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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豬肉 於 2011-12-27 19:07 編輯
夢想國度 發表於 2011-12-27 14:44
回復 豬肉 的帖子
這個說法乍聽之下頗有道理,
單純從區權會與管委會的關係來說.
有關社區內重大議題,例如:規約修訂...裝設鋁窗與否...等.
管委會層級內,不宜作出決議的重大議題(沒有一定標準),
均可送交區權會處理.
例如:
110年區權會決議事項,管委會在區權會後必須依決議結果執行,
但是,
執行過程中如有涉及到公部門,當然,公文往返是少不了的.
公文來公文去,會勘來會勘去,自然就消耗不少時間,
是有可能會發生111年區權會時,"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中,
主委必須要報告執行情形給區權會知道.
當然囉!管委會沒有依區權會決議結果執行,這也是一種答案.
或者,
110年區權會決議事項,不適合執行(如違法之虞或因法規修改),
可在111年區權會時,以臨時題案或在區權會前題出修正案,
再次進行議決.
土城太陽城社區這次區權會通過反殯葬特區決議,
並無涉及公部門,且應無與公部門公文往返問題,
很單純只有管委會執行問題,住戶應多加關心即可.
如果要在年度內再提覆議案翻案,是要湊足規約內戶數門檻才行,
不然就要再等次年區權會時,再提案決議了.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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