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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新北市政府答覆關於三峽瀝青廠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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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49:4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6-15 16:02 編輯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0年6月2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反映三峽區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法營運請立即勒令停工、撤銷許可證及拆除違建一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環保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工務局、地政局、高灘地管理處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環保局:
對於北大特區長期遭附近瀝青廠排放廢氣一案本局非常重視,已於100年5月26日邀集市府相關單位派員至三峽瀝青廠會勘,其廠後方非法堆置瀝青刨除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已依告發限期改善,本污染案已成立專案,每日均派員前往該瀝青廠稽查,定期派員監測該廠各機組數否正常操作,若經發現超出排放標準,必依法重罰,99年處分該公司新臺幣870萬,100年5月12日又依法命其1號機組停工。另查該公司違規營運部分,本府相關局處已依法積極查處中。倘台端再發現有污染情事,請逕撥洽本府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反映。感謝您特地來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愉快。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
聯絡電話:2288-2327
承辦人:林銘駿


二、經發局:
有關民眾陳情三峽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經查該工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於92年9月10日核定該廠毗連擴展計畫,並於92年11月5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目前申請擴展計畫土地(綠地、隔離設施)變更使用案,各機關審核中,土地尚未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現仍為農牧用地)。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7
承辦人:郭律呈


三、農業局:
民眾陳情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一案,經查本局分別於97年3月21日、97年8月29日、100年2月21日、100年5月27日及100年5月31日對該公司於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440-2地號等47筆違規使用土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0、69條規定請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本府地政局)及相關單位依法辦理。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971
承辦人:翁瑞鍵


四、工務局:
臺端您好:非常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臺端陳情「三峽瀝青廠勒令停工、撤銷許可證及拆除違建恢復原狀」乙案,本局回覆如下: 若經本府經發局撤銷其工廠登記證後,本局將配合通知本局承包廠商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再次感謝臺端對本市市政之關心,並請適時提供寶貴意見,耑此,並頌 順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7821
承辦人:呂奇龍


五、地政局: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來信對市政問題提出的建議與寶貴的意見,本案經查除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517-2地號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可設置工廠),其餘廠區範圍土地屬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違規使用,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陳述該廠區部分土地上堆置砂石係為祥泉營造有限公司所為,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31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51712號函開立處分書,另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部分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6月2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65013號函開立處分書,並均限其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農業、交通使用目的,如屆期未恢復,將依同法第22條移地檢署偵辦,另屬違建部分,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拆除。非常感謝您對於本案之關心,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若您仍有疑義,歡迎逕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承辦同仁卓素玉小姐聯繫,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3307。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定管制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3307
承辦人:卓素玉  


六、高灘地管理處:
關於本市三峽區三峽瀝青廠使用水源地一節,經查該廠區坐落地點,非位於公告三峽河河川區域內(橫溪段溪南小段),次查現地亦無水利用地,故非為水利法適用範圍。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巡防管理隊
聯絡電話:(02)89699596分機702
承辦人:張宗棋   


附上原信件內容,大家如果認同,就改一改,然後寫信到「市長信箱」陳情,要求市府拿出魄力來吧!如果市府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那還有什麼值得信賴的呢?

市長信箱:http://talk.tpc.gov.tw/indexEmail-1.jsp

經市府會勘,確認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擴張並使用農地及水源地,時間長達十多年之久,對此嚴重違法之惡質廠商,政府應該拿出塑化劑事件針對昱伸公司的魄力,至少應該做到下列三點:

1. 立即撤除三峽瀝青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勒令停工。
2. 立即拆除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部份,並將違法使用的農地與水源地恢復原狀。
3. 立即行文臺北市政府,以及轄內所有承包政府工程的廠商,要求他們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台灣是法治國家,三峽瀝青廠已經確認違法事實,於法規定,應立即撤銷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禁止展延或換發,並應立即勒令停工,又違建擴張部份應該立即拆除、恢復原狀,還有針對政府工程包商,應立即停止再跟違法工廠採購瀝青。

  這些都只是政府基本該做的是事情,如果新北市政府一再包庇違法工廠,一再採取無關緊要的專案管理跟九牛一毛的金錢裁罰,三峽居民將不排除蒐證後提請監察院調查,並將事件升級至總統級或國家等級弊案來處理。

  關於違法三峽瀝青廠的後續處理情形,攸關新北市政府門面,以及朱立倫市長的政治誠信,請謹慎看待,依法執行,尊重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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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2 21:49:10 |只看該作者
可是已經超過市政府說的7/8 & 7/10, 但是為何遲遲沒有看到市政府發布下一次的行動時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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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2 21:35:04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7-12 12:23
回復 LindenatKB 的帖子

今天已經7/12,依照空拍圖,三峽瀝青廠並未恢復原狀,政府可以依法連續處罰,並移 ...

