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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民政局回應反三峽殯葬特區聯盟五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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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7 12:04:5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五大質疑》
一政策急轉彎:原本是「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畫可行性評估案,為何變成「民間投資」的BOO案?政策轉折之內幕為何?98年11月評估案成果報告書一出來,99年2月26日昌溢公司即送出規劃完成之BOO申請案,時間如此接近,未免太過巧合了吧?更令人啟疑!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當初「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之評估點係以民政局接獲地方陸續建議的7個點進行初步評估,再以整個轄內5大生活圈的概念,提出較有立即需求之殯葬設施區域規劃。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二、黑箱作業:新北市政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說明四:「……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請問市府,在4月27日之前,何時曾召開過說明會?在哪裡召開?哪些人參加?請市府拿出證據!

民政局答覆意見:
有關本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內說明四所述:「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一節,經查證係依據臺北縣政府於98年度委託民間廠商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所撰寫之「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結案報告書,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授等人為撰寫上開報告書,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因陳耀光教授等人所召開之小型地方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公聽會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洧、遭致外界誤解,特謹此補充說明。

三、政策矛盾:市府委託規劃案,三峽殯葬特區為首選之址, 我們要請教市府,設在此「人口高度密集區」,真的合適嗎?真的是專業的評估嗎?新北市幅員遼闊,市府為何獨厚三峽(土城)呢?是先射箭,再畫靶嗎?朱立倫市長曾說要將三峽打造成「教育文化城」,現在卻又要設殯葬特區,豈不是政策矛盾?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四、議約逾期仍執意推動:依本BOO案第四次審核委員會100年1月25日之會議紀錄第二點:「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依此,議約期限應在3月11日屆滿,在3月11日未完成議約,本案即視為審核不通過,故本案在3月11日應已否決掉而不存在。為何3月14日(第48天)開始第一次議約呢?其間,朱立倫市長在2月25日核准本案,我們要問,2月25日公文內容是什麼?朱市長又批了什麼?為何市府可以不依審核會決議來執行?在7月22日又辦說明會,之後,又發函申請人要求其在10月10日之前再度召開說明會。本案不是應該在3月11日之後就因議約未在45天內完成而「視為審核不通過」嗎?請朱市長踹共,說清楚,講明白!

民政局答覆意見:
議約期限符合規定:本案係於100年1月25日於本府民政局1424會議室召開之本案第4次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於100年2月25日簽奉 市長核准本局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並簽准自本府100年3月7日北府民生字第1000125267號函發文通知昌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議約事宜時起算45天期間內,應與本府完成議約事宜,否則本案視為審核不通過。亦即自100年3月7日起算45天期間內,需議約完成。復查,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五、是否須利益迴避:依評估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地主包括「鄧宗助」先生等,請問民政局陳嘉興局長,您與「鄧宗助」有無親戚關係?若有,因您是本案(殯葬業務)之主管局長,您是否應該利益迴避?此刻,您還適合擔任民政局長職務嗎?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 本案係昌溢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2月26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自備土地、自行規劃,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故本案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係以法人之身分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故應無涉有上開法令規定之情事,亦即無利益迴避問題。
(三)本案係99年2月26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當時為民政局楊義德局長任內,99年12月25日由李乾龍局長接任民政局局長,至99年6月25日始為陳嘉興局長接任,故本案於審核期間、議約期間均與現任之陳嘉興局長無關,不可能圖利民間申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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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8:25:3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最妙的是,

民政局說報告是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他們不清楚,細節要問事務所。

建築師事務所又說,與政府簽了保密協議,不能揭露。

關鍵性評分嚴重錯誤,技術性迴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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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8:23:1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春城大砌吳 的帖子

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

證據呢?!很遺憾的是,始終都拿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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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8:06:3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春城大砌吳 的帖子

該報告由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得標
計畫主持人為洪志強建築師與陳耀光博士
至於該報告內文使用AHP法依報告內容找了七位專家學者共同評估

但我想根本的問題不在有幾位專家一起評分
最根本的問題是他們所使用的方法從一開始就違反 獨立性假設
以及使用資料過時  評分標準有問題
這樣就算找了一百位來評分
囊括各種背景與專業
結果還是有問題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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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答覆意見:
有關本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內說明四所述:「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一節,經查證係依據臺北縣政府於98年度委託民間廠商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所撰寫之「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結案報告書,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授等人為撰寫上開報告書,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因陳耀光教授等人所召開之小型地方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公聽會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洧、遭致外界誤解,特謹此補充說明。
陳耀光建築師事務所是位於台南, 成大副教授 , 根本和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是同一票人 !
寧靜海大哥 : 我們是否可從這方面著手, 發揮網路搜索, 查其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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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2:59:29 |只看該作者
他們真的是太誇張了.. 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好少好處可以拿. 市長更是誇張到不行 , 沒有盡到責任保護自己轄區市民的權益.耳聾眼瞎了嗎? 辜負了選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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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2:00:5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2-8 12:01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嚴重瑕疵錯誤(假設基礎前提事實)的行政處分,卻沒有任何官員有任何回應。

這不坐實政府黑箱作業.強渡關山.圖利廠商的疑慮與指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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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1:49:5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春城大砌吳 的帖子

大哥您好:
我們聯盟夥伴經常針對疑點,寫陳情信去市長信箱問,但轉給民政局回覆,完全答非所問,以罐頭回文敷衍。

民眾知的權利,完全被踐踏,真相完全被掩蓋,民政局一直丟給廠商繼續跟居民溝通,問題是,二殯選址評分就有大問題,卻沒有任何民政局官員願意對此回應。

地主同意100分(最高得分)怎麼來的,地方同意75分(最高得分)又怎麼來的。

這也是居民既無奈又氣憤,不得不站出來怒吼的原因。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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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1:32:09 |只看該作者
陳耀光建築師事務所是位於台南,為何會來台北標這研究案?他的所謂問卷調查資料在那兒 ?開在地協調會在何時 ? 有那些在地人參加 ? 照片和簽到簿有嗎 ? 如何証明他有真正做這些 ?
雖然號稱台北市大同區有辦公室但是和新北市又沒關係 ! 那了解我們新北市土城三峽地區的需求 ?
建築師事務所也和火葬場或墓場無關,不知他以甚麼專長來做這研究 ?
請民政局公佈該資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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