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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處罰改裝車輛,招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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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ow4242 於 2017-5-25 11:13 編輯


2017-05-23-新北-李婉鈺質詢環保局長

供大家參考有關新北市環保局長對於此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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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8:40:42 |只看該作者
改裝車行駛新北市境內的高速公路是否也要取締一下,每天晚上睡覺,被國道三號上面突如其來的飆車噪音給嚇醒,小孩子都被嚇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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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1 10:08:0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環保業務噪音管制噪音管制公告
公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7/05/12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空字第1060889204號

  依  據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九、本府104年7月1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411158132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單位: 空氣品質維護科  管理人:嚴佳宏   電話: (02)29532111分機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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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所有條文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第一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
      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
      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三條
  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
  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
  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
          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
          用地。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
          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之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區域計畫地區之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第五條
  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
  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
  音管制區。

第六條
  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一、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
          四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
          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
          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四、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五、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六、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七、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
      離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八、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九、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
      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前項一般地區指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附件

第七條
  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
  二、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第八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
  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
  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
  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
  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
  類為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
  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第十二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
  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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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12:51:26 |只看該作者
唉~這種"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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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第8條明文規定授權地方政府頒佈行政命令執行噪音管制措施。
假如政府依法須作為,卻不作為,地方政府就是廢弛職務,豈能以戒嚴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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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7-5-21 10:03 編輯

環保業務噪音管制噪音管制公告
公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7/05/12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空字第1060889204號

  依  據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二)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但執行公務、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緊急危難救助時,不在此限。

二、於本市第1類或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發出聲響之法器從事宗教或民俗活動。
(三)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

三、於本市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於本市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但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不在此限。
(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室內裝修工程。
(三)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2. 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3. 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五、前項第3款第3目經核准施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日前3個日曆天(含)通知所在地里長協助告知民眾。
(二)於施工現場設置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例假日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
(三)於施工現場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並應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等設施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措施)。

六、於本公告管制區域與時間外,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仍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處理之。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九、本府104年7月1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411158132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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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11:21:0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法第十三條就有明文規定,授權執行機關,令受取締者應負作為的義務,受取締者,怎能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規避義務。
新北市取締合法有據,怎能胡亂扣執法機關為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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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4242 發表於 2017-5-17 15:14
先表達立場,我也同意法律對於改裝後,聲音有超過法訂規範進行法條上的執行

但,聲音的大小定義,現在確是 ...

除非是耳聾,半夜被呼嘯而去的噪音吵醒,要怎麼蒐證。他們有錢玩車,我們有錢拒絕受到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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