同意+1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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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2 12:23:0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LindenatKB 的帖子

今天已經7/12,依照空拍圖,三峽瀝青廠並未恢復原狀,政府可以依法連續處罰,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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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2 12:02:34 |只看該作者
本人與熟悉地政人員討論後供各位參考:

五、地政局:
0 N7 E. Y- J7 c. C, Y1 K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來信對市政問題提出的建議與寶貴的意見,本案經查除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517-2地號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可設置工廠),其餘廠區範圍土地屬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違規使用,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陳述該廠區部分土地上堆置砂石係為祥泉營造有限公司所為,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31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51712號函開立處分書,另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部分本局業以新北市政府100年6月2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65013號函開立處分書,並均限其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農業、交通使用目的,如屆期未恢復,將依同法第22條移地檢署偵辦,另屬違建部分,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拆除。非常感謝您對於本案之關心,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若您仍有疑義,歡迎逕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承辦同仁卓素玉小姐聯繫,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3307。

只要是地政局認定有違法使用之情事, 並已開立處分書後, 其他行政單位即可依法(連續)處罰, 若未依法行政可向監察院依公務員懲戒法檢舉公務員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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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2 11:35: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uniormark 的帖子

新北市訊】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集合員工及下游廠商至市府陳情,提出工作權及覓地遷廠等議題訴求違建緩拆,市府表示尊重每一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取締違規的決心不會改變。市府指出曾給予協助及相當長的改善期限,但廠商毫無誠意且沒有積極正面作為,仍一再擴大持續違規作業,導致影響員工工作權益。


經濟發展局表示,該公司69年核准之工廠登記約為121坪,雖於92年核定約1,686坪毗連擴展事業計畫並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惟該公司迄今近八年時間,不但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還陸續將廠區範圍擴展至附近農業用地上,非法使用面積高達2,727坪,違規情節明確重大,本府地政局已依法裁處罰鍰並限期於7月8日前將違規使用之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工業用地證明有效期限亦將於100年7月10日屆滿,屆時毗連擴展事業計畫將同時廢止

雖該公司97年8月曾表達3年內遷廠意願,但從未提出具體規劃資料。其間市府自99年11月至100年4月曾數度主動協調及評估林口及三峽兩處用地使用問題,並將評估資料、後續應辦理程序及用地取得相關資訊提供參考,惟廠商毫無誠意,一拖再拖,未見積極請求協助或回應動作。市府屢次主動提供協助,仍非法佔用合法,無遷廠誠意。


環保局表示,自97年起,三峽北大特區居民便不斷陳情,近三年每年陳情件數平均達600-700件,該公司雖於98年初自日本引進二次燃燒設備,用以處理再生瀝青異味。但自99年起,該公司為應付客戶需求,經常超時超量生產,且未落實維護情形,致設備未能維持正常功能,使空氣污染問題持續存在,未見改善,環保局除屢次延聘專家現場指導外,亦三度函示該公司應依規定或建議事項改善,但該公司依然故我,持續造成煙道排氣超過排放標準,99年至今已遭罰鍰920萬元, 1號機組已於5月12日停工,2號機組現正進行停工處分程序中。


資料詳洽:環保局 廖科長啟承 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4089
新聞聯絡人:環保局 賴股長子秀 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4232

資料來源:http://www.ntpc.gov.tw/web/News? ... l&postId=225875

是否可援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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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22:20:06 |只看該作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前身是工廠管理設立規則~
已經立法10年了~這部法律是盡量讓工廠能夠合法經營~罰則(包括設立,變更登記)部分比較被動~
畢竟經濟部的法律還是以產業發展為目的。

如眾多網友所說:
還是要從土地非法利用,環境汙染等方式來舉證,把這些非法事項彙集起來~
進而有明確證據證明瀝青廠已連續多次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事項
進而註銷其工廠登記~~~

但這處理過程,如果新北市政府沒有一個帶頭的來彙整,僅靠一個專案會議,大家一定是各說各話~
很容易被瀝青廠透過各種行政申請補件等方式拖延~
如他說那些廢土堆置不是他的~那地政局就需請權利人會勘,來證明瀝青廠所說為真~~
這樣一來一往又是一個幾個月~
這種以拖待變的策略~瀝青廠比我們還行(40幾年了)

所以6.25的遊行,就是要讓新北市政府知道~
新北市政府要有局長(環保或是副市長)以上的人負責~我們會追著他要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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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8:06:44 |只看該作者
雖然小弟因資質愚昧搞不懂這些法條,看得兩眼灰颯颯@@,
然而看到諸位先進們為大家付出的努力與相關法條的鑽研真的好感動,
不知不覺也跟著熱血了起來,真的覺得有你們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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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7:49:4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6-15 17:50 編輯

請大家幫忙在此PO文,尋找
三峽瀝青場 設立過程需要向哪些主管機關報備
資訊夠多,才可以判斷有無撤銷 廢止 設立許可的要件。
法令多如牛毛,避免挂一漏萬,也適度減輕志工的負擔。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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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7:39:1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他應該不是先走工廠輔導辦法,我猜應該要先去做農地變更後再去做工廠登記變更,所以工廠登記這邊應該查不到,要看農地變更那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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