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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管委會公告禁止事項引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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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8 19:45:5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文章最後由 f982189 於 2017-5-8 19:47 編輯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 ... mp;sno=2017507S06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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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5 06:57:4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7-5-25 06:59 編輯
jonsonwu 發表於 2017-5-25 00:54
不是要跟你辯論喔!
要封路拍戲也要經過管會同意以及跟警局申請 不肯借地方的話 是不可以隨便占用,就如前 ...


樓下做生意將桌椅擺出來影響到行人走的權利 這是不行的


為何不行? 不就是依據法規嗎 ? 當一切都講法 那這世界(環境)不再美妙,但好人被保障,不是嗎?

這年頭,不講法治,寸步難行。平日早上七點半,去各學校門口看看亂象,就可以理解了!

我也無意興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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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5 00:54:06 |只看該作者
Luke 發表於 2017-5-24 20:18
新聞報導說 ,封路的不是偶像劇的劇組嗎? 管委會有限制路人通行或休憩嗎?跟成千上萬不相識的人

住在一個 ...

不是要跟你辯論喔!
要封路拍戲也要經過管會同意以及跟警局申請 不肯借地方的話 是不可以隨便占用,就如前陣子有廣告公司來社區借用公設拍內衣廣告也是有來打招呼的,經過社區管會同意。

拍攝場地(商業行為)>>私人>>社區同意並公告  不同意而強制占用是可以找警察來並提出告訴
公共公有地如公園>>也是要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同意並告示
封路公有道路>>需由分局以上警察機關以及公路局認可並告示  

有爭議的是~如果並不是商業行為只是私人自拍或是風景美拍拍照錄個影 沒辦法該社區會入到鏡 這也就關係到侵權
假設某甲今天看到我家後庭院開滿了花隨手拍個照但沒經過我同意其實也是侵犯到我的權利
但我會非常歡迎大家都來拍 原因是我不會吝嗇與人分享美的事物
反之~我認為某甲行為未經我同意"拍照"我私人土地上長出來的花 這是我私人的產物 已經構成侵犯 我可以提出告訴 (沒花錢買門票看花)該去建議淡水天元宮收看花的門票才是。
(最近有位大大很有心用空拍機拍了整個北大的美~很漂亮^^。 但沒商業行為也沒侵犯隱私 被拍到的社區如果要強制告發~恐是不會成立的) 例:看見台灣~齊柏林

社區開放空間的劃定是建商送審後同意所做的規劃 不能亂劃的 這包含有公共走道(走廊) 以及消防通道 是社區的產權但不能做為規劃後改變用途或是封路(帝寶案例) 但確實有權管理 例如;樓下做生意將桌椅擺出來影響到行人走的權利 這是不行的

其實我表達的意思 很清楚的~當一切都講法 那這世界(環境)不再美妙。

PS:我家小小後院正開始開花(過陣子再重種別種)放心來拍照吧! 只要不要走(爬)進來我家 我不會報警的^^"
https://t.me/pump_u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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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20:18:0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7-5-24 20:19 編輯
jonsonwu 發表於 2017-5-24 19:37
法律是對的~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
管委會可以要求,屢勸不聽,報警處裡交由司法定奪。


新聞報導說 ,封路的不是偶像劇的劇組嗎? 管委會有限制路人通行或休憩嗎?跟成千上萬不相識的人

住在一個社區或地區,要靠什麼方法來維繫安全和秩序呢? 用什麼手段遏制噪音和空氣污染呢?

不太能理解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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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19:37:42 |只看該作者
法律是對的~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
管委會可以要求,屢勸不聽,報警處裡交由司法定奪。

但~當搬出法律來講的時候,代表人與人之間的情份已經沒了,在一個只講法律不講情份感情,那只會演變成你講法我也講法,淡漠一切。

如果在一個只講法的環境生活是很痛苦的,乾脆封起來算了(不行封喔!會違法),以免以後還是很衍生糾紛,我不是該社區住戶,無權發表意見,不過我會覺得婉惜,當人氣不再~一切只能落寞。

還是廢話直說;既然該社區空間這麼嚴格要求,我想我以後帶小孩子出來騎車我會繞過去,免得見隨時被監視的眼色。(PS:滑滑板的既然你們也不遵守人家的要求,給你方便當隨便請移駕台北大學體育場那 那裏很多地形可以玩又不會吵到人)

不要砲我~我只是鄰近社區不管用會說廢話的路人甲。(自從我弟讀法律當上律師之後,越來越疏遠)
https://t.me/pump_u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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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18:29:5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7-5-24 18:35 編輯

可以參閱  李永然大律師之大作:

社區之開放空間可以不對外開放嗎?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6822&keywords=

作者: 李永然 林其玄

原文刊載於: 104-03-3127 台灣物業雜誌 104年4月第六期第70-71頁

摘錄:
五.開放空間之管理
社區的開放空間雖應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但其管理、維護仍屬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因此在開放空間上之路燈等設施,其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此外社區基於管理需求,在不違反開放空間設置目的下,亦得訂定管理規範,以作為管理之依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公寓大廈專欄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A4%BD%B4J%A4j%B7H

註: 經聯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准予引用"社區之開放空間可以不對外開放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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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0:06:02 |只看該作者
Luke 發表於 2017-5-22 19:40
建議看一下"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archive/file/%E6 ...

問題是有上述情事由司法機關以公權力進行取締吧,而不是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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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2 19:40:23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7-5-22 11:40
當然沒有!僅能在其擁有所有權的公共空間設立勸導公告而已。


建議看一下"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archive/file/%E6%96%B0%E5%8C%97%E5%B8%82%E5%BB%BA%E7%AF%89%E7%89%A9%E9%96%8B%E6%94%BE%E7%A9%BA%E9%96%93%E7%AE%A1%E7%90%86%E7%B6%AD%E8%AD%B7%E8%A6%81%E9%BB%9E.pdf



九、建築物開放空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ㄧ)意圖滋事,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二)無正當理由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三)藉端滋擾開放空間之社區住戶。
(四)酗酒滋事、謾罵喧鬧及口角紛爭。
(五)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六)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七)無正當理由,隱藏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八)任意裸體或為放蕩姿勢。
(九)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
(十一)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二)操作使用電源插座,或違規使用、毀損設施(備)。
(十三)其他妨害安寧秩序、善良風俗或經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其涉及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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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2 11:40:55 |只看該作者
ckwan 發表於 2017-5-9 10:02
好奇...已經屬於開放空間,管委會有公權力可執行嗎?

當然沒有!僅能在其擁有所有權的公共空間設立勸導公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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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wan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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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6 07:57:09 |只看該作者
會不會是因為偶像劇的拍攝被拒絕或遭到阻止 才會變成新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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