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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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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09:29: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公用插座私人充電 依竊盜法辦4 K/ N. \+ p/ h/ t; ?& H
作者: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1月22日 上午8:49.
+ e4 i% q$ r- S: o- {$ Z....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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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省家中用電,未經同意使用公用插座,已涉犯竊盜罪!板橋某社區大樓侯姓前管委會副主委,去年趁凌晨時段,用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幫手機充電,被住戶檢舉,吃上竊盜官司。板橋地院廿一日審結,依二次竊盜罪,判罰侯男三千元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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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未連絡上侯男,無法獲知其回應;管委會則表示,此案為住戶間的糾紛,不便表示任何意見。; y; k, Q* w' \. ~1 A+ a

+ }! K5 |- u$ k4 p. ]) i5 g4 @" z判決指出,時任板橋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副主委的侯姓男子,在九十九年九、十月間,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以自備手機充電器,盜插社區地下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得逞兩次。在一次社區會議中,住戶向管委會檢舉,管委會因此將侯男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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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V3 T$ S% T* ]! D  f3 Y侯男在檢方偵查期間,曾辯稱是手機剛好沒電,才會暫時借用插座,卻對於為何不回到家中再充電,侯男答不出來,事後他才坦承犯行。由於侯男犯行並不重大,本有獲緩起訴處分的機會,但他始終未與管委會與住戶達成和解,檢方最後依竊盜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m" m5 v/ p)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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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管委會當時也恐告侯男公然侮辱等罪嫌,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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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 r1 O' \% a, o* a7 b4 S案件移審板院後,法官指出,公用插座等電器設備,僅供社區公共事務使用,由於電費必須由全體住戶依比例分擔,偷接電線充電,已觸犯竊取他人動產罪,審酌侯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最後依二次竊盜罪,判處侯男三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還可上訴。2 `1 ~1 `# m1 ^$ A1 p' s; \- j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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