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3-22 08:0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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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4 h* n7 P(5)、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之採購: & d4 N8 c2 W/ G2 [ m
壹、 小額採購常見問題=未必涉有犯罪,但易被懷疑(刑事不法vs行政不法) 1. 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含本法第101條)。 2. 同性質之採購,不宜一再洽同一廠商採購。 3. 意圖規避公開招標而切割金額分批辦理。 4. 誤以為僅能或均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應注意機關內部有無特為規定)。 5.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之報價或估價單。 6. 忽略驗收程序。 貳、 案例 1.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2. 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賴○係台北○公所總務,負責辦理該公所採購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於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年五月期間,承辦里擴音系統修繕之採購業務時,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渠係自方○○直接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並未實際訪價,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即簽呈內登載:「經邀商估價恒○電子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元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公所公文書之正確性(發包日期、單位、工程名稱、得標廠商及合約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3 p6 F* Z4 R; ^# n9 f* r: z$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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