 c6 q. r, ~& K+ S; J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6 F- a5 n! X7 a5 W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 T: R" g4 n1 Z( y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2 h* w' m4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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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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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23:08:20 |只看該作者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 @6 b2 n- Q4 P: v4 S# L6 l2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 F( a) S( F( I8 b' N* {( P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7 o" Q; q' H8 m, }0 f; h0 c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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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散戶投資人成功的不二法門不外乎兩種,一是非常幸運;一是非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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