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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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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y7 v; D8 H' z; q' M# @
0 H0 L! M" G0 j# V+ n! t3 f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g  ~2 @+ t+ y' E4 U6 N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q) z* c+ A; l" y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7 V* {+ q! R4 Y* ^- ?3 j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W" O9 D* C2 N+ m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4 c4 m. |, q; H* p5 s) K" _+ k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0 Y3 z' A. |  |' p+ x# Z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F) A. U% t/ r+ ]/ B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